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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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力、发挥 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保障,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两部分。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一方面用以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大小,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 面,用以规范用人单位支配劳动力的时间,从而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实现劳动关系的和 谐发展。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日,并以此为衡量标准, 实行计件工作日、缩短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弹性工作日、非全时工作 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休息时间分为工间休息、工作日间的休息、周休息时间、

2、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 婚丧假、产假等。这一整套休息时间制度,可以多方位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以实现休息与 劳动的良性互动。第一节 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者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 工作的时间。简言之,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 一昼夜内工作时数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各国劳动立法一般都规定 工作时间的标准长度和最长限度。工作时间有如下特征:1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即工作时间的种类、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标准、最长工 时等都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3、。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接班时间、出差 时间等。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即使不是雇主指 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需的,都视为劳动时间。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之一。5工作日和工作周是衡量工作时间的两个基本标准。6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限制称为法定工作时间,适用于从事公共事 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于农民和个 体劳动者。二工时立法概况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1802 年英国颁布的学徒

4、健康与 道德法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即以限制工作时间为基本内容,该法规定纺织工厂 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 小时。此后,随着人道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劳资双方的不断斗 争,各国的立法都将限制工作时间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至 20世纪70 年代,欧美国家已 普遍实行40小时工作周,并继续呈现缩短工时之势。如法国已实行每周5日 35小时工时制。我国自建国以来,工作时间随着我国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运行出不断缩短的轨迹。1994 年2月7 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 日起,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

5、 1994年 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这一工时制度予以了明确,原劳动部 颁布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与之相配套同进实施。 1995年 3月 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自1995年 5 月 1 日起,实行每周工作 5 天 40 小时的工作周制度。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工时制度。三工作时间(工作日)的种类各国法律、法规通常将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非标准工作时间,分别适用不同工 作性质或生产经营特点的需要。我国根

6、据计量单位的不同,将工作时间分为工作日和工作周, 实践中多以工作日称谓工作时间。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 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工作日为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一)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即由国家法律 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通常包括劳动者一昼夜间的工作 时间长度和一周内的工作日天数两个标准。标准工作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工时制度。我国自1997年 5月 1日起,全部用人单位均已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 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工时制度,即职工

7、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且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二)计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是指以职工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即以劳动者完成一 定劳动定额为标准来确定劳动报酬的工作时间。依据劳动法第37 条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 动法第 36 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即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和一个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 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合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合格产品或完成一 定量的工作所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或是在单位时间内预先规定的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 标准,包括时间

8、定额和定量定额两种形式。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 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劳动定额的制订标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 条件下、90% 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计件报酬标准是 指预先规定的用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计件单位。(三)缩短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形式,即劳 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 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 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 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 下,由企业根

9、据实际情况决定。目前,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 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所谓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是指从本日22时至次日6 时的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 满7 个月以上和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工作。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根据1988 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正在哺乳不满1周岁 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 乳 1 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 时间,算作劳动

10、时间。即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实际日工作时间少于8 小时。4未成年工。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身心健康,并使之继续完成文化、技术知识的学习与积 累,很多国家一般都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时制。我国也有类似规定,有待在法律中进 一步明确,对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 小时的缩短工时制。5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根据劳动法第36 条,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 办法第 4 条第 2 款和第 3款,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办法 第4 条及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 4条的规定,其他 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在依

11、法履行审批手续后,也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制。(四)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 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即因用 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的一种工时制度。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我 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条件、方式和审批办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它与标准工时制相 比,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1计算工时长度的周期不同2适用的条件不同 综合计算工时制只适

12、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 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 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制的职工。3实行的方式不同 根据审批办法第6 条的有关规定为:在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 完成的前提下,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 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进行。 4审批手续不同 根据审批办法第7条的规定:企业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一定的审 批手续。

13、其中,中央直属企业要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的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 门备案。而标准工作时间无须履行上述手续。应当注意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选用季、年为周期综 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 同,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五)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或言之,是劳动者每日无固定工作

14、 时数的工时形式。不定时工时制基本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即需要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劳动者 的劳动量;只是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可以不受限制, 且超出部分也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不给予报酬。贯彻意见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的,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企业因生产特点、职责范围关系等原因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 制。根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的规定,企业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

15、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 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如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其审批办法与实施方式与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时制相同。(六)非全时工时制非全时工时制,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时形式。非全时工时制是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它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形 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

16、业的重要途径。关于非 全时工时制将在本书第四章“特殊劳动合同”部分作详细介绍。(七)弹性工时制 弹性工时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 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性的制度。四加班加点制度(一)加班加点的概念 加班加点,即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其中,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进行 工作的时间为加班;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的时间为加点。(二)加班加点的条件和手续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 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加班加点需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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