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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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内容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呈现逐渐,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和被告人年龄不清时的处理方法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应适用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四个刑种,但在具体量刑时,对未成年人刑罚有利的量刑缓刑、减刑、假释应引起重视,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应努力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对待和处罚原则,卸下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包袱,以促进

2、其努力自新,成为合格公民。【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行事责任、刑罚、量刑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而我国刑罚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无论从法律角度或是从社会角度、历史角度来看,未成年人都是一个特殊群体,因而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和优于成年人的待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的特别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作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

3、定,无疑加重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教育,挽救职能。对于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生理心理上日渐成熟,出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及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袭。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但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他同时也是作为最严厉的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威慑力重要体现。我们通常说辨别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当一个根本没有辨别能力的人或辨别能力非常有限的人触犯了刑法上规定的一些罪名,比如精神病人发病时的行为,对于他自己来说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我们就不加区别的利用刑法进行处罚,从人的生理和心

4、理成熟角度出发,对于辨别能力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年龄,这一点对未成年人尤为重要。所以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年龄做了严格规定。(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完全不负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没有从字面上明文规定多大年龄的人对于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确定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即不满十四周岁,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不管实施什么行为一概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5、,必要时也可又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时期,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防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面对刑法分别规定的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处于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处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正是由于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对一小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也称为相对於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这一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认识与控制能力的实际情况

6、的。这些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出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可以分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两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方面由于这些未成年人已经接受较多教育,身心发育基本上都已成熟,对于什么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较为明确的认识,也能较好的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因此对于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这些未成年人毕竟尚未成年

7、,其认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成年人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刑法又规定这些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察和审理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 、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其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其计算。(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十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

8、他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为已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已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因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是否能突破? 例如,对即将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

9、,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二、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具体情况应当作具体分析。如果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

10、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张三在13岁时抢劫,获得赃物3万元;15岁时诈骗,获得赃物2万元;17岁时侵占他人财务,获得赃物2万元,由于张三的抢劫行为、诈骗行为不能以犯罪进行追究,所以,其犯罪数额只能是2万元(侵占罪)。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原则,注重对犯罪的未成年

11、人挽救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盗窃近亲属的财务,其亲属不要求对该人定罪处罚的。同时该解释也指出“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 、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

12、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成年人犯罪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以上法律和解释都充分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重要方面:(一) 依法不适用死刑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处罚对象的特殊刑罚种类,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方式。该刑种时我国刑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有力武器,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该法条非常清晰和严格的将死刑的使用排除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外,对于该法条应当做如下解释: 首先,

13、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满18周岁仍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不管所犯罪行如何严重,只要犯罪是不满18周岁即使在法庭审理的时候已满18周岁仍不能适用死刑。因为刑法只能适用于具体犯罪时的行为,即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更何况犯罪时和处以刑罚时是两个有时间间隔的不同阶段,我们不能对他未成年时犯罪行因其成年而加重处罚。 其次,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也不使用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是死刑的一个种类,包含在死刑之内,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是对罪大恶极但不立即执行不至于一起极大民愤和社会不稳定以及有改造必要的犯罪分子予以的特殊处置,但它仍属于死刑。但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

14、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应当广义的理解为同样不适用死缓。这一点应当说是与未成年人犯罪国际刑事立法是相一致的,具有较大的科学化和人性化。(二) 从宽处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法条主要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做出的特殊处理,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适用刑法的一律平等,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并不完全成熟而做出的规定,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可轻”也“可不轻”的。应当说是一条刚性规定,具体

15、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理解为不管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无指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法庭在裁决时都应在量刑上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其次,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罪行、情节、后果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应当作出“能减轻而不从轻”的处罚。减轻是指在所犯罪行应受处罚的处罚最低幅度以下做出处理,但并不是一味的减。从轻是指在所犯罪行应受处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最轻的处理。 另外,犯罪时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经成为成年人的,仍应当遵照该法条量刑处理。其理法上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应当说是一致的,具有统一性。 (三)特别审判程序 是否有专门的少年审判机关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的刑事诉讼本身并没有规定

16、,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1年1月26日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其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有条件也可以建立与其他审判法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少年法庭知道小组,知道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少年法庭审判的经验。该解释同时对审理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统的通知、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应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法、注重疏导,惩教结合,准确、合法、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我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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