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 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 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 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 回,包括:(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二) 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三) 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 不良贷款本息;(四) 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 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 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二) 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 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 于好转;(三) 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 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四) 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的担保 方式进行完善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 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一) 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二) 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新 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三) 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四) 拟进入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进 行债权保全第八条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清收过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 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 债,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委托或外包清收的,应严格外包公司准入条件,明确限定外包公 司的代理权限,避免收账公司无权或越权代理给财务公司带来不利影 响第十五条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经与财务公司协商或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裁决以企业的有效资产抵债的,应完善以资抵债手续,并积 极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第四章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第十六条为保证清收工作效果,财务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组长, 各业务部门经理为小组成员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不良 贷款清收工作的指导、协调与评审。
第十七条对于逾期或欠息90天以内的贷款,由业务主办部门负 责催收对于即将到期或未到期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业务部 门也应本着早发现早控制的原则,积极进行到期前的催收工作,避免 和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贷款逾期或欠息91天后,清收工作原则上由业务部门移交风险 管控部催收经营体移交前,业务部门应逐笔填列《不良贷款集中清 收移交表》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移交的,业务主办部门将贷款档案 及清收工作一并移交给催收经营体第十八条收回的不良贷款,应及时联系相关业务部门注销贷款本 息;转化的不良贷款,应完善贷款转化资料或手续,报经总经理批准 后返交业务部门并调整五级分类;以资抵债的不良贷款,注销贷款本 息的同时应转等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 作,直至资产变现第十九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应建立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监测体 系,设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不良贷款清收 进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不良资产管理监测表第五章附则第二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公司制定并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