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卡互助服务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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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卡互助服务卡章程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 并向北京市的工会会员提供相关服务,规范本行与有关当事方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制定本章程。办理北京银行借记卡业务的北京银行分 支机构、与北京银行借记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 卡互助服务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互助服务卡的持 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二条京卡是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银行卡的通 称;京卡互助服务卡是其中的一个借记卡品种,是依据本行与北京市 总工会的合作关系而面向北京市的工会会员发行的银行卡。第三条凡承认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北京市工会会员所在单位、所在 工会或其上级工会,

2、均可代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工会会 员,到本行在北京地区的营业机构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申办时须遵 循本章程以及本行、北京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四条京卡互助服务卡须在工会会员自愿申办的基础上,由会员所 在的工会或其上级工会(以下统称“代办单位”)统一代为办理,原 则上本行不接受工会会员个人直接提出的办理申请。代办单位在办理 前应向会员出示本章程或提示会员在本行官方网站等可靠渠道查阅 本章程,在会员充分理解并同意本章程后,方可为会员申办京卡互助 服务卡。会员不愿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或者对本章程的内容尚存疑问 或异议的,代办单位不得为会员申办。第五条会员(申请人)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时,应使

3、用实名,并通 过代办单位或代办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本行、北京市总工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 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 并确认其提出申请即表明其已授权代办单位及其指定经办人代理申 请人本人开立京卡互助服务卡、签署开户申请书等开户法律文件、代 为领取卡片和密码函。代办单位和经办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会会员身 份、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上述资料信息以及 代办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均属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第六条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经办人、代 办单位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

4、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 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 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 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经办人、代办 单位、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 的情形除外)。第七条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代办单位应指派经办人在本行 要求的期限内到本行指定营业网点领取卡片和密码函,逾期不领取 的,本行有权视为代办单位和申请人中止或撤销了办卡申请,并有权 采取相应的处

5、理措施。代办单位应尽快将领取到的银行卡、密码函交 付给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签收时必须检查银行卡卡片和密码函的 完好性,对于破损的银行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 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第八条申请人收到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 名栏签名并妥慎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 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卡片后, 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终端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 设置的交易密码,并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 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 前,持卡人

6、不应使用该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 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 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 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 行。第九条京卡互助服务卡属于个人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和外币储蓄帐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 取、账户余额查询等京卡借记卡标准功能,并具有外币储蓄功能。卡 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 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 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京卡互助

7、服务卡不 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等 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 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互助服务卡,可使用 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 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进行交易时,须遵守中 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 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联系 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设备吞卡的应在吞卡日起七

8、日内) 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除本行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等有任何原因造成卡 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二条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 特定渠道进行特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 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布施行的为准。第十三条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和账户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 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仅可将卡片和账户 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 守本行有关借记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管理规定、中国法令以 及使用地

9、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 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对于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 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本行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或撤 销已处理的交易,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的相关调查。第十四条持卡人使用、更换、挂失卡片以及开立账户、撤销账户、 使用账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业务规定并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 有关费用,本行可自行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费用。持卡 人持有或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 的毁损、到期失效、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第十五条凡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密码或本行核发的数字证书等本 行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

10、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 据密码、数字证书等数据电文信息处理交易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为该 项交易的有效证据。第十六条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京卡 互助服务卡的卡片、卡号、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 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在本行 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 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 慎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及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 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 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

11、通过本行认 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 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 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 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 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 原因导致银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 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 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 施。第十七条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

12、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 项目、费率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 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京卡互助服务卡的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第十八条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 片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 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第十九条为便于工会进行会员管理等目的,北京市总工会、持卡人 所在工会及其上级工会有权从本行获得持卡人的姓名、京卡互助服务 卡卡号以及所在单位名称,但本行不会因此向有关工会提供持卡人个 人的账户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情况。无须持

13、卡人另行授权,上述有 关工会即可向持卡人的京卡互助服务卡账户发放互助保险金、福利金 等款项,并可在向本行提供有关会费收取标准的书面说明后委托本行 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纳的会费,持卡人同意本行按有关工 会的要求办理代发代扣;若代发代扣款项有误,由工会与持卡人解决, 本行不承担责任(但因本行过错引起的代发代扣错误则由本行负责纠 正)。第二十条北京市总工会等工会组织或其合作单位、北京银行或其合 作单位可以为京卡互助服务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和便利, 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 与具体服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 不承担责任。持

14、卡人因丧失会员身份或其他原因不能享有工会(或其 合作单位)提供的或者本行(或其合作单位)针对在册会员(或特定 会员)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本行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互助服务卡的一切事宜适用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 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 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9年8月1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 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 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 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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