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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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 4 月 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 ”第 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 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 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他认为,相 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 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

2、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 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 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 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 “过错”, 而不在于 “侵害”。在评判 “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一般情况下, 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 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

3、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 “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 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 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 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 “法律规定 ”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 “法律规定 ”四个 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 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 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他同时指出,在归责原则适用上,应当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顺 序。王利明教授还结合具体案例和条文,为

4、大家诠释了每个原则的适用以及有关推定过错原则和严 格责任原则中 “举证责任倒置 ”的问题。在谈及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时,王利明教授特别指出,此 条文中的归责原则应属于严格责任原则,而不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 责任承担上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问题,但在责任范围上则需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从而应当把被害人 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行为人责任承担的依据。 他认为,严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是 “过错”而是“危 险”,并对 “危险”进行了深入的阐释。 王利明教授还讲解了两种特殊的责任形态,即 “相应的补充责 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并结合“银河宾馆案 ”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诠释了这两

5、个责任 形态的含义和适用问题。 (张红梅)主讲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主持人: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持人:今天是我们非常熟悉、 非常尊敬的王老师过来给大家做讲座, 主题是关于侵权责 任法的归责原则。王老师特别关心和挂念我们国际学院的学生,每次来苏州只要有时间都会安排看望 大家,这次又是利用来这边视察工作的机会,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专门给我们上课,以学术讲座的形式 进行,属于我们 “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 ”第二十八期。王老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也是我国 最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关于王老师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声望,大家都非常熟悉

6、, 我就不再介绍了。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给我们做精彩的演讲。王利明:我听说咱们法硕一班和法硕二班组成的辩论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对大家取得的优 异成绩表示祝贺。从这个辩论赛可以看出我们在苏州的学生整体素质一点都不比校本部差,有些方面 甚至可能要比他们好,所以大家要有这个自信。我们这边授课的老师和校本部一样,甚至是派更好的 老师到我们这边来,我们在苏州的同学大家都是非常优秀的,大家一定要有这样的自信。我也非常希 望大家能够经常多回校本部搞一些活动和进行一些交流。今天我主要想跟大家谈一些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方面的问题。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承担 责任的基本规则,也可以说是承担责任的原则

7、。归责在法律上的本意是指责任承担的依据,归责原则 就是承担责任的基本规则。为什么要给大家讲归责原则?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 体系都是建立在归责原则的基础上的。如果我们大家不理解归责原则,就没有办法理解整个侵权责任 法。如果我们能够全面深刻地理解归责原则,基本上就可以对侵权责任法有大致的、甚至是深入的了 解。我想首先要谈的是,在三项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了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体系。 大家知道大陆 法国家的民法典当中侵权的内容都是在债法当中规定的,没有独立成编,而且在债法当中规定不仅 规定的非常简约,而且在归责原则构建方面基本上是采用一元的归责原则。民法典当中的归责原则 主要就是关于过错

8、责任的规定, 至于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 是在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中规定, 是经过一些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换句话说,无过错责任是在民法典之外规定的,而不是在民法典 中规定的,民法典中规定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法国民法典中最典型的就是第 1382 条,确立了过 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德国民法典在确立统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又区分了三项原则,这个我就不说 了,大家下去可以看一下。总的来说,大陆法系主流的模式就是一元归责体系。我们国家的侵权责 任法非常独特,这就是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在第六条第二款确立了过 错推定原则,在第七条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在这里我首先把这三项原则的内容、特点

9、给大家大概 介绍一下,然后解释一下为什么说这三项原则构建了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在这里我给大家介绍 一下。一、过错责任原则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则。 它的含义是指行为 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表述首先是强调过错责任的归责依据是 过错,不是损害或者其它的因素。什么是过错?我记得我上次讲过这个问题, 关于过错的概念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最 近我和高圣平老师写的侵权责任法教程,这里面详细地讨论了过错。过错,我个人理解,它是一个 主客观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某种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有一种可归责性。换句话说,过错就是指你做 错了一件事情,所

10、以在法律和道德上有一种可非难性、可责难性,应该受到谴责,这就是过错。但 是如何评价、衡量过错?因为在民事上大量的都是过失,所以对过错的评价和衡量主要应该根据客 观标准来判断。这个客观标准在两大法系基本上都是指一个合理谨慎的行为人的标准,在大陆法叫 做“良家父 ”的标准,在英美法称作合理人的标准,讲的都是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行为人的标准。 这就是说,判断一个行为人是不是有过错,就是要把他的行为和一个合理谨慎的人的行为作比较, 看看他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行为人的注意标准。比如说你在外面放鞭炮,鞭炮还 没有燃烬的时候小孩上去把鞭炮抓在手上,把手炸了。这个时候就要考虑一个合理谨慎的行为人在

11、 燃放鞭炮的时候,如果发现旁边有小孩应该怎么样去放鞭炮。一个合理谨慎的行为人在放鞭炮时看 见旁边有小孩,他一定要等鞭炮燃烬了以后才允许小孩去捡鞭炮。那么如果行为人没有这么做,那 么就是有过错的,他没有尽到一个合理谨慎的行为人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但是,这个合理谨慎的行为人的注意标准是一个一般人的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是考虑这个标 准的。但是这样一个标准是不考虑个人的特性的,它是根据所有人的共性而确立的这样一个标准,这 种标准是把每个人的不同特点省掉了,是没有考虑的。霍姆斯曾经讲过这样一个观点:合理人的标准 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需要这样一个普遍的标准来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有过 错

12、。但这样的判断标准没有考虑到每个人的特性,比如说有的人开车非常急躁,但是法律上不会因为 他急躁就降低对他的注意标准,有的人非常鲁莽,性格生来就非常莽撞,但法律上不会因为他莽撞就 会原谅他,这个合理的、谨慎的标准是统一的。但这并不是说法律不考虑任何特殊的情况,在这个合 理、谨慎的标准之外,还有几点例外,这我要和大家解释一下。第一个例外就是,一些特殊的职业要具有比一般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更高的标准, 这就是 专家的义务。侵权法要对专家的注意义务、内容以及审慎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专家本身特别是 医生还包括律师等等,你从事这个职业的话,这个职业本身有一个职业准入的资格,你获得这个资格 以后社会公众

13、就会对你产生一种信赖,就是说相信你是具备了这种特殊的技能的。对于医疗活动,侵 权法也规定要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准,达到医疗水准就是说要有比一般人更高的要求,不能完全按照一 般普通老百姓的要求来理解。比如说有人去打青霉素,你要求做皮试,这个人坚持说不用做,出了任 何事我自己负责。这种情况,一般的老百姓可能认为既然他坚持说以前做过没有任何问题,出了问题 他自己负责,这个时候就不必强行要求他这么做。但是作为一个专家,你不能按照普通老百姓的思维 去考虑这个问题,必须按照医疗的技术准则规范来做,没有达到这个最后造成了损害还是要承担责任 的,这个就是对医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家注意首先是对专家有更高的要求,

14、另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主要是对未成年 人在很多情况下要低于一般人的要求。比如说像在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里面,判断行为人是不是尽到了 安全保障义务,要考虑对未成年人应该具有特别的义务。比如说有一个危险的区域,一般人如果进入 到这个区域里面去,你对他警示了,那么你可能尽到了注意义务,他自己仍然不出去,结果在危险区 域里面遭受了损害,这可能导致免责。对于成年人来说,你进入危险区域要自担风险,特别是在警示 以后如果你仍然进入就要自担风险。但是,对未成年人就不能简单这样说,不能说我要求未成人年离 开他没有走我就不管了,比如说最后他爬到电线杆上把打成残疾了。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说已经尽 到了安全保

15、障义务?还不能这样说,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无行为能力人,要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对 未成年人自身来说,我们也不能按照一般人的标准来要求他,应该以低于一般人的标准来要求他。这就是我们讲的它的两点例外。 这是什么叫过错,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这是侵权法上 的一个核心概念,大家一定要认真研究。过错归责原则首先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的,其次就是要以过错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不承担责任就是指免责。侵权责任法 第三章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针对过错责任做出的规定,至于严格责任,原则上是不适用于第三章 的规定的。因为严格责任的都是在每一种特殊的责任类型中特

16、别确定免责事由,它不适用一般的免 责事由。所有第三章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 这些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因为在出现这些事由的情况下,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所以才 能够被免责。但是在严格责任的情形下,法律严格限制了免责事由,所以这些原因不能作为免责事 由使行为人免责。这就是说,当出现了免责事由后,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过错责 任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要以过错作为免责的依据的,这个是和严格责任不一样的。第三点就是以过错作为减轻责任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责任的减轻和严格责任、 过错 推定是不一样的。在过错责任下受害人的一般过错可以导致行为人责任的减轻,但是在严格责任的情 况下,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规定,通常受害人的一般过错不能导致行为人责任的减轻,除非受害人具有 重大过失。你们可以看侵权责任法很多的表述,比如说第七十八条动物致人损害,第七十八条明确规 定: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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