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结构化融资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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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结构化融资新业务摘要:“选择权贷款”是商业银行与私募投资机构合作,将债权融资业务与股权融资业 务相结合,为拟上市成长型企业提供的一种灵活的结构化融资产品,目前国内多家商业银行 正在积极探索并推广该项创新性业务。本文详细介绍了 “选择权贷款”的具体模式和业务流 程,对该业务参与主体之间的业务和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 贷款”业务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对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的战略意义进行了阐述。关键词:选择权贷款 结构化融资 私募投资机构当前国内资本市场日益活跃,越来越多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致力于在国内发行上市。该 类潜在上市企业在 IPO 之前一般既需要通过私募融

2、资完善其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又 需要传统银行贷款扩大再生产、提升上市前业绩。在此情况下,一种融合传统银行贷款与私 募股权投资的创新产品选择权贷款业务,已经开始在银行间逐渐兴起,目前有多家银行 正在逐步开展该项业务的试点或推广工作。选择权贷款作为商业银行为广大拟上市成长型企 业提供的“债权+股权”结构化融资产品,有利于全面提升企业的长期价值,构建新型的银企 战略合作关系。、选择权贷款业务介绍(一)选择权贷款业务的基本模式选择权贷款,也称期权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合作,将债权融资 业务与股权融资业务相结合,为企业提供的一种灵活的结构化融资产品。商业银行在与具有 高增长潜力的

3、优质企业签署一般贷款协议的同时,与该企业约定获得一定比例的认股选择 权,并将该认股选择权指定由与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的PE行使,在合作PE行权并退出 实现投资收益时,商业银行有权分享目标企业股权转让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可见,选择权贷 款中的“选择权”,其本质即认股期权,是目标企业授予商业银行指定的合作PE在约定期限、 按约定价格购买其一定比例股权的权利。(二)选择权贷款业务的交易结构和具体操作流程选择权贷款的基本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选择权贷款业务交易结构圏目标企业 x引进PE与PE屁曹合作廊说.幷描定其軒使认腔选押权商业银行 1 合作PE屛两业轅音分宇趾枳转让后的趨额收駅 7根据上述交易结构图,

4、选择权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步骤:1,商业银行筛选业务对象,并向目标客户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先在其客户资源中筛选 出符合一定条件的目标企业,并与目标企业接触,向其营销选择权贷款业务。在选择目标企 业时,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优势居于主导地位,而PE的目标企业需要银行贷款时,也同样 存在选择权贷款业务的机会,但目标企业应同时具备银行发放贷款及PE进行股权投资的条 件,并由商业银行和合作PE共同选定。2,商业银行与目标企业签署选择权贷款合同。当明确目标企业具有通过选择权贷款进 行融资的意向后,商业银行进一步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在完成对 目标企业的信贷审批流程并决定

5、对其发放选择权贷款后,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同时,商业银 行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签署三方协议,约定目标企业赋予商业银行的合作PE认股选择权的 数量、价格、期限等事宜。3,商业银行与合作 PE 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商业银行指定合作 PE 行使认股选择权,并约定在目标企业上市、合作PE将股权转让获得超额收益后,双方分享 利润的比例。4,合作 PE 行使认股权,目标企业完成增资扩股。目标企业、目标企业原股东与商业 的合作PE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在必要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要求目标企业引入的增资资金 存入商业银行的监管账户。5,目标企业上市。商业银行及其合作 PE 联合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6、积极 推动目标企业完成改制、重组及上市工作。6,商业银行获得收益。目标企业成功发行上市后,合作 PE 转让目标企业股权。商业 银行与合作PE分配结算股权投资的超额收益,项目实现顺利退出。二、选择权贷款参与主体之间的业务和法律关系分析由上述交易结构和业务流程可见,选择权贷款业务参与主体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业务和 法律关系,并通过各种协议进行安排。下面对选择权贷款中参与主体之间的业务和法律关系 进行分析。(一)商业银行与目标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关系 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目标企业提供选择权贷款,该贷款与普通贷款一样,仍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执行,其协议条款完全适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业务的条款,在

7、合 规性方面不存在法律风险。(二)商业银行与合作PE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与私募机构在选择权贷款项目中的战略合作,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双方可分别或签署一揽子合作协议进行约定:1,共同投资具有增长潜力企业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和PE签署共同进行选 择权贷款业务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的、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可 以共享客户资源和投资信息,为选择权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2,就共同选定的企业投资项目签署财务顾问协议。商业银行与合作PE在确定投资企 业以后,双方签署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利益分享协议,该协议是整个选择权贷款业务中最核 心的部分。通常,商业银行以财务

8、顾问协议形式明确与合作PE的收益分配形式及比例。根 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财务顾问、投融资顾问和信息咨询服 务等中间业务,由此形成的业务收入不计入其资产负债表,而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 暂行办法,从事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各商业银行总行可对该收费方 式和标准自行确定及调整。因此,商业银行通过财务顾问协议及类似中间业务的协议安排, 可以合法获得选择权贷款业务中溢价部分的收入。3,签署私募投资资金的托管及有关业务协议。选择权贷款业务除可为商业银行带来正 常的贷款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分成以外,合作PE在资金募集以及投放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托 管业务、产品销售业务等,

9、也是商业银行的衍生业务机会。因此,商业银行可就此与合作 PE签署相关业务协议。(三) 私募机构与目标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私募机构与目标企业之间本质上是股权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因此,一般的私 募股权投资协议条款也适用于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其特别之处在于认股权的设定及商业银行 的介入,双方在协议条款上需作出相应安排。1,认股权及行权。与一般股权投资不同,选择权贷款业务中私募机构对目标企业的股 权投资发生在未来一定期限以内,是一种期权,在私募机构行权后才能转变为现实的投资权 益。私募机构的行权有二种方式,一种是私募机构以其自有资金,按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受 让取得约定比例的目标企业股权,一种是商

10、业银行贷款按约定价格置换为约定比例的目标企 业股权,股权转让由私募机构持有,贷款清偿义务由私募机构承担。无论按哪一种方式行权, 均需要目标企业的配合及协助,需由目标企业股东形成同意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的决议,由 出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由目标公司签署公司变更的登记资料等。2,股权回购。私募机构行权以后,如果目标企业并未在预期的时间里达到上市的条件, 私募机构将无法通过企业上市退出股权以获利,此时的投资风险完全由私募机构承担。因此, 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有必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期限,如目标企业无法按预定时间完成上市目 标或无法达到双方约定的盈利目标,应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股份,以保障私募投资资金的安全。

11、三、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须关注的几点问题1,关于选择权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选择权贷款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创新性结构化融资业务,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同 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对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设定限额,例如, 限定选择权贷款累计余额和对同一借款人的选择权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同期核心资本净额 的比例不应超过一定百分比,并根据核心资本情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定期 进行调整。2,关于客户对象问题目标客户选择的正确与否对选择权贷款业务的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商业银行在 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的初期,为了控制和防范风险,对客户的要求和标准可以高一些,一般 来说

12、,目标客户可定位为以下类型:(1)核心竞争力突出,细分行业或区域性行业龙头,基 本符合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优质大中型企业;(2)已有两到三年存续期,具有核心技 术优势或独特资源优势,盈利模式与核心团队相对稳定,未来具有创业板上市潜力的高成长 性中小企业。在选择权贷款业务模式开展成熟以后,商业银行可以逐步扩大客户对象,充分 挖潜其他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中小型企业。该类企业虽然规模偏小,但应当成长性良好,具有 自主创新的优势。3,商业银行的第三方权利问题在合作 PE 认购目标企业股权时,商业银行虽不能直接作为股权投资协议的一方主体, 但整个选择权贷款业务围绕着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展开,商业银行应与合

13、作PE约定,在股 权投资协议中安排贷款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在贷款银行中设立专用账户进行股权交易款项 的支付和结算。此外,商业银行有权行使其作为贷款人对目标企业资金监管的权利,以及时 了解股权投资协议履行的进展和目标企业的状况。4,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问题 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角色与职能,通过严格的额度管理、条款控制和项目后期跟 踪等手段来控制风险,并且要对融资企业从私募、改制重组到发行上市的各个阶段实行全程 监控,通过全方位的项目跟踪机制确保贷款的安全。为确保如期获得合作PE投资股权的超 额收益分成,商业银行应全程监控合作PE所投资股权的动态信息,对融资企业分红送股、 改制挂

14、牌、后续私募、上报IPO材料、IPO挂牌及上市锁定期解除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为防止合作 PE 发生违约风险,商业银行应对合作 PE 相关投资账户实施重点监控,并监控 合作PE投资股权的登记过户、托管、分红送股及最终的投资退出等各个关键环节。此外, 为防范PE在企业上市解除锁定期后迟迟不退出的风险,商业可在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最迟 退出期限。若PE过期仍未退出,商业有权按最迟退出期限前最近收盘价格与PE进行收益 结算。四、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的战略意义1,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与 PE 合作进入股权投资市场,在新兴市场和产业获得长期丰 厚的投资收益。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

1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 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虽然各银行在 2006 年前后加快了与私募投资机构的合作,纷纷通过信托渠道发行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理财 产品,曲线进军直投领域。但是,此种变相或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实际已经违反了上述法 律的规定,面临“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而在选择权贷款中,商业银行并未直接参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使商业银行合理地 规避有关法律障碍间接地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从大量客户信息中筛选出具有增长前提的优质 企业,借助其雄

16、厚的资金实力和熟悉客户企业情况的优势,分享新兴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高额 回报。2,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优质客户,满足成长性企业深层次融资需求。选择权贷款将传统债权性融资业务与股权性融资业务相结合,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 位的金融服务。它改变了以往银行对企业的简单授信模式,使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同 时也能获得商业投资者的资本注入,因此,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在发展早期的融资问题 能得到更好的解决。此外,企业在银行和私募投资机构的培育和引导下,治理结构也能得到 更好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开展该业务不仅能获得良好的收益,而且可以通过 创新的投行业务模式吸引和培育优质客户。3,有利于增强中间业务产品竞争力,改善中间业务收入结构。商业银行开展选择权贷款业务有利于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水平,实现中间业务的结构升 级。选择权贷款属于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其收益主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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