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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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第三章其他规定第一节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第二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第三节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第四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四章机动车档案第五章嫌疑车辆调查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警车管理规定 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2、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核发校车标牌。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 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 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

3、凭证) ;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 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 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符合

4、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制作机动车号牌 (以下简称号牌) 、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 ,交机动车所有人。(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第五条 办理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登记审核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查进口凭证:(一)属于海关签发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或者海关总署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汽车和摩托车的,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使用专用钳在货物进口证明书右下角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

5、托车证明书左上角打孔,并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 ,录入登记信息。(二)属于海关签发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摩托车, “一批一证” 的挂车、半挂车、 轮式专用机械,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或者国家规定的以其他方式进口的机动车, 审查 进口凭证。符合规定的,使用专用钳在进口凭证右下角打孔,录入登记信息。(三)进口凭证打孔后,不得再次办理注册登记。第六条 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查验岗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二)登记审核岗审查警车号牌审批表 。第七条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查验岗

6、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 专用校车注册登记, 查验岗应当审查标志图案、 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 查验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 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 装合格证明。第八条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 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第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

7、车档案:(一)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 “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六)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 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属于按照

8、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八) 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 收存进口凭证原件。 其中,挂车、 半挂车、 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 。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九)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十)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十一) 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

9、辅助装置的, 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十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 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十条 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更换的发动机、 车身或者车架无号码的, 打刻原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属于警车、 救护车、消防车、 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性质变更的,

10、 还应当查验是否已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 是否已清除车身外观制式、 标志图案等; 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 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符合规定的, 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 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 还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符合规定的, 录入登记信息; 属于更换发动机、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与被盗抢机

11、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还应当收回原号牌并销毁, 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制作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第十一条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12、。 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 签注登记证书; 复印 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 制作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 将登 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属于进口机动车、 警车、 救护车、 消防车、 工程救险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 专用校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 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 查验岗审查行驶证; 查验机动车, 核对车辆

13、识别代号拓印膜; 属于非专用校车的,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已拆除校车标志灯、 停车指示标志, 消除校车外观标识, 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 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符合规定的, 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 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校车的, 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录入收回信息,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符合规定的, 录入变更后的信息, 向机 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三) 档案管理岗核对

14、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加盖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 “请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 ;对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 档案资料填写、 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 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 应当书面注明;对 20XX 年 4 月 30 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的, 应当在排除被盗抢、 走私、 非法拼(组)装等嫌疑后,书面注明缺失的资料及原因。(四) 登记审核岗收回号牌并销毁, 将机动车档案和登

15、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登记证书,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 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档案资料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 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 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签注登记证书, 制作号牌、 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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