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083605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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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报告 按照国家“十二五”税制改革方案,2015年将全面完成营改增。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经济增长拉动力强,增加值占gdp总量的比重在各产业门类中位居前列;产业关联度高,能带动上下游相关产业迅速发展;对地方财政增收的贡献大,是构成地方财力的主要税源之一;就业吸纳能力强,为社会人员特别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为平稳推进建筑业营改增,我厅和省住建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苏中建设集团、南通四建、江苏骏豪建设及苏州金螳螂装饰等具有代表性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及装饰装潢企业开展专题调研。现将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建筑业是我省传统优势行业,在全

2、省经济中居重要地位。“十二五”时期,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推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发展,市场份额、生产总值、利税总额等主要指标在全国位居前列。2014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26873.14亿元(省内16027.32亿元、省外10845.82亿元),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13.6%,居全国首位。全省规模以上建筑企业23615户(其中:房屋建筑4795户、市政工程2501户、装饰装潢1284户、其他 15035户),吸纳就业人员约800万人。 建筑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4年,全省建筑业实现税收906.1 亿元,占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8%。建筑业营业税 615亿元,占全省营业税收入

3、的29.5%,其中:建筑(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409.8亿元、安装31.6亿元、修缮装饰14.6亿元,其他159 亿元,占建筑业营业税比例分别为66.6%、5.1%、2.3%和25.9%。 二、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建筑企业的施工过程具有流动性大、施工周期长、协作部门多等特点;经营管理具有管理环境复杂、用工关系复杂、承包方式复杂、企业规模和管理水平差异大等特点;财务核算具有收入确认难、成本归集难、资产管理难等特点;此外,还普遍存在过度竞争、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建筑业营改增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税负 2014年全省建筑业营业税615亿元,按建筑业营业税率3%推算,全年结算营业收

4、入为18468亿元(不含税),根据营改增后11%税率测算,销项税为2032亿元,根据营改增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原则,建筑企业需要抵扣1417亿元的进项税,也就是说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例要达到70%才能保证营改增后税负不增加。根据50个样本数据测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进项税占销项税的比例约为53.48%(无法达到70%的主要原因是进项抵扣不足),整体税负达到5.12%,与原营业税税负相比增负2.12%。(详见附件1) (二)进项税抵扣 材料成本能否取得进项抵扣及进项抵扣税率的高低是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按照建筑企业能否取得增值税进项进行分类,其成本分为四类(详见附件 2):一是可以取得增

5、值税进项发票的成本占比约53%,主要包括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等;二是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及管理费用约占35%;三是暂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砂石及辅料等约占7%;四是其他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本约占5%。此外,成本占比14%的商品混凝土虽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能按照3%的税率抵扣。根据测算,市政工程类企业税负最高,达到5.76%,其砂石辅料和商品混凝土成本占比也最高,分别为10%和14%;砂石辅料和商品混凝土占比较低的装饰装潢和建筑安装企业税负也相对较低,税负约为4.5%。因此,砂石辅料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和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率低是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详见附件1)

6、 (三)纳税的时间和地点 1.纳税时间 建筑业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一般从签订合同到最后结算,少则3-5年,多则8年以上,因此如何来确定纳税时间对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匹配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既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 2.纳税地点 建筑企业一般是以总部的名义和资质对外承揽工程,然后成立独立的项目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跨省市施工是普遍现象。营业税规定建筑业纳税人一般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如果按照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将对机构所在地财政收入带来较大的增幅。但是根据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项目所在地政府有管理成本但是没有税收收入,项目所在

7、地政府难以接受,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会逐步催生市场壁垒,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特殊项目和企业的纳税 1.bt项目 bt项目模式就是build-transfer,政府或其委托的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投资者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build),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发起人(transfer),项目发起人再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给项目方建筑造价和融资成本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4号),我省对bt项目采取两种方式征收:一是投资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

8、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二是投资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实施增值税后,项目建设期有进项税而无销项税,回购期有销项税而无进项税。 2.使用大型设备的隧道桥梁等工程项目 进行隧道和桥涵施工的企业,一般拥有大型的机械设备,一次性投入高,例如隧道施工的盾构机等,一台机器设备价值几千万,企业购置后会产生大量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施工周期较长,单位必须取得销项收入后才能进行进项抵扣。这些进项留底将会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 (五)新旧政策的衔接 建筑施工合同因为时间跨度长,在营改增政策出台实施后,会出现两方面需要衔

9、接的问题: 1.未结算项目问题 在政策实施前已经竣工决算的工程,在企业账面上多数已经形成了长期拖欠的应收工程款,这些工程款已经没有了进项税,在政策实施前已竣工未结算的工程,以及未竣工未结算的工程,存在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款没有进项税抵扣,但需要在营改增以后的时间里收讫款项并向甲方开具发票。 2.存量资产的问题 建筑企业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还要在营改增以后的一些时间里转移为建筑施工产值,同时产生销项税,但是扣除的进项税无法取得,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产生纳说不公平,相对增加企业税负,这个问题涉及建筑业中的每个企业,面广量大。 三、对策建议 为平稳推

10、进营改增,确保营改增后建筑业总体税负不增加,建议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过渡期政策,具体如下: (一)给予建筑业营改增进项抵扣特殊政策。 若营改增税率为11%则建筑企业平均税负为5.12%,与营业税相比增负2.12%,砂石辅料和商品混凝土是导致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建议给予特殊抵扣政策。 1.给予砂石辅料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建议参照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 38 号)精神给予建筑材料扣除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砂石辅料按照实际支出额为计算依据,以 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扣除,但可扣除砂石辅料支出最高不得超过总成本费用的7%。 2

11、.给予商品混凝土开3抵11政策。建议按照开票金额的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商品混凝土支出最高不得超过总成本费用的14%。 根据样本数据测算,砂石辅料抵扣政策能降低税负0.77%,商品混凝土政策能降低税负1.12%,这两项政策能将5.12%税负降低为3.23%,与原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以上两项政策存在征管风险,建议给予3年过渡期,或者在增值税立法前取消。 (二)明确纳税时间和地点。 在纳说时间上按季度缴纳,年度会算,工程结算后整体清算的原则确定纳税时间。 参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将建筑公司各异地施工项目视同分支机构,建筑公司各异地施工项目在其劳务发生地按照开具发票收入按季度预征税款,各异地施工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汇集到机构所在地汇总抵扣。为维持财政收入和建筑市场稳定,建议国家出台统一的预征率,预增率不高于2.5%。 (三)规范特殊项目纳税方式。 bt项目营改增后建议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明确以收到工程价款发票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四)设立过渡期 建议采取新合同新办法、老合同老办法的形式,对老合同在建项目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同时,为避免集团内总公司和分公司重复纳税,建议参照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方式实行差额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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