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词类研究(Parts of Speech in Chinese,Studies of)郭 锐一、词类框架的形成和发展 词类是整个语法学的基本,要充足阐明语法规则,就不能不划分词类中国语法学中真正的词类划分始于马建忠的《马氏文通》(1898)马氏借鉴西方语法学,把文言文的词类分为如下9种:名字、代字、动字、静字、状字、介字、连字、助字、叹字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1924)是第一部有影响的系统研究现代汉语语法的著作,该书把现代汉语词类分为5个大类9个基本类:实体词(名词、代名词),述说词(动词),区别词(形容词、副词),关系词(介词、连词),情态词(助词、叹词)其基本类与《马氏文通》相似,只是名称略有变化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1942,1944)分出语调词(比一般说的语调词范畴大,涉及语调副词和感慨词);王力《现代汉语语法》(1943,1944)分出数词、语调词;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发言》(1952~1953)分出量词、象声词,并指出名词中的特殊类——时间词、处所词、方位词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1956)分为11类:名词、量词、代词、动词、形容词、数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该系统修订为《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纲》(1984),增长拟声词一类,这个12类的词类体系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出版的标注词类的词典除个别词典从助词中分出语调词外,大多沿用这个体系。
北京大学中文系承当的国家七五社科重点研究项目“现代汉语词类研究”把现代汉语词类分为20个基本类:动词、形容词、状态词(以上谓词),名词、方位词、处所词、时间词、量词(以上体词),区别词、数词、数量词、批示词、副词、拟声词(以上饰词),介词、连词、语调词、助词(以上虚词),叹词(独立词),代词(分别属于谓词、体词和饰词)这个系统注重同类词的共性和异类词互相区别的个性,考虑通用性,因而分类较细,便于不同使用者根据需要作或简或繁的调节 二、汉语词类研究的两个核心问题 20世纪的汉语词类研究重要环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第一种核心问题是词类同句法成分的关系,第二个核心问题是词类划分的原则几乎所有的争论都可归结为这两个问题,而这两个问题之因此引起争论,又都与汉语缺少严格意义的形态有关 词类同句法成分的关系问题 由于汉语缺少形态,划分词类不能运用词的形态,只能运用词的语法功能,而汉语的特点之一就是一种词可以在词形不变的状况下充任多种句法成分,由此带来词类和句法成分的关系问题:词类同句法成分的相应具体说来有三个方面的问题:1.词类和句法成分是直接相应的还是间接相应的,2.是一一相应的还是复杂相应的,3.一种词类可充任那些句法成分。
回答前两方面问题的措施大体可以提成双轴制、一线制和三层制三种 双轴制指设立词类层面和句法成分层面,但由于汉语词的多功能现象,由此导致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的“缝隙”,为理解决两者之间的“缝隙”,学者们采用不同的措施,大体可以分为变词性和增功能两种变词性的措施把词类同句法成分简朴地一一相应起来,例如名词做主宾语,动词做谓语、补语,形容词做定语,副词做状语,一旦一种词放在性质不同的位置上则觉得词性发生变化初期的汉语语法著作大多采用这种措施,例如《马氏文通》提出字类假借说,一旦一种动词用在主宾语位置上则假借为名词,用在定语位置上则假借为形容词(静字)陈承泽《国文法草创》(1922)、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1922)提出词类活用,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1924)提出依句辨品,也都是采用变词性的措施解决词类和句法成分的缝隙问题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1956)提出“名物化”理论:在“她的来使人们不久乐、狐狸的狡猾是很出名”等句子中,“来、狡猾”意义“不表达实在的行动或形状,而是把行动或形状当作一种事物”,“失去了动词、形容词的特点(或一部分特点),获得了名词的某些特点,我们称之为动词和形容词的名物化用法”。
名物化”是一种模糊的说法,并不明确指出是词性发生变化,但实质与词类假借、词类活用相似由于汉语中一种词大多可以不变词性充任多种句法成分,变词性的解决措施虽然使类有定职,但却使汉语词类流动不居,其成果是词无定类,甚至得出“离句无品”的结论 增功能的措施觉得词类同句法成分的相应关系复杂,词类是多功能的,一种词只要词义不变,放在不同位置上都是同一词类这种解决虽然使得词有定类,但却使类无定职,事实上是公开承认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的缝隙而不加弥合在30年代末40年代初文法革新讨论中方光涛提出以广义形态划分词类,采用的是这种措施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发言》(1951)则明确提出词义不变词类不变的观点后期朱德熙对词类多功能的范畴略有缩小,把直接受名词修饰、做“进行、加以、有”等准谓宾动词宾语的“批评、研究”等看作名动词,觉得此时这些词是名词性的,但仍觉得“这本书的出版”、“去是应当的”中的“出版”、“去”是动词性的 傅东华是明确提出一线制的第一人由于汉语的词是多功能的,如果要把词类与句法成分简朴相应起来,就不得不用到词类假借,她觉得,还不如干脆觉得词自身没有分类的也许,“认定词不用在句中就不能分类”,因此句子成分和词类可以合二为一。
这种说法实际是“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自然发展在50年代的汉语词类问题讨论中,高名凯也提出汉语无词类论,其重要理由是词类要根据词的形态划分,汉语无形态,因而无词类后来观点有变化,觉得“词的形态变化、词的结合能力和词的句法功能等都是词的词类意义的外部标志”,汉语无形态,只能根据词的用法分词类,但由于汉语词类的多功能性,“一种词可以同步用作名词、形容词、动词”(指一种实词可以在主语、谓语、定语位置上浮现),因此每个实词都是多类的,这就等于没有词类(见高名凯《在北京大学1959年五四科学讨论会上的发言》,1960)徐通锵《“字”和汉语研究的措施论》(1994)觉得,印欧语中词类与句子成分是一对一的,因而有划分词类的必要,汉语既然是一对多的,就意味着主线没有词类对于汉语无词类论,朱德熙《在北京大学1959年五四科学讨论会上的发言》(1960)觉得,根据句子成分定词类虽然从功能着眼,但“由于选择的原则太粗疏,措施太简陋,不仅不能划分词类,反而得到了词无定类的结论这种措施的主线错误在于假定句子成分和词类之间有一一对当的关系……但事实上词类跟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一线制的极端的做法非但不能解决汉语的句法问题,反而带来更大的困难,接受的人并不多。
三层制是在结合了变词性和增功能两种措施的基本上产生的这种措施在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增长一种中间层面,以弥合两者间的缝隙,觉得一种词在性质不同的句法位置上其中间层面的性质发生变化,这样维持了词义不变词类不变的观点,又为同一种词类出目前不同句法位置上找到理解释采用三层制的学者具体说法很不相似,效果也大有差别 王力(1943,1944)吕叔湘(1942,1944)借用叶斯柏森(Otto Jespersen)的三品说,设立中间层次——词品(吕氏叫词级),词品分为首品(主语、宾语位置上的词)、次品(谓语位置上的词)、末品(定语、状语位置上的词),词类根据词义划出,一种词的词性是不变的,用在不同句法位置上,变化的是词品但词品是一种模糊的概念,词品的辨别根据的是词在组合中的重要性,因此与其说是对词作的分类,不如说是对句法成分作的分类说一种词可以担任不同词品跟说一种词可以做不同句法成分没有实质区别,用三品说来联系词类和句法成分以弥合两者之间的缝隙的做法效果并不抱负 陈爱文《汉语词类分类研究和分类实验》(1985)则设想词类概念可以提成两种,第一种词类概念与思维构造中的分野对当,分别叫名词性、动词性、形容词性,第二种词类概念与客观世界中的分野对当,分别叫名基词、动基词、形基词。
第一种词类概念实际是按语法性质分出来的,第二种词类概念实际是按词义分出来的第一种词类在不同的用法中会变化,第二种词类在不同用法中是不变的,例如“出版”在“批准出版”中是动词性的,在“图书出版”中则变成了名词性的,但都是动基词陈爱文把两种词类概念分开,目的是要解决词类和句法成分的相应关系问题,她感觉到坚持词义不变词类不变难以解释一种词在不同位置上发生性质变化,因而有必要设立两套词类概念,构成词类(X基词)、词性、句法成分的三层制, 把词性作为联系词类和句法成分的中间层面这种解决事实上是按词义先分出词类,然后又根据词浮现的位置判断其词性,与双轴制中变词性的说法没有实质区别,只是明确把两套概念分开 萧国政《现代汉语宾语谓词指称性用法考察》(1991)、项梦冰《论“这本书的出版”中“出版”的词性:对动词、形容词“名物化”问题的再结识》(1991)觉得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有些已经指称化了,即从体现功能角度阐明动词、形容词在不同位置上的性质变化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1999)觉得,词类的本质是表述功能,可以根据表述功能的两个层面,把词性也提成词汇层面的词性和句法层面的词性词汇层面的词性就是词语固有的词性,需在词典中标明;句法层面的词性是词语在使用中产生的,由句法规则控制。
前人所说的词类假借、词类活用大多可以看作句法层面的词性变化由此形成词汇层面的词性、句法层面的词性、句法成分的三层制一种词出目前不同句法位置上,也许有两种状况:一是兼有多种词汇层面的词性,例如“出版”在“出版两本书”中是动词性的,在“图书出版”中是名词性的;二是句法层面的词性发生变化,例如“出版”在“这本书的出版”中词汇层面的词性仍是动词性的,但在句法层面上是名词性的 第三方面的问题,一种词类具体与哪些句法成分相应,事实上是最困难的问题,回答了这个问题,也就提出了具体的划类原则 词类划分原则问题 被用来划分词类的原则重要有词义、词的形态和词的语法功能三种 根据词义划类有两种状况一种是纯正根据词义划分词类,40年代初的两部重要语法著作《中国文法要略》(吕叔湘)、《中国现代语法》(王力)不约而同地根据词义划分词类根据词义划分词类有两个致命问题:1.词义与词的语法性质并不完全相应,根据词义划出的词类与句法关系不大;2.词义自身不可明确观测,因而难以操作另一种是根据词的意义划分出词类,但又根据词在句中的位置判断其转类,如马建忠《马氏文通》、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这样解决,事实上有两个词类系统,一种词类系统根据词义划出,另一种词类系统根据句法成分划出。
既然可以根据句法成分划出第二个词类系统,根据词义分出的第一种词类系统也就成了多余,而根据句法成分划出的词类系统由于把词类同句法成分一一相应起来,成果得出词无定类的结论 在某些形态丰富的西方语言中,可以根据形态来划分词类,但汉语中缺少形态,不也许根据形态划分词类50年代初高名凯把形态看作词类的本质,得出汉语无词类的结论 陈承泽(1922)提出“字类之辨别形式上无从鉴别,是故字类不能从其字定之”,金兆梓(1922)提出“中国文字的字形上,不能表词性的区别,是全靠位置区别的”,即根据语法功能定词类,但并未提出具体的划分原则和操作程序,并且由于把词类同句法成分一一相应起来,不得不采用词类活用的说法,使得词类流动不居陆志韦《北京话单音词词汇·叙论》(1938)提出有两种构造关系:一、附加的关系:红花(附加者+被附加者);二、接近的关系:吃饭(接近者+被接近者)这两种构造关系规定了3种基本词类:占据被附加者或被接近者位置——名词,占据接近者位置——动词,占据附加者位置——形容词这相称于根据句子成分定词类,由于词的多功能性,若严格贯彻这种措施,势必导致词无定类的局面在文法革新讨论中,初次明确提出根据词的全面语法功能划分词类:方光涛提出根据广义形态划分词类,广义形态就是词的结合能力;陈望道借鉴索绪尔的组合关系聚合关系理论,提出根据词的配备关系(即组合关系)划分词类。
但只是理论上讨论,没有提出一套具体的操作原则赵元任《国语入门》(1948)初次系统运用语法功能划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