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企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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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企业章程范本、合伙人企业章程范本公司章程、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 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 力。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 执照后即告成立。二、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第四条 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四、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 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

2、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五、公司股东名称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 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 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第九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东股东名录:(一)法人股东:1、法人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的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 年 月 日2、第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5、按规定转让出资;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

4、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 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三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 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第十四条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缴足 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 出资

5、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 出资。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股东会第二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 体在册股东组成。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

6、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 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1 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 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个月内召开。临时 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

7、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 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 额最髙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方式通 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五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 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

8、 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七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增、减注册资本;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 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 日召 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 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 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 字后,由公司存档。二)董事会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 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

9、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 产生。第三十三条 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 年。届满可连选 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 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 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 经1/3以上董事提议,

10、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其中第 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

11、由过半数 董事表决同意。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 档。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的职权: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出资证书;三)监事会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 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 人,每届任期 年,届满可 连选连任。其中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 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本届监事会成员: ,其中: 为监事会召集人。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

12、、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四一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 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四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

13、司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 员;8、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14、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

15、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 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 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 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 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 请求辞职,应提前 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 日内 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 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 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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