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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关于期货交易过程中穿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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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关于期货交易过程中穿仓案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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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案由:XX期货公司诉张XX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2008年2月,XX期货公司拟在A地筹建一个营业分支机构,并聘任王XX为负责人,王XX积极联系客户,并于2008年4月3日在B地与张XX取得联系,张XX(有过五年期货交易经验)看了相关开户材料后就签订了《XX期货公司经纪合同》,随后XX期货公司按规定给张XX办理了其它相关交易手续如设立交易帐户等交易手续办妥之后,张XX入金12495500元,开始了期货交易,至2008年9月26日,张XX共计持有白糖期货470张多头期货合约在2008年十一长假期间,境外大宗商品期货市场期货品种价格暴跌,直接影响到国内行情下跌,XX期货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开市前(10月6日)通知张XX注意风险并要求其提前追加履约保证金,但2008年10月6日,开市前张XX并未能将履约保证金追加到帐,开市后,受国外期货行情暴跌的影响,国内期货市场白糖期货品种开市以后出现暴跌至跌停板位置,而张XX交易帐户中持有的470张白糖多头期货合约,出现了较大的浮动亏损,交易履约保证金出现严重不足,XX期货公司风险管理部及时向张XX发出了《保证金追缴通知书》,要求张XX当日必须追加所欠的履约资金,但张XX借故当日并未追加,10月7日开市后白糖期货品种行情依然是跌停位置,XX期货公司风险管理部门随即向张XX发送了《强行平仓通知书》,当日交易收市前,张XX依然没有追加资金,按规定XX期货公司风管理部门对张XX所持共计470张白糖期货合约全部进行了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后,张XX帐户的资金不仅全部损失之外,还造成穿仓(亏损到期货公司)损失327354元,XX期货公司于10月7日强平后向张XX发出了《强平追缴通知书》。

要求张XX按合同约定,偿还穿仓损失327354元至今,张XX一直未偿还XX期货公司327354元穿仓损失 本案的焦点于:与张XX签订的《XX期货公司经纪合同》是否有效,327354元穿仓损失由谁来承担?争议与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与张XX签订的《XX期货公司经纪合同》无效,损失应由XX期货公司自行承担理由:根据(2003年6月18日 法释〔2003〕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其订立的期货合同无效;依此法律规定,在A地XX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并未取得合法经纪业务资格而开展经纪业务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期货公司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造成的损失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也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造成的穿仓损失应当由XX期货公司自行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与张XX签订的《XX期货公司经纪合同》有效,张XX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偿还327354元穿仓损失理由:XX期货公司正在A地拟筹建的分支机构,是其下属机构,其负责人王XX与张XX签订《XX期货公司经纪合同》应视为代理行为,是一种授权行为,与XX期货公司筹建A地分支机构无关,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主体合格,合同有效,穿仓损失张XX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评析: 在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不规范,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期货纠纷不断,2000年以后,国家也针对期货市场特殊型,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本,制定出了处理期货纠纷的法律法规条文,有效的保证了市场的规范发展,维护了期货市场的稳定针对本案,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认定合同无效是错误的理解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中所指的情形是没有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活动,所签订的合同是属无效合同。

而本案中,王XX是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与张XX签订的代理合同,是一种授权代理行为,是期货公司的行为,主体合格,而非个人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种意见错误的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与张XX签订的《XX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理由如下:(一)合同主体合格;这一观点在上面笔者已经作了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二)合同内容合法;根据期货监管规定,期货公司制定期货代理合同必须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代理合同范本,而且各期货公司制定出各自的合同后,必须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各地证券监管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备案方可使用,属于格式化合同,其合同内容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本案中王XX代表公司与张XX签订使用的《XX期货公司经纪合同》使用就是此类合同,张XX对此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合同内容合法无可置疑;(三)合同形式合法;在期货交易过程中,风险提示、交易结果确认及通知义务、风险控制是合同形式合法的的主要三个环节1、期货公司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章第25条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在本案中,XX期货公司首先向张XX出具了《期货交易同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经签字确认后,才与其签订《XX期货公司经纪合同》,提示风险过程符合规定。

2、期货公司与张XX进行了交易结果确认且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61条:“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章第37条中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本案中,张XX对交易结果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XX期货公司与张XX签订的《XX期货公司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易结果送达是通过方式,XX期货公司风险管理部门通知张XX其交易结果也是得到其确认,有录音为证张XX交易结果真实有效,XX期货公司通知义务符合规定3、期货公司及时进行了风险控制;根据与张XX签订的《XX期货公司经纪合同》中约定及(2007年3月6日 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8条之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本案中,XX期货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从10月6日通开始就通知张XX市场的风险及帐户资金情况,但张借故未履行合同中之规定,XX期货公司按规定强行将张XX持有的470白糖期货合约平仓,风险控制过程符合规定,张对此也并无提出异议 从上述的论证可以看出,XX期货公司与张XX签订的期货代理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张XX由于自己交易不慎造成交易亏损,责任在其本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偿还XX期货公司穿仓损失327354元结论:综上所述,本文所述案件,在期货行业内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因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其本身以小搏大的,低保证金制度,就意味着期货交易风险与其它金融投资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过去,由于没有期货行业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类似本案所涉及的案情基本套用的是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但期货行业的特殊性又难以全部适用民事法律法规,所以造成期货合同双方很多纠纷处理不到位,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使一些居心叵测之人把自己交易中亏损的责任转嫁到代理的期货公司。

结合本案,由一起交易穿仓损失引出合同是否有效,损失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笔者针对两种意见从法理和学理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论证了本案中XX期货公司与张XX年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张XX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偿还327354元穿仓损失随着我们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相继出台了针对期货行业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但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由此我们深深的意识到,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订立合同已经成为经营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合法有效的合同是交易双方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约束力的作用,有效的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作 品 描 述 期货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工具,在投资领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由于期货行业的特殊性,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由于客户分析判断不准确,资金使用不合理以及市场风险的突发性,造成客户穿仓损失的情况在期货市场经常遇到。

本案是一起XX期货公司与张XX 合同纠纷案,案件中XX期货公司授权其筹建分支机构负责人王XX与张XX签订了一份《XX公司期货经纪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了穿仓损失327354元,由此引发合同是否有效,损失327354元由谁承担两种处理意见,笔者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交易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内容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理和学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深入的阐述,剖析了第一种意见在主体资格理解上的错误,也对第二种意见中合同有效合同的主体、合同内容,合同等形式进行了论证笔者希望通过这一案例的论证分析,提示期货经纪合同在期货行业中的重要性,同时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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