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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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会计分录1、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呵定某医院药品收入总额为68000元,实际药品收入80000元,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12000元,按规定上缴卫生主管部门,分录怎么做,借:银行存款68000其他应交款-上交12000贷:产品销售收入-药品800002、财务部门收到报来的在院病人收入日报表.病人医疗费共计8450元,根据三减一免政策,共计免除100元住院费.分录如何做.3、销售医院积压材料一批,售价为30万元,款已存入银行,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它收入还是借:银行存款贷:库存材料4、医院购入大型设备一台,根据合同应付100万,签合同日预付50万.货到后付30万,余20万1年以后付.分录如何做.借

2、:预付货款5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借:固定资产1000000贷:预付货款500000银行存款300000应付帐款200000一年后借:应付帐款200000贷:银行存款2000005、医院现在是否还提职工福利费,如提,怎样提如果是生产工人就借:生产成本如果是厂部管理人员借:管理费用如果是车间管理人员借:制造费用如果是在建工程人员借:在建工程如果是专利产品人员借:研发支出都是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新会计准则下,关于计提福利费的问题财政部日前发出了第41号令,公告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讨论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通则相比,修订后的通则进行了很多改变,如规定职工医疗、养老等

3、社会养老保险项目,以及企业对职工的即期奖励都可以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成本列支。新通则的改进包括: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此外,规范了职工激励制度。企业对职工的激励,包括即期的奖励和远期的股权激励两大类型。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修订的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对以上内容提出的问题:1、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是什么意思?是指不计提福利费了?

4、还是将应计提的福利费从老准则的“应付福利费”科目转到新会计准则下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明细科目“应付福利费”里。如07年1月计提福利费分录:借:管理费用XXX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xxx(按应付工资14%计提)注:有人说: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福利费不能按14%计提,只能按规定8%计提,不然的话就是重复计提了,就变成是虚增费用,虚减利润。这种说法有根据吗?有相关文件吗?2、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这句话的意思从会计分录里反映是不是将老准则下的分录:借: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医疗保险贷:银行存款改为新准则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营业

5、费用-福利费贷:银行存款3、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修订的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这句话怎么理解?假若是加班费、奖金等费用是不是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不用列入工资范畴(工资表)。另:假如:公司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累计数额很大,但借方一直少有费用冲减(因为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人员的工资等,而公司这些费用发生的非常少。另:若为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资金作为福利费冲减,原始凭证怎么做?是直接列入工资表吗?可以税前扣除吗?),是不是这样属于虚填

6、费用.如果不属于虚开费用,那以后年度有没必要再计提?(虽然计提对公司有好处,可以减少利润。但计提下去一直都是贷方增加。)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

7、”,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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