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焊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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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电、气焊审批制度第一条井下从事电、气焊工作,根据张玉卓总经理在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必须在规程允许的地点进行,坚决杜绝电、气焊事故。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及运输巷从事电、气焊,必须有焊接工作审批表和电、气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二条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检、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第三条焊接措施必须有安检员、瓦检员全程盯防管理。安、瓦检员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如强行作业按三违处理。第四条作业措施必须明确由本单位正职跟班盯防,如正职不在现场,禁止施工。强行作业按三违处理。第一次单位正职不在场按

2、三违处理,第二次单位正职不在现场,电、气焊手续不予办理。第五条焊接地点前后两端各_米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有供水管路,现场有专人负责洒水。第六条焊接地点_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_%,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处无瓦斯积聚,现场情况明确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七条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第八条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气焊工作。第九条井下电、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第十条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施工。第十一条井下

3、只有直接影响安全或生产的紧急任务,必须进行井下电、气焊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审批后,方可进行电、气焊,一般工作严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十二条在电、气焊前,和电、气焊后要由现场跟班正职,安、瓦检员向调度汇报后方可开焊。第十三条电、气焊完毕后要有指定人员监护_分钟后,向调度汇报后方可结束电、气焊程序。第十四条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升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第十五条以上为电、气焊作业现场要求,如措施内不符合要求的,电、气焊措施不予批准。第十六条电、气焊票的审批一定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当矿长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生产矿

4、长共同在矿长栏里填写方可生效。第十七条当总工不在时,由生产副总和通风科长在总工栏里共同填写方可生效。第十八条分管矿领导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调度主任共同填写方可生效。第十九条其余人员,在审批栏里由科长填写,科长不在时由当日开会领导填写方可生效。第二十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有正规审批表,如无审批表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单位负责人_元/次,现场负责人_元/次。第二十一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表签字不全的,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如有违规进行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罚责任单位负责人_元/次,现场负责人_元/次。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通风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审批制度废止。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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