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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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吉林省瀚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此物业位于市街号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实际面积高于或者低于合同规定面积,均以此标注面积为准,不作调整)。 该房屋的土地证证书编号:,房产证证书编号:房屋主体建筑结构为结构;经甲方及乙方共同签章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三条 委托管理事项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等。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3、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等。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5、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6、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7、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

3、与竣工验收资料。第四条 物业费用及缴纳方式 :1、甲方按年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元人民币(元)此费用包含第三条所列各项委托管理事宜及下列费用:采暖费、电梯费、停车场的使用费,其他未列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甲方自行负责,在甲方提出委托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2、甲方应严格按照以上条款要求的缴纳方式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取消合同,有权强行将甲方商品清除,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1、 随时检查监督乙方管

4、理工作的执行情况;2、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如拖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3、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使用物业内的各类图纸,含装修改造图、电路图、上下水改造图、广告审批图、消防改造审批手续等,以上各类图纸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移交给乙方。4、及时与乙方沟通本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其他问题。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2、选聘专业人员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3、乙方有权对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4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5、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6、因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有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7、因物价上涨或实际需要等因素,乙方有权提高物业管理费。第八条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执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提前支付的相关费用。2、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但乙方需退还甲方已经提前支付的相关费用。

6、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非因甲方过错原因而依法被政府提前收回的;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或拆迁的;3、甲、乙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合同上述各条款规定,除了按合同有关条款履行以外,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九条 附则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及规定严格执行。2 、甲乙双方就履行合同及本协议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在此之前签订的一切协议如与本协议有矛盾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之后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相关规定

7、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吉林省瀚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 身份证: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业主公约为加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一、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二、 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

8、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四、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五、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直辖市解决。六、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七、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

9、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来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贪污处理。八、 业主发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九、 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有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十、 与其他非业

10、主使用人建立佥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十一、 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4) 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 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11、;(7) 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8) 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9) 影响市容光焕发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10) 随意停放车辆;(11) 聚从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2)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3)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共他行为。十二、 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十三、 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十四、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十五、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十六、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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