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指南针刑法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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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观点展示1. 甲欲伤害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乙不予救助,甲死亡。乙有无救助甲的义务?观点一:有。理由:甲死亡,意味着乙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乙有防止过 当结果(甲死亡)发生的义务。甲的死亡是由乙的作为(先前防卫行为)和不作为(后面不救人)共同导 致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观点二:没有。理由:己致甲重伤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正当行为不应被附加作为义务。如果 甲后来死亡,认为乙构成防卫过当,这个过当结果只是由作为方式(防卫行为)导致的。乙欲杀死 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经事后 查明,如果当时甲不将乙打死,乙

2、就会将丙打死。2. 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1)传统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人 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张明楷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理由: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行为便是好行为, 甲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3)周光权教授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甲的行为具有侵害合法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甲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所以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坏行为偶尔会制造好结果,在结果上,甲救了丙,是个好

3、结果。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甲构成故 意杀人罪未遂。3. 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 丙。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有观点展示: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对一个行为只能认定同一个性质。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 想存在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乙在主观上以为丙对其有不法侵害。然而事实上很难说乙有这样的主观 心理。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 益。然而,伤害丙并不能起到保护

4、乙的效果。4.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观点一: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观点二: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或间接结果。观点三: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直接故意、间接故意。5. 打击错误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 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定 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 故意杀人罪

5、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箭双雕: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打死了乙,也打死了乙身旁的丙。如何处理?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 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和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致乙重伤,却打死了丙。如何处理?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 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 杀人罪既遂。6. 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甲想杀死

6、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己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 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观点展示:(1)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判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先前行 为即重伤致休克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第二,介入因素是毁尸灭迹的行为,犯罪后 实施毁灭罪证的行为,不算异常。第三,毁灭罪证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综合判 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本案行为人抛的不是尸体,而是活人,误将 活人当作尸体而抛弃,是个小概率的异常事件。综合三项标准,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 系,死亡结果应该归属于抛

7、弃行为。因此,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 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数罪并罚。7. 他人是成年人,精神正常,做出自杀举动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欺骗或者胁迫。在此 前提下,教唆、帮助他人自杀,他人自杀身亡,教唆者、帮助者是否有罪?观点一: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无罪,自杀者无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者,帮助者 也应无罪。观点二: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无法谴责自杀者,无法使其承担责任。也即实行者在客观 阶层具有违法性,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者、帮助者也有罪。观点三:自杀行为是合法、违法之外的第三种情形,是一种法外空间的情形,不能被评价为违 法。根据共犯从属性

8、,教唆者、帮助者应无罪。8. 甲故意给孕妇乙投放药物,该药物会造成胎儿畸形,胎儿出生后畸形。观点一: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是孕妇;观点二: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是出生的婴儿。被害人或者行为对象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 时,只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发挥作用或产生影响时,也就是结果发生时。9.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两种观点:观点一:适用239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绑架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 的从宽处罚规定;观点二:认定为普通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10. 死者占有的问题司法解释: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 并罚。如

9、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学界观点:第一否定说: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己经死亡,他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就失去了对财物 的占有,那么其他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第二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都 构成盗窃罪。第三折中说,认为死者的占有应有限度、分情形的认可。根据行为人杀害行为与取财行为的时 空间隔、杀害行为的场所等因素,有限地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其生前占有的一种延续。11. 事后转化抢劫的既遂标准观点一: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既遂时,事后抢劫就既遂。观点二:使用暴力转化成抢劫时,最终取得财物

10、,才算事后抢劫既遂。12. 诈骗和盗窃的观点展示你比如说,我到超市里面偷了一个微波炉,偷回家以后,我的目的其实是不想偷微波炉,我家 微波炉很多,我现在那就是想干嘛,把那个微波炉偷出来以后,我第二天我那又拿到超市去,我说 这个微波炉好像有问题,我不想用,甚至能按照现在来说。七天内无理由可以退货,我就说微波炉 没问题,但是我呢,我不想要了,你给我退吧,我要退货,那超市呢那行,没办法就给我退货,也 给我退款了,那我不就是拿到了一笔现金。数额咱们先不说,那我这就属于什么,先偷后骗是吧?这 就是一种行为模型,这个行为模型大家今年一定要记住,我那个刑法案例攻略上给大家列了好多 嘛,这只是其中一个,模型是这

11、个模型,应用的话就很多,那这里面怎么处理,那很显然,定罪上 没什么疑问,你第一个行为构成盗窃没有问题,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也没问题。这个有观点展示, 第一种观点,就认为什么呢?你既然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那就要怎么办,要数罪并罚,是这种观 点。但那第二个观点就认为虽然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但是没必要数罪并罚,是因为虽然是两个 行为,但是法益侵害结果却是一个,换句话说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的只有一个,就什么呢,就是 那个微波炉,就是超市的拆产损失就是那个微波炉。所以怎么办呢?重罪吸收轻罪,不需要数罪并 罚,但是重罪吸收轻罪,有时候把它表达为择一重,就是哪个重我就定哪个,但这个择一重和那个 想象竞合择

12、一种不是一样,想象竞合择一重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益,这是两个,所以这是吸收犯 的择一重,重罪吸收轻罪,哪个重定哪个。比如盗窃重,那就定盗窃,这是第二种观点,这里面就 有观点展示,就要注意。13. 诈骗罪和侵占罪的观点展示先侵占后骗。盗窃罪的观点展示,是先偷后骗,那侵占和诈骗的观点是也集中在什么呢,就先 侵占或骗,刚才我们不是也整理了么,就是我帮你保管财物,等你问我要的时候,我说丢了,骗你 说丢了,会被人偷了,被人抢了,那这里面就有观点说,虽然这种观点就认为定性上也没问题,第 一种观点就认为构成侵占罪,然后诈骗罪就不用处罚了,因为是一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定侵占。 第二种观点说那不对,前面的侵占罪

13、构成了,后面的诈骗罪也构成了,不过这时候怎么办呢?也是两 个行为,但是那反正现在结果只有一个,那这时候呢,就是重罪吸收轻罪,也可以叫择一重,那就 是诈骗重,所以就定诈骗。就这么一个观点展示。14 .诈骗、盗窃、侵占各个罪之间的观点展示就盗窃诈骗侵占,他们自身内部也有观点展示,把盗窃罪里面的观点展示,主要集中在什呢? 就是偷一个死人的东西怎么处理。这里面有一个观点就是,咱们案例分析题卷四就考过,那这里面 就是说,张三想杀死仇人李四,杀死了以后才看到尸体上有个钱包,把这钱包拿走了。问怎么处 理。那这里面,第一种观点就认为构成盗窃。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这就是两种观点。这就是 一种观点认为盗窃一种

14、观点认为侵占。认为构成盗窃就是认为虽然这个人死了,但这个人刚死,他 还在占有这个的产物。所以呢,那你就是偷一个死人的东西,构成盗窃。但是第二种观点认为,人 已经死了就不能存在占有了,没有占有意思了,那怎么办呢?那就死人的遗忘物或者遗失物。他就 这种看法,这时候那就是一个侵占罪,这是第二种观点,这是盗窃罪内部的一个观点展示。那接下来我们说诈骗罪内部的观点展示,它主要是集中在诈骗罪五部曲,最后一步不是要求一 个财产损失吗?现在财产损失这块有个问题。就什么问题呢,就是我我买东西买到赃物被骗,就是 你张三偷了一辆车,然后能伪造好多证据材料,显示这个车是他自己的,张三把这个车呢拿到二手 市场上去卖,卖给

15、你时,你以为真的是二手车,然后就买了,现在就问张三够不够成诈骗罪。这里 面的第一种观点就认为,张三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什么呢?因为李四没有财产损失,理由是什么 呢?就是李四他不知情,他是善意取得,民法上关于这个赃物善意取得保护不保护呢?物权法上对 这一块还没怎么规定,但是我们刑法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说,他只说了一句话,他就说善意取得的财 务不予追缴,就说李四买了一个赃物,他善意取得了那个赃物,警察不能对李四这个善意取得的赃 物进行追缴,那按这个出发的话,那就说明你是可以继续用这个赃物,不会受到追缴,那所以呢, 李四也不亏,没有财产损失。那就没有被害人,没有被害人那张三怎么能构成诈骗罪?因为要构成 诈

16、骗罪就肯定要有个被害人呀,这是第一种观点。但现在呢,第二种观点展示认为,张三构成诈骗 罪,李四是被害人,李四有财产损失。这种观点以前和第一种观点是平分秋色,但这两年这种观点 占上风,甚至成为多数观点,以前平分秋色,因为就在那扯什么呢,扯民法上善意取得那个问题扯 不清,所以大家就平分秋色,但现在为什么又说占了上风呢?多数观点认为有财产损失呢,因为刑 法学者也想通了,讨论刑法问题不用扯太多的民法问题,其实有一个很简单的,就是我们刑法在认 定财产损失的时候,我们不需要用民法的理论去认定。我们刑法的财产损失是什么,叫什么呢,就 个别财产损失说,不是看总账,不是看那个整体的,账我们只看特别的帐,当时我觉得个例子吗, 就是说我能拿钱,我去书店,我要买司法考试教材,200块钱,店老板给我牛皮纸包的很好,我 200块给你,你给我。回家打开看是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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