清代民事诉讼中的身份等级和赋役制度:以道光泾县李氏主仆官司为中心 多年来学界对于民间文件的发掘可谓不遗余力,徽州文书、巴县档案、淡新档案、黄岩诉讼档案等一批基层资料的相继出版给法制史研究提供了崭新的线索,有利于揭示传统社会的诉讼机制和法律关系之演变其中以皖南佃仆制研究为经典,自1990年代以降逐步突破了单一的土地关系视角,从法律身份、家庭关系、民间纠纷等角度出发,展现纷繁复杂的历史内涵不过,传统研究偏重于法律史和制度史的情况虽有所改观,但结合社会史和法制史的研究仍有待于深入发掘和细化分析因为案情差异所造成的文本存量不一样,学者往往注意刑事案件等热点,对“田土细故”之类的民事诉讼关注得不够然而,这些平淡的文件也会蕴含独特的价值,尤其当法律关系和身份等级相互缠绕时,更有着特殊的意义 雍正开豁世仆令的颁布,是清代社会身份等级变迁的主要节点国家政策的松动,将身份等级推上改革前台,在此起彼伏的主仆诉讼案中,各利益群体的斗争趋于白热化,身份流动出现新的情形传统研究大全部倾向于关注国家政策在地方社会的实施,相对而言轻易忽略地方社会和地方政府的主体性实际上,除建立法律制度的历史连贯性之外,有必须将详细事件置于更宽广的历史背景中给予考察,以更细腻的个案来思索以下议题,诸如:作为裁判的地方政府,对民间习惯的认可程度,审判时是否有本身的意图;身份重塑的过程和方法因时而异,其中的区域、时代差异怎样演变。
笔者在前期研究中利用新发掘的安徽宁国府乡土文件,勾勒出“宁国世仆”这一贱民群体的历史脉络及其生活实态,初步分析雍正开豁令颁布以来宁国世仆的出户历程,并将宁国世仆和徽州伴看成了比较本文从地方文件和宫藏档案出发,结合社会史和法制史的分析视角,以宁国府泾县南容李氏主仆诉讼案为讨论对象,揭示该案对了解清代官方审理机制和传统社会身份制度变迁的普遍意义 一、道光泾县南容李氏主仆诉讼案始末 道光十七年(1837年)末的腊月十八日,黄山余脉下的泾县永定全部一图十甲生员李廷栋和李和中等几位有功名的南容李氏族人署名递交诉状,将居住在永定全部荀村坑的李兰生等人告上县衙听说其祖李春辉购置的世仆李珠宝,在雍正六年(1728年)志欲出户,被安徽巡抚批驳“已受豢养之仆例不出户”,立有归户甘结文书被告李兰生一族系李珠宝后代,当年保举李兰生捐纳九品职衔,又花重金贿赂十二全部二图一甲户首李大位,将该族九十三户在永宁全部八甲的粮税改拨,试图出户,强烈要求官府给予处理 1.一审阶段(道光十七年十二月至十八年四月) 诉状递交五天后的二十三日,泾县知县正式受理,命令茹麻巡检司调查巡检司林坤于春节休假后传讯两造人等,被告拒不到场。
原告称发觉转投行为后,“鸣乡党公正论处”,但被告和受贿户首避不出面,地方乡约、宗族无法调解另外,林坤于道光十八年正月二十八日收到监生潘报颂等人禀文,以乡邻身份证实被告李兰生等是李氏世仆,现尚在服役三月初三日,林坤将禀文转呈知县,在汇报中认为此案事关重大,包括控告世仆冒捐一事 知县于三月初九日出具传票,勒令原被双方、户首、中证等人赴县接收质讯各方接到传讯后皆有反应,其中以中证潘报颂的态度转变最大她表示和原告“曾未谋面”,前份呈文乃系“盗名禀覆”并深入指出,其族监生潘百祥和周围的吴、翟等大姓,全部和被告结为姻亲差相同时,被告也呈文称,始祖李禄和是泾县十二全部顷田李洧源的元孙,明代万历间“挂居”永定全部荀村坑,和顷田李氏同宗共谱,有自置田宅、坟山和宗谱,附有顷田李含长和姻亲们的甘结为证同时指责原告借口修祠勒索白银,未得逞而怀恨在心,将世仆之名张冠李戴以陷害,并盗名捏造禀文诓骗官方 被告使用“挂居”而非“定居”,引发原告的警惕,随即于四月初八日禀文,具体介绍被告和永宁全部的关系,期望调查永宁全部纳税科册知县于四月十三日再次出具差票,以措辞严厉的口气要求差役协同约保提拘被告和中证四月下旬开审,原告称被告私买顷田李含长的宗谱,冒称李禄和支派,把户粮拨归十二全部一甲输差。
被告的口供则完全不一样,称祖上原住永定全部,因永宁全部买有产业而“轮充乡约当差”,查知祖籍在十二全部而拨归输差,这得到其姻亲们的佐证不过李含长却显得底气不足:“因年代久远,并不晓得 对比原被双方和中证的口供可知,导火索是被告改拨粮税并冒称顷田李氏支派,因为纳税科册无法查对,宗谱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知县查阅后发觉,李禄和乃绝支,乾、嘉间两次修谱全部没有记载,是为冒认无疑不过,她认为雍正控案甘结不能作为世仆证据,何况和被告联姻的均为大族从纳税平衡角度来说,永宁全部八甲户口不多,若许可被告拨入十二全部,则差务难以支撑,断令被告拨回输差该判决对原告有利,挫败了被告的意图 2.二审阶段(道光十八年五月至十九年十一月) 受贿户首称,被告钱粮册已经办齐并造册,央求宽限到九月份原告害怕她们翻供反悔,提议暂扣被告李兰生的宗谱和监照,待拨归原甲后发还这为李兰生的缠讼埋下伏笔,案情随即进入第二阶段 五月十八日,李兰生前后赴宁国府和安徽布政使上控,认为南容李氏嘉庆间并未修谱,知县断案并无实据,并举报县差嚇诈之事道光十九年,李兰生将禀文略加删改后投给安徽巡抚,最终取得有利的指示:七月初四日批文称,李兰生质疑宗’谱的证据不足,书差嚇诈亦是危言耸听,但“李兰生等因何须欲拨入十二全部,其中有何规避”值得注意,要求属下查明。
宁国知府正式受理此案,下文要求泾县令汇报审理情况,并查明永宁全部各甲差役和被告转拨之因在被告转拨粮税时,同甲徐成章一族也在转拨,八甲马上沦为空甲,这引发了永宁全部其它九个甲的恐慌,上控要求将被告“押归原全部”应役对于这横出一招,李兰生、徐成章两族联手“出贴费用”,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于十一月十三日递给官府知府讯问时,被告最终吐露实情,转拨粮税“实系规避仆户之名”知府随即认定被告的良民身份,但严禁冒称南容李氏,同时批驳了原告的要求从赋役和情理的角度考虑,被告久经迁居永定全部,不便隔全部应差纳粮,且为免去仆户名目,断令将田产改拨永定全部顺利销案 二、法律运作过程中的诉讼和承审 1.诉讼双方的策略及其差异 原告最初占据主动权,向官府出示雍正间的控案文约,立即禀报清明扫墓受世仆抵制之事,争取到官方的同情而且抓住被告“不敢直称世居永宁,而诡称挂居永定”的表示漏洞,占据道德高地指责被告为逃避劳役而不认嫡祖然而,原告伪造禀文让被告抓到口实,一定程度上减弱其信度,且没有否认被告“勒索生银百两”的指控最糟糕的在于并未掌握卖身服役文契,无法证实被告一定属于本族世仆被告也坦言:“李和中们也没指说监生们为她家祖上仆人后代的事。
可见,在经济上早已独立 被告的诉讼反应慢了一拍,但反击力度较大其一是请潘报颂呈文澄清,以示原告之欺瞒官长;其二划清和世仆李珠宝的界限,认为“因姓和生同,遂指鹿为马”;其三指责原告动机险恶,“旧藉七李修祠为题,勒索生银百两”,敲诈未遂而上控和此同时动用了大量人际关系,姻亲翟端本、潘百祥、吴世尧、吴汝器、王继成、查元庆等纷纷呈送甘结,她们全部是“列宫庠”、“有宦业”、“授职衔”的士绅,其中潘氏甚至和河道总督潘锡恩同宗这对官方判定起到的引导作用,泾县令称:“查卑县潘、吴、翟、王、查各姓,均系大族,既和联姻,自无身家不清之事安徽巡抚也说:“尔等果和大族联姻,自非身家不清 被告不服知县判决,向宁国府申诉未果,转而上控至安徽布政使,杜撰出“蠹差章锦、章文升、朱宣、赵林等公然嚇诈生钱”之事以后在供词中认可:“监生们情急,就添砌差役嚇诈的话,希图耸准,作词到藩宪衙门呈控……监生们上控词内所称差役串啉勒诈的话,实是图准添砌的其目标即在于引发官方重视,其中可能有讼师参加筹划名吏汪辉祖有“无慌不成状”之说,寺田浩明曾专门探讨此现象,诉讼当事人常常将轻微纠纷捏称为重大案情,以期引发承审官员的重视滋贺秀三也认为官方对民间词讼的制度设计上本身含有缺点,为“缠讼”提供了客观条件。
当然,这也为消解民怨提供回旋的余地,某种意义上表现民众的权利意识 考虑到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伪造邻右和中证供词的门槛甚低,在本案审理时仅仅看成辅助性证据,断案的关键依据是宗谱和赋役原告上诉时伪造供词的手段,一定程度上显示其诉讼水平之低级和之相正确是,被告动员了大量的人脉,似乎还邀讼师参加其中,显得有张有弛,应该对祖先的诉讼遗产作过总结 2.作为关键证据的宗谱 宗谱具有双重性的功效,既是宗族认同的根本,也是地域竞争中维护权益的主要凭据清代法律对宗谱、墓碑和契约作为依据的使用作了限定,但地方官仍根据民间习惯判案在本案中,原告最初提出调查纳税科册,考虑到官方可能没有掌握人口、土地的详细隋况,在纳税证据缺失的前提下,只能以宗谱作为审判凭据安徽巡抚的指示为本案定下基调:“人之世系,全以宗谱为凭翻检相关材料,能够显著感受到宗谱在固定产权和维护权益方面的习惯法功效不容小觑 被告为了割断旧有贱民身份的束缚,选择了一条攀附南容李氏的捷径,“于道光十七年私买李含长们宗谱”,冒称南容李氏某支后代被官方识破后,在供词中表示了侥幸心理:“见有禄和公一支,并没刊载后代,也没注写绝支字样,因监生们始祖乾昌生子耀祥们,只道就是禄和子孙,因迁居别全部,日久失载,当认为禄和后代。
泾县知县查对宗谱时责问被告:“如李兰生为其子孙,何以乾隆元年(1736年)及嘉庆十九年(1814年)两次修谱,伊之祖父何以概不刊载?”李氏宗谱初修于万历十七年(1589年),其后有康熙、乾隆、咸丰和民国等续修本,所谓嘉庆谱是子虚乌有被告很快知晓此事,上控时以此为突破口,指责知县“反任棍等冒捏修谱未刊,竟断生祖禄和公无出绝支”这里出现家谱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出卖宗谱的李含长等人有意透露错误的信息;二是南容李氏意在恐吓,官方也没有掌握该族宗谱的实际编撰情况;三是和支派差异相关,被告购置的顷田支谱和原告所属的南容支派有所不一样 宗谱保留和使用的监督机制,一直是宗族制约能力的晴雨表,大族往往担心宗族信息外泄而发生外姓乱宗之事原告对此有很深的顾虑:“监生们因李兰生们向在永宁全部八甲当差,永宁全部系仆户居住全部分,疑系监生们祖上契买仆人李珠宝后代,恐怕乱宗,因李兰生捐纳监生,就以世仆冒捐等情赴县呈控出于对乱宗的怀疑和担忧,在没有直接掌握关键证据的情况下,贸然决定诉诸讼端至于私卖宗谱的李含长,先是在甘结中坚称“实系生族分支,同宗共谱”,然后又快速翻案,“因年代久远,并不晓得”,这些行为全部没有受到宗族制裁。
对于那些试图跻身大族行列的小姓而言,私买宗谱窜人大族世系,应该是重塑身份之最经济、有效的手段宗谱本身和族姓的身份等级息息相关,尤其和主仆关系搅和在一起时更凸显其意义本案的尤其之处于于,具有世仆身份的人群竟然试图混入主家的世系,这成为世仆出户方法的特殊类型在宗谱买卖的背后,透露出地域竞争的强化,表明了大姓宗族控制能力的弱化,和对族姓凝聚力和纯洁性马上丧失的焦虑 3.官方的承审和态度转换 本案一审阶段由泾县知县承审,对双方的要求各有取舍,既满足原告不准被告改投的愿望,同时也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身份认定二审由宁国知府承审,首先肯定知县的判决出发点,认为“该县所断为均赋后起见,非为该生身家未清”,深入重申官方的利益同时,也从情理的角度考虑,认为被告迁居永定全部已久,改投之因是隔全部应差不便和消弭世仆名目,断令改拨至永定全部,既满足被告的愿望,也避免因改投十二全部而触犯南容李氏的心理底线 本案的上诉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上级不轻易翻案,重复指示下属各级察核,本案二审的法律运作尽可能维持原判,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被告最初上控安徽布政使时,宣称“即服役一款,生监亦应在优免,何仍以规避差役,不准拨入原籍之十二全部”。
该话轻易让官方产生规避差役的猜测,因此在递给安徽巡抚的禀文中被删除抚慰确定并无此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