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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的定义及相关程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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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的定义及相关程序介绍第一章定义和常用缩略语定义明显依据:船舶及其设备或其船员实质上不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的证据,或船长或船员不熟悉 有关船舶安全或防止污染的船上基本程序的证据缺陷:发现的不符合有关公约要求的一种状况滞留:当船舶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适用公约要求时,港口国为保证该船舶只有在不会对船舶或 船上人员构成危险或不会对海上环境造成损害威胁时方可开航所采取的干涉行动检查:登船检验有关证书、文件的有效性和船舶及其设备和船员的总体情况详细检查:当有明显依据相信船舶条件、船舶设备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证书项目时所进行的检 查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以下简称检查官)经过有关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执行港口国监 督检查,并对缔约国负责的人员停止作业:由于船舶具有一个或几个被识别缺陷会使船舶继续进行某些操作产生危险的行为, 而对继续进行此项作业的正式禁止低标准船:船体、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方面实质上低于有关公约要求的标准或者实际配员不 符合安全配员文件的船舶有效证书:有关公约的一个缔约国直接签发的,或由缔约国认可的机构代表该缔约国签发的, 包括准确和有效的日期,符合有关公约规定并载明船舶、船员和设备细目的证书。

第二章港口国监督检査概述概要港口国监督是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以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国际公约要求、 船舶的配员与操作符合适用的国际规范为目的的一种检查确保船舶保持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标准是 船旗国的首要责任,如果所有的船旗国都能令人满意地履行他们的职责,那么港口国监督就没有必 要存在,不幸的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世界范围内发生的诸多海难事故已证明了这一点,因此 这种额外监控也就成为必然港口国监督的实施是通过基于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法所授权的因此,港口国必须是这些公约 缔约国,而且,在实施港口国监督之前要颁布起立法根据所适用公约的条款规定,港口国可由检 查官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港口国监督条款IMO的公约把保证船舶的技术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首要责任放在了船旗国的肩上然而,普遍认 为,港口国能对实现该目标作出贡献,因此,很多的国际公约都包含有港口国监督条款它们是:现有港口国监督区域协定虽然国家性的港口国监督已加强船舶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而惟有通过 区域性的协作才能保证那些低于标准船舶和低于标准船舶经营者越来越无处藏身如果不采用区域 性协作的方式,那么经营者就会把他们的船舶转向没有实施PSC检查的地区或者PSC检查相对不严 格的地区的港口。

这将严重妨害那些实施适当PSC检查国家的港口经济形势为弥补该缺陷并从总 体上提高检查效率,世界上的许多地区都已经或者正开始达成区域性的港口国监督协定目前,有8个区域性的港口国监督协定正在运转:全球范围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的建立才刚刚开始 随着信息的交换以及程序和培训的协调统一,全球性的港口国监督已初见端倪随着各个港口国监 督组织的秘书处越来越多地收集并交换统计数据和资料,这种认识不仅在本质上是有益的,而且它 还可以为海运界提供一个更好地分析海上事故原因的方法,这样就可比以前更准确地防止此类事故 的再度发生第三章港口国监督检査程序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在IMO的A.882(21)决议以及各区域协定里都有详细的阐述,现将其概述如下:1. 选择受检查船舶船舶到达港口之前,检查官会根据备忘录里规定的选船标准选择受检查船舶优先检查的船舶 包括第一次挂靠该港口的船舶、油船和散货船等敏感型船舶、有滞留记录的船舶,等等在选船的 时候,检查官会从该国家或该区域的数据库中就以前的港口国监督数据对待检船舶进行调查2. 初检检查官首先检查船舶配备的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以确人其有效性和正确性同时,他们也检 查船舶总体状况,确认该船舶是否符合相关条约的条款要求,以使自己满意。

如果所有情况良好, 检查即告结束,船舶被允许开航3. 详细检查然而,如果检查官发现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初次检查后有明显依据认为该船实质上并不符 合相关公约条款的要求,检查官就会对该船实施详细检查A.787(19)决议定义了明显依据并对如何 实施详细检查进行了阐述4. 滞留如果检查官在详细检查中发现有缺陷,通常会令船方纠正如果发现的缺陷非常严重,船舶将 会被滞留,直到缺陷被纠正才允许船舶开航在这种情况下,检查官会通知船旗国主管机关及相应 的船级社机构A.787 (19)决议提供了可滞留的定义以及滞留所应遵循的程序第四章介绍I、对发现的缺陷是否足够严重以至可以滞留船舶作判定时,PSCO应评估:1) 船舶相关的证书是否有效;2) 船舶配员是否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2、在检查中,PSCO应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及下一航次计划,以确认能够:1) 航行安全;2) 安全处理、承运和监控货物状况,3) 确保机舱安全;4) 正确维护推进机械和舵机;5) 灭火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随时可用;6) 迅速弃船、安全和有效救助;7) 防止环境污染;8) 保持足够的稳性;9) 保持足够的水密完整性;10) 遇难情况下的通讯联系;11) 船上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3. 如果上述评估有否定的,考虑发现的所有缺陷,该船应被考虑滞留船舶因不能安全航行而被滞留,将不会顾及船舶在港滞留的时间二、 总体缺少要求的有效证书可滞留船舶三、 滞留缺陷为协助PSCO使用该指南,下面按相关公约或规则分类列出了缺陷,这些缺陷都是比较严重可以导 致船舶滞留的1.证书和文件缺少相关规定要求配备的有效证书或文件时,可能导致船舶滞留2.SOLAS 74 公约1) 主推进及重要机械,包括电气装置,运转故障;2) 机舱不清洁,舱底有过多的油污水混合物,包括排气管在内的管子绝热层浸透了油污,舱 底泵系统不能正常工作;3) 应急发电机、应急照明、应急蓄电池和应急配电,不能正常工作;4) 主、辅舵机运转故障;5) 缺少个人救生设备、救生筏和降落装置,或容量不足,或严重变坏;6) 缺少探火系统、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筒、防火挡板、速闭阀,或不 符合或严重损坏,导致不能满足预期的用途;7) 缺少货物甲板区域(液货船)火灾保护,或严重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8) 缺少号灯、号型和声响器具,或不符合或严重变坏;9) 缺少用于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或不能正常工作;10) 缺少航行设备或不能正常工作;(考虑SOLAS第V章12条o款的描述)11) 缺少预定航次所需的经修改的海图,及所有所需的相关航行出版物;(经型式认可的电子 海图也可认为是海图的替代);12) 货泵舱未使用无火星排气风机;(SOLAS 74 II-2/59.3.1)13) 操作要求方面存在严重缺陷;14) 船员数量、职务或证书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15) 未按A.744(18)决议实施加强检验计划,未按SOLAS 74第11章第2条的要求持有加 强检验计划;(PARIS MOU)16) 缺少 VDR,或 VDR 故障。

PARIS MOU)3.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 装运适装证书货物清单外的货物,或货物信息丢失;2) 高压安全装置丢失或损坏;3) 电气装置不能满足规则要求的本质安全性能;4) 10.2所述的危险场所存在火源;5) 违反特殊要求;6) 超过了每个液货舱的最大允许装货量;7) 过敏货物没有足够的热保护4.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 装运适装证书货物清单外的货物,或货物信息丢失;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空气进口和开口关闭装置丢失;3) 舱壁(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之间得分 隔围壁)不气密;4) 空气闸故障(开敞露天甲板上的气体危险区域与气体安全处所之间仅允许设空气闸空气 闸由两扇间距1.5-2.5m能确保气密的钢质门组成门是闭的,无任何门背扣装置空气闸处所两 端由声光报警系统空气闸处所机械通风应监控空气闸处所内的货物蒸气5) 速闭阀丢失或故障;6) 安全阀丢失或故障;7) 电气设备不是本质安全型,或不满足相关要求;(照明设备应是正压型或防爆型电动机应 用气密舱壁或甲板将其与货泵舱和货舱压缩机舱进行分隔,或是具有防爆外壳的增安型或正压型。

通用报警指示器具有防爆外壳8) 货舱区域通风不可操作(机械通风);9) 液货舱压力报警装置(驾驶室内设置高或低压报警装置)不能正确读数;10) 气体探测装置或有毒气体探测装置故障;11)船舶所装货物发生聚合,而没有提供证书5. 载重线公约(Areas under LOADLINE 66 )1) 重要部位的损坏或严重锈蚀,除非采取了正确经认可的临时修理以确保单 航次到永久修理港,2) 稳性不满足要求3) 缺少经认可的充分可靠的信息,以能使船长在任何地方或任何工况下能快速、简便的调整装载和压载水,以保证船舶安全的稳性,不会对船舶构成结构性的危险4) 货舱关闭装置、水密门或风雨密门的关闭装置无法关闭、严重锈蚀或遗缺5) 超载6) 缺少载重线标志,或无法识别6. MARP0L公约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1) 油水分离设备、排油监控系统和15ppm报警装置:缺少、严重损坏或不能正确工作;2) 船上油渣舱和/或油污水舱容积不满足预定航线的需求;3) 船上没有油水记录簿;4) 安装了未经认可的旁通排放;5) MARPOL附则I第13G条(3 )(b)款要求的检验报告(CAS报告):没有或不满足要求。

7. MARPOL公约附则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 没有《程序和布置手册》2) 货物未经分类(如拟散装运输某种73/78防污公约附录II和附录III中未包括的物质 时,应按程序进行评定其临时类别)3) 没有《货物记录簿》(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留3年);4) 类油物质的运输不满足要求(符合MARPOL附则I定义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中用作监测 载运类油物质的油分计);5) 安装了未经认可的旁通排放 MARPOL公约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原则1) 缺少垃圾管理计划;2) 没有《垃圾记录簿》;3) 船舶相关人员不熟悉垃圾管理计划中垃圾处置等相关要求9. STCW78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 海员未持有海员证、适任证书(船旗国规定的适任证书、健康证、服务簿、专业培训证书), 或是已经向主管机关申请签署的证明文件;2) 未满足船旗国政府最低安全配员要求;3) 船员(驾驶或轮机)值班安排不满足船旗国政府指定的要求;4) 值班人员不具备航行值班安全、无线电通讯安全和防污染设备操作的资质;5) 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船员不熟悉或不能履行其职责6) 船舶开航时缺少船舶了头,航行中值班人员得不到充足的休息以保证其履行职责。

10. ILO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 未备足航行到下一港口的食物;2) 未备足航行到下一港口的饮用水;3) 船上卫生状况太差;4) 船上起居处所没有加热(航行在温度过低区域的船舶);5) 过多的垃圾,机器或货物阻碍过道,或过道和起居处所有其它不安全因素;6) 有明显证据显示值班、了头的人员因疲劳而影响其执行职责11. ISM规则(1)安全管理体系为公司管理程序提供文件来保证按照法定和公司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执行 和检查船舶和岸上影响安全,保安以及环境保护的情况、活动和任务安全管理体系是船舶进行正 常运作的程序化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预防性维护保养,航行程序,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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