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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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摘要: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围绕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展开论述和分析,并参考各国立法规定,寻求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基点,以期对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裨益。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一、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概述所谓盗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品,如有价票证、货币、有价证券等。(曹晖.论赃物的善意取得J.法律适用,2008, (10).)这些盗赃物主要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财物是否为盗赃物以财物占有之前是否存在合法所有人为前提,无主财产不能成为赃物。盗赃物就其物理属性与商品属

2、性而言,仍是允许自由流通的一般商品。但就盗赃物来说有两个特性:是有形性,盗赃物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违法犯罪所获得的财物。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主观上可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能是以牟利、营利为目的,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得的财物才构成盗赃物。必须是违法所得,盗赃物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其可能是犯罪所获得的财物,也可能是一般违法行为获得的财物。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撤诉案件、 不起诉、 判决无罪时,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仍可以构成赃款赃物。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

3、财产所有权, 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财 产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以合理 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发生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互易、生资等有偿的方式取得;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不违 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遗失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罗施福.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J.法制与社会,2008, (2).)二、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及缺陷在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上,我国没有具体的法

4、律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纳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1965 年 12 月 1 日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颁行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财物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 “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赃物 ) 或赔偿损失 ,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我们不难发现该规定在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上 ,既没有直接肯定 ,也没有完全否定,只是笼统地体现了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承认的原则。 事实上 ,公安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倾向于无偿追赃的做法 , 以此来惩诫购赃者。 我国法律也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 ,即使买受人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

5、第 79 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者归还失主 ,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 第 107 条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作了特别规定。 第107 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立法者明显是不承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6、的。我认为,我国物权法把盗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之外的这种做法是极不妥的 , 因为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受让人要判断出让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已属不易 ,更何况要判断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物。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和现有的经济关系 ,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盗赃物应该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不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此外 , 我认为关于回复请求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合情理。 参照国外的做法 ,原所有人从善意占有人处回复盗赃物应有期限的限制。 这个期限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 ,因而不发生时效中断或中止的问题。 回复期间一旦经过,善意占有人即取得物的所有权。按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 回

7、复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不是从遗失之时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 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不管该遗失物究竟转让了几手也不管现受让人占有了该物品多少年(只要不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20 年) ,只要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的话 ,该物品都必须返还原权利人。 因此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二年之内” 的规定是不可取的 ,这是一项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交易安全的规定,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此外,我国物权法对回复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所有权的归属也没作规定,这显然是不利于交易安全的。最后, 我觉得我国现行物权法 107 条规定也存在几处不合理也不合情的地方。如根据此规定只要原权利人愿意支付受让人

8、所付的费用, 即使是经拍卖的善意买受人亦不能取得物权,其实这是对所有人物权进行保护的一种特别强化,意味着任何善意交易者,在依据法律和交易惯例作出交易并取得标的物后 , 随时有可能并未取得所有权,使已经形成的财产交易关系完全推翻 ,其后果必然使人们在交易时心怀疑虑,造成交易不安全,甚至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三、对完善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一)建议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立法采取“例外规定主义”所谓例外规定主义即是盗赃物一般不发生善意取得,只有当盗赃物系从拍卖行及其他公开市场上购买时,或者盗赃物系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时,才发生善意取得。按照此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除了具备

9、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外 ,还必须系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时,才发生善意取得。 因为拍卖行及其他公开市场 ,是国家管理的公共交易市场,不同于地下交易市场和其他任意交易场所,具有广泛的信誉,人们不可能也没有义务进行审查。 这里经营的商品是否合法,只能由国家管理机关负责审查,即使出现了不合法商品 ,其责任也在于国家的管理松弛 ,对于购买者来说是没有过错的。因而,要购买者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李咏 .论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J.时代法学,2006,(12):90.)如果普通老百姓在正规的商店或通过正当的拍卖程序交易获得的财物 ,还不能保证它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那么这势必要影响到

10、商品的有效流通,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承认合法公共交易场所购买盗赃的善意取得是非常必要的。(二)建议对于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等特殊占有脱离物不得请求回复所谓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金钱及无记名证券作为特殊占有脱离物 , 系以流通性为其本质 ,只有流通才能贯彻其经济价值。 若允许被害人请求回复 ,则势必使此等特殊动产之功能丧失殆尽,从而害及社会经济。 (梁慧星 ,陈华彬 .物权法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216.)而且 ,在实际生活中,商店或个人在出售财物时要求买受人提供货币的来源证明是违背常理的。 有鉴于此 ,各国民法遂规定其属于不得请求回复的特殊动

11、产的范围,以绝对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三)建议在回复期限内,盗赃物所有权归于善意受让人赃物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善意受让人( 即占有人)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贯彻交易安全之保护的宗旨 ,并使善意受让人在回复期间内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 (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305.)至于不是通过上述合法公共交易场所购买盗窃物,在回复期限内,原所有人有权向善意买受人要求无偿回复。 因为如果允许有偿回复,可能导致收赃销赃行为的增加,默许不法行径,与法律首倡的正义观念相悖 ,也不利于对原所有人的法律保护。总之 ,建议将我国物权法第 10条修改为 :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

12、的经营者购买盗窃物 ,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未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盗窃物 ,所有权人可以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无偿返还 ,也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受让人返还盗窃物的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回复期间内 ,权利人未提出回复前 ,物的所有权归善意受让人属有。 占有脱离物为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时,不得请求回复。参考文献1 邹立信浅谈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J 法学,2005 ( 4) .2 周捷善意取得制度在盗赃物中的运用 J 法制与社会, 2009(3):57 3 尹继良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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