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证券市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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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证券市场的法律保护一、市场类型划分与证券市场1.市场结构的划分和完全竞争市场市场按照内部的生产者数目或企业数目、产品差异度、进入障碍大小等标准分为四种市场结构: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各个不同的市场具有它们各自的特点,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完全竞争市场,该市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有极多的买主和卖主,二者之间不必固定买卖关系。第二,单个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交易量同市场全部交易量比起来都很小。第三,市场上交易的产品或效劳都完全一样,没有任何差异。第四,不存在不确定性和行业秘密。第五,不存在进出障碍。尽管上述苛刻的要求导致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并不真的存在,但其作为一个理想

2、的市场有其自身的意义,经济学家可以通过复杂的演绎推论证明完全竞争市场是最具配置效率的市场类型,竞争导致了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2.证券市场的特点完全竞争市场是理想市场,既是理想前提假设下的市场,更是经济学家心中理想到达的市场。高效充满活力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不是完全不存在,证券市场就是实际生活中最为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证券市场是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自由竞争是维护证券市场活力的根本。它很大程度上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参与者角度看,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管机构等主体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大量的证券发行

3、人、中介机构、投资者使得证券市场符合极多买方和卖方的条件;同时,在如此巨大的市场上,不存在哪个人甚至哪个公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时国家能),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大大降低了交易本钱,最终证券市场形成了统一的价格。二、证券市场的作用和竞争性保持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开展从历史上看是必然的,经济开展的大浪淘沙决定了公司制是现代社会企业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从股份公司到股票再到经纪人最后到证券交易所,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它肩负着融通资金、资本定价、资本配置、转换机制、分散风险、宏观调控等作用,在兴旺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

4、运行具有重要影响。经济规律和自然法那么都告诉我们,竞争性是一个市场繁荣活力的根基,证券市场要想长期健康开展就必须保证它的完全竞争性,即通过竞争到达效率的最大化。一般认为金融市场具备三个条件:1.较低的交易本钱交易本钱低是保持一个市场竞争性的重要条件,随着信息技术的开展,足不出户的交易已经成为现实,较低的收费和合理的税率有利于保持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这似乎不是难以实现的问题。2.公开的信息获得高效的竞争市场要求信息的公开透明,只有公开才能公正。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如果在一个证券市场中,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那么就称这样的市场为有效市场。衡量证券市场是否具有外在效率有两个标志:一是价格是否能

5、自由地根据有关信息而变动;二是证券的有关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使每个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内得到等量等质的信息。3.大量的交易者,供求决定价格竞争性市场需要大量的交易者主要是为了保证每一个参与者对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价格完全由供求决定,没有哪一个交易者对市场价格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三、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法律保护经济和法律的交集在于公平与效率,证券市场的开展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为了效率,我们必须保证证券市场的完全竞争性,为了公平,我们必须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长远看,公平的市场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归根结底还是提高了效率。证券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制定一些规那么法

6、规保证其健康开展,证券市场经历了从自发到标准的过程,形成了政府干预、法律标准的成熟市场。前文指出证券市场,竞争性是需要维护的重点,很多法律标准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原那么就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竞争性,特别是证券法规定信息公开要具备可识别性、可信赖性和可持续性,并遵守法定方式,这都有利于有效市场的建立。证券法律规定了证券发行要依法核准,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并履行特定程序,这就筛选了相对优良的发行人进入市场,严格的考核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相关规定有助于是二级市场即证券的交易市场形成竞争的气氛,比方对参与证券交易的主体限定不允许内部从业人员、管理层等特定

7、群体自由交易证券,这是为了保障参与人的公平,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参与人应该拥有相等的知识和相同的信息,而这些特殊群体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超额利润,妨害自由竞争,所以证券法律对此加以限制;另外,严格收购程序,防止恶意收购,这样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的产生,有利于市场竞争性的保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法律惩罚恶意操纵股价的行为,认为制造行情,抬高、压低或稳定某种证券价格以谋求私利是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行为,操纵行为虚拟供求破坏自然价格形成机制,诱发过度投机,设置投资陷阱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还可能造成垄断,总之,法律严厉控制这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保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四、一个问题对规那么制定的

8、完全竞争市场的质疑前面说到竞争性是证券市场繁荣开展的根底,诸多法律标准也提倡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从传统意义上讲,完全竞争市场是指市场完全由“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政府对市场不作任何干预,只起维护社会安定和抵御外来侵略的作用,承当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其他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如食品、服装、家电等产品市场都是自发形成、政府干预少、鲜有超额利润的,与此不同,证券市场却充满了政府干预的痕迹和各种法律标准的条条框框,证券市场最初自发形成,后来却处处表达着政府干预的痕迹,从美国1933年的证券立法到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再到欧洲银行法中对证券交易的种种要求标准,证券市场成为了最

9、不“自由的市场。中国情况尤甚,在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法规几乎全部由国外直接引进、强行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然而经济学告诉我们,竞争最完全的市场应当是政府干预最少最自由的市场,这与证券市场的完全竞争性发生矛盾。在我国,它是一个一个完全由“人造的市场,一个先有政策、后有交易、充满规章、处处监管的市场,这样的前提背景下,证券市场怎样还能成为一个完全竞争市场?证券法律在证券市场中又扮演什么角色,到底是限制其自由开展还是保护它的竞争性?对于我国来说,证券市场的框架从外国引进,先有规那么,后有市场,开展过程中发现问题再随时制定新的法规,其自身开展还很不成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难免放任自流导致恶劣后果或者过多干预影响竞争性,在立法中如何兼顾合理规那么的制定和市场竞争性的维持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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