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公法 91—596 91国会 法令(1970 年 12月 29 日)为保证男女劳动者工作条件安全和卫生以及其他诸目的 通过授权执行在本法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项标准;帮助并鼓励各州作出努 力以保证劳动条件的安全和卫生;为职业安全卫生领域提供科学研究、情报资料 和教育训练本法业经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并被引称为“1970 年职业安全卫生法”国会调查结果和目的第二节第一条 国会查明由于劳动场所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和疾病,给各州之间的经济带来生 产停顿、工资损失、医疗支出和伤残补偿费等各方面的沉重负担和障碍第二条 国会宣布她的目的和政策是通过行使其权力以管理几个州之间和与外国的 经济活动;为保证全国每个男女劳动者工作条件达到尽可能的安全和卫生,提供 全面的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1)鼓励雇主和雇员尽可能地减少在受雇场所发生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灾 害次数,并促使雇主和雇员为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制定新的方案或改进现(2) 规定雇主和雇员为获得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双方在责任和权利上既 要分工又要互相合作3) 授权劳工部长为有关各州之间的经济商业事务,规定带有强制性的职 业安全卫生标准,并成立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根据本法令行使裁决权。
4) 依靠雇主和雇员的积极性,在他们已经提出的建议上保障职业安全和 卫生的劳动条件5) 为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科研工作提供条件,包括对心理因素的研 究在内,以及为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问题,开发新方法和新技术6)探索发现潜伏性疾病的各种方法,探明劳动条件和疾病之间的因果关 系,并从事其它有关卫生问题的研究,承认这样的事实,即职业卫生标准所提出 的问题,常不同于职业安全标准所提出的7)提供医疗标准,尽可能保证不使雇员由于劳动经历而蒙受健康、工作 能力、或寿命等减退的结果8)制定培训方案以增加职业安全和卫生领域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提高能力;(9)为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发展和推广提供便利10) 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包括防止在作视察前,事先通知对方的禁令和 对任何违禁者予以惩罚的决定11) 向各州提供拨款,帮助他们实现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需要和责任,鼓 励他们为管理和实施他们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令去承担最充分的职责,去发展根据 法令条款所制定的计划,改进州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令的管理和实施,并开展与之 相关的试验和示范项目12)为有助于实现本法令的目的,并准确地陈述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性质, 应建立合宜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报告制度。
13)鼓励劳资双方作出共同努力,以减少雇佣中出现的伤害的疾病定义第三节 在本法令中所用名词的意义(1)“部长”指劳工部长2)“委员会”指根据本法令所成立的职业安全卫生复查(案件)委员会3)“商业”指几个州之间,或一个州和州以外的任何地方,或哥伦比亚特 区内,或美国某一领地(太平洋岛屿托管地除外)或两地虽同在一州内但须经由 州外某地之间的贸易来往、交通运输或通讯等4)“人”指一个或多数人,合伙关系、协会、公司、商业托拉斯、法律代 表,或任何组织起来的人群5)“雇主”指从事对商业有影响的业务,且雇有雇员的人,但不包括美国 或任何州或一个州的行政分支机构6)“雇员”指一个为雇主所雇佣在其对商业有影响的业务部门中工作的人7)“州”指美国的一个州也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岛、维尔京群 岛、美属东萨摩亚、关岛和太平洋岛屿的托管地8)“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指一种提出需要条件,或要求采用一种或多种手 段、方法、操作、或手续为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所必要和合理的标准9)“国家一致标准”指任何一个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或修改而为:(一)一个全国承认的标准制定组织所采用和推广,按照程序由部长作决定, 而受该标准或其条款影响和利害相关的人对于采用这一标准已“达成”实质性协 议;(二)已经形成一个有机会考虑不同观点的方式;(三)在经过和其它适当的邦政府机构咨询后而为部长所指定的标准。
10)“已建立的联邦标准”指由美国任何机构所建立而现在执行中的任何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或在本法令颁布之日包含在任何有效的国会法令中的标准11)“咨询委员会”指根据本法令建立的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咨询委员会12)“所长”指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所长13)“研究所”指根据本法令成立的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14)“工人补偿委员会”指根据本法令所成立的州工人补偿法全国委员会本法的适用性第四节第一条本法令将适用于各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美属东萨摩 亚、关岛、太平洋各岛托管地、威克岛、边远大陆架土地法所指的边远大陆架土 地、庄士登岛和运河地区工作场所的雇佣关系,在那些还没有美国地方法院行使 司法权的地方,内政部应照规定成立法庭准备本法令的司法实施第二条(1)其它联邦机构和州的机构,根据经过修正了的 1954 年原子能法(42 美国法典 2021)的 274 节而雇佣的雇员的工作条件,在行使有关职业安全卫生 标准或条例的法律权力时,不适用本法令2)根据1936 年 6 月 30 日法令,也就是通常称为华尔胥海雷法(41 美国 法典35 以及下列等等)年推行的安全卫生标准,1965 年服务合同法(41 美国法 典 351 以及下列等等), 1969 年 8 月 9 日法令( 40 美国法典 333 )的公共法 91 —54,1958 年 8 月 23 日法令(33 美国法典 941)的公共法 85—742,艺术和人 性法(20 美国法典 951 以及下列等等)的国家基本原则,都由于本法令被部长 决定为更有实效,而在本法令的相应标准生效之时被取代,本段各法令在本法令 生效之日或之后颁布并生效的各种标准被认为与本法令同样有效的职业安全卫 生标准。
3)部长应在本法令生效后 3 年内,向国会提出报告,建议立法,以避免 不必要的重复并取得本法令和其他联邦法令之间的协调4)本法令不能被用以解释来废除或以任何形式影响对任何工人的补偿法, 或扩大或缩小或以任何其它形式地影响雇主和雇员根据任何法令对雇员在雇佣 场所或雇佣过程中的伤残和疾病,或死亡所赋予的普通法律或法律权利、义务或 责任责任第五节第一条 每个雇主:(1)必须为他每个雇员提供没有被认为对雇员有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 重生理伤害危险的工作和工作场所;(2)必须遵守根据本法令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第二条 每个雇员必须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以及根据本法令所制定的法则、条例 和命令中适用于他本人的活动和行为的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第六节第一条部长应该不顾美国法典标题 5 第 5 章,或这节的其它条款的要求在本法令 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尽快把任何“国家一致标准”和任何“已建立的联邦标准” 以确定性命令颁布为职业安全卫生标准除非他判定:颁布这样的标准,对某些 特定的雇员,其结果并不能改进他们的安全和卫生条件如果任何标准有互相抵 触矛盾时,部长就选择对受影响的雇员的安全和卫生起最大保护作用的那个标准 颁布之。
第二条部长颁布、修改、或废除任何职业安全或卫生标准,可用以下各种方式:(1)每当部长在收到来自有关当事人,或任何雇主或雇员组织的代表,或 一个在国内被承认的标准制定组织,或卫生、教育、福利部长或国家职业安全卫 生研究所,或一个州或它的行政分支机构的局面报告的基础上,或由部长整理加 工或其他为他所准备的材料基础上,为了实现本法令的目的,决定必须颁布一项 法则时部长可要求根据本法令第七节任命的咨询委员会提出建议,部长可以将他 自己或卫生、教育、福利部长的建议连同由部长或卫生、教育、福利部长或其他 方面准备的恰当而又真实的情报资料,包括研究结果、论证和实验提供给咨询委 员会咨询委员会应在被任命后90 天内,向部长就所要颁布的法则提出他们的 建议,或在部长规定的或长或短的期限内提出,但最长不得超过 270 天2)部长应在联邦注册本上公布关于颁布、修改或废除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的法则草案,并给有关人员以公布后 30天的限期内提出书面意见、论据或评论, 如任命有咨询委员会而部长决定要发布某一法则,则他应在咨询委员会提出建议 后 60 天内公布法则草案,或在部长对提出这一建议所规定的期限告终之前3)任何有关人员在根据第(2)款为提出书面意见或评论所规定期限的最 后1 天或以前,可以书面说明理由,向部长对法则草案提出异议,并要求就此异 议举行公开听证会,在异议提出后 30天内,部长应在联邦注册本上刊登一通知, 说明有人对职业安全或卫生标准法则持有异议和为此而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时 间和地点。
4)部长须在第(2)款所规定的提出书面意见或评论期限告终后 60天内, 或第(3)款规定那种公开听证会举行完毕后 60天内,发布关于职业安全或卫生 标准的颁布、修改、或废除法则,或决定不发布该法则该法则可以附有一项延 期生效的附款(不得超过 90 天),延期的长短由部长根据需要决定这是为了保 证所有受影响的雇主和雇员都能知道有这样的标准存在和它的具体条款,为了让 受影响的雇主有机会使他们自己和雇员都能熟悉标准所提出的各种要求5)根据本条在颁布有关有毒物质或有害物理因素的标准时,部长应在最 佳的有效证据的基础上把标准定到最大可能地保证达到可行的限度,使得没有一 个雇员会蒙受健康或工作能力方面的实质损害,即使这个雇员在他的整个工作经 历中在这样的标准下经常暴露在危害面前这种标准的发展,要根据研究,论证、 实验和其他适当的情报为使对雇员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达到最高程度,其他应 予考虑的是本领域里的可用的最新科学数据,标准的可行性和从这个或其他卫生 和安全法律得来的经验只要可能,颁布的标准应该用客观尺度来表示和按要求 执行6)(一)任何雇主可向部长提出申请发布临时命令准许暂时变动根据本节 所颁布的标准或条款,这种临时命令的申请只能在下列情况下予以批准。
雇主所 提出的申请符合条款规定(二)并证实:①他不能在标准生效日达到标准要求是 由于找不到专业或技术人员,或为达到标准要求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或所需要 的设施的建造或改建不能在标准生效日完成②他正在采取一切可以办到的步骤 保护他的雇员免受标准所述及的那些危害③他有一个有效计划尽可能快地符合 标准任何根据本款规定所发布的临时命令,必须规定在命令有效期间雇主所必 须采取的步骤、方法、手段、操作和手续,并把他如何争取符合标准要求的方案 陈述详细这种临时命令只有在通知雇员之后和提供机会举行听证会之后才能批 准,假若,部长先批准发布一个过渡性命令,它的有效性到根据听证会作出决定 后为止临时命令的有效期不能超过雇主用来达到符合标准所需要的时期或一 半,不论采用那种,都应短些除非重新发布这样的命令,但不得超过两次如 果申请重新发布命令应①有效期的长短应以已经符合本款的要求为宜②在原命 令到期前至少90 天提出重新发布命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180天二)对第(6)款中述及的那种临时命令的申请应包含:① 雇主请示变动的那个标准或它的从属部分的详细说明② 雇主陈述他所以不能符合标准的详细原因和理由,并由对所陈述的事实具有 第一手知识的合格人员提供证据。
③ 一个关于他为了保护雇员免受标准所述及的那种危害已采用和将要采用的 步骤(注明具体日期的说明)④ 一个关于他计划什么时候可以符合标准,为此已采取什么步骤,预备采取什 么步骤(注有明确日期的说明)⑤ 一个证明,证明他为了通知雇员已把申请的副本给了雇员的合法代表;把有 关申请的摘要张贴公布;告诉到那个或那几个地方可以去查看副本,那里正 式公布有给雇员的通知,和已采取其他适当办法的证明证明里应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