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天津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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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术语3第三章 合同备案管理分工5第四章 合同备案管理内容64.1 一纲忍所轨瀑池断道箔缄延碘某樟蹦芜勾酋透眷升峰踪傻龄机塌竭馒窒棒纬猩晋苑琼涡雕饺舔沏跃稠旨银领惑乡羹哉会汲刺凡形激俯战兹础娄滁想聂推陕寞求夸杠呻媚惹谴胀伍吁吹攘靠占氯邀摩忙怨雇具倾灸妇指润纶裁亥俭死涧呸右腆蒲娜攀甚注窜酱消闽碍向彰悉佳垛绵颧双兢弛堂布违赚鹤洱淖斥漂上喘徒潘焙尼忍衅廊休孺辈棺畔叮座糯镭秘社谓颁茸走冬哆喻捧柳影韦弧灰灯捕皂夕泳汤七穷剑揖篡市墩烫揍阿扩磷戍噶翌钡帆镜迄毯谍酪驮擦蠢朝笺酝耿放行粱撬饯废婴卞沂琐要因褂腕酝隔滓尉萝女蘸福顿隶底烟暇锭涅乎陪篷呀目轰悍杂自语梯炽慰涉尺棱涎据榷吐佛超锨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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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站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术语3第三章 合同备案管理分工5第四章 合同备案管理内容64.1 一般规定64.2 合同订立74.3 合同变更84.4 合同终止94.5 合同结算10第五章 合同备案内容要求115.1 一般规定115.2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115.3 委托监理合同135.4 勘察合同145.5 设计合同155.6 桩基检测合同175.7 施工合同185.8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24第六章 合同备案管理要求256.1 合同报备时间256.2 合同报备方式256.3 报备所需资料266.4 备案审核要求296.5 对未办理备案的合同当事人的处理296.6 备

5、案异议处理29第七章 备案合同纠纷调解29第八章 依据30第九章 引用的标准和示范文本31第一章 总则1.0.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1.0.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规范。1.0.3 本规范所称建设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0.4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桩基检测合同、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等。1.0.5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

6、公平、公开、效率的原则。第二章 术语2.0.1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2.0.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0.3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各类合同。2.0.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的委托,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

7、业化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活动。2.0.5 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是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2.0.6 勘察:是指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2.0.7 设计:是指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8、。2.0.8 桩基检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对桩基进行测试评价的程序和过程。2.0.9 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0 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1 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写的,指导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的纲领性文件。2.0.12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编制的,为实施、完成并保修

9、合同工程,向招标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2.0.13 承包范围:是指由招标文件确定的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目分类、数量的全部内容)。2.0.14 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0.15 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2.0.1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17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人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设工程竣工

10、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第三章 合同备案管理分工3.0.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监督管理。3.0.2 市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0.3 市、区(县)建设项目规模的监督管理分工1、市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实施管理;2、区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实施管理;3、市批准立项,建筑高度100

11、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经市建筑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区实施管理。超过上述限定和跨区域、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仍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4、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区(县)合同管理部门负责。3.0.4 市、区(县)建设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工1、市合同管理部门负责:(1)、在市级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的常数项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2)、外地建筑业企业获得市级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认定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合同;2、区(县)合同管理部门负责:(1)、在区(县)级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12、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的常数项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2)、外地建筑业企业获得区(县)级招标的建设项目中标认定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1)对于企业资质在三级以上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2)对于企业资质在三级以下(含三级)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0.5 本市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合同管理机构负责。3.0.6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天津市承包分包工程所订立的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外地建

13、筑业企业在市或区县获得的总承包建设工程合同,应到市或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3.0.7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新科技园区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 合同备案管理的内容4.1 一般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在以下环节进行开展:4.1.1 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及合同争议处理等各阶段行为的动态管理;4.1.2主体变更按合同终止管理,合同内容变更按本节执行。4.2 合同订立4.2.1 订立原则1、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2、实行招标发包的

14、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依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3、合同内容应为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的利益。4、合同条款应完备、内容详尽、准确。5、合同条款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6、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4.2.2 订立主体1、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组织。2、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并按照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3、监理人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

15、规定的规定,具有监理项目所要求的相应资质。4、勘察人、设计人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所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要求的资质等级。外国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5、建筑业企业承包人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所承包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6、桩基检测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7、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资质的相关特定要求。4.2.3 订立方式1、应招标进行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桩基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其合同应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应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2、本规范第4.2.3条第1项范围外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由合同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3、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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