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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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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篇一: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讲义汇总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讲义汇总 (一)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A法律继承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之间的时间的先后B法的移植则是现成的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制度 二、法律移植的理论(观念)1)法律移植否定论2)法律移植肯定论 三、法律移植的原因(1).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其必要性(2)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3)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的内容 (4)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四、法律移植的实践(1)政治、经济、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间相互吸收(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采纳先进国家的法律(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五、促进法律健康发展,在法律移植中应注意:兼容性、本土化、优选性、超前性 (二)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概念: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 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二、法律继承的特点(1)既有抛弃又有保存 (2)赋予新的阶级内容和.功能 三、法律继承的原因(1).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决定(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决定(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决定(4)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事实 验证 四、法律继承的内容(1)法律概念、技术 (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有关.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2021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讲义: 一、单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二、单位犯罪嫌疑人: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1)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2)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3)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1)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2)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3)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2021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 情势变更原则基本涵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解释方法 →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无效规 则 以下格式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基本涵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解释方法 →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无效规 则 以下格式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2021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具体条件: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具体条件:协议解除:双方协商;单方解除:①基本涵义:根据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不须与对方协商)→约定单方解除(当事人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篇二:《税法》串讲讲义 《税法》串讲讲义 课程介绍 一、课程性质 《税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是一门法学与经济学紧密结合的课程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程序法,从而掌握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以及税收制度框架 二、教材的选用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税法》,徐孟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21年版),2021年9月第3版 三、内容体系 本课程主要分为三大专题:税法基础知识、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税法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材的第1、2章(税法基本理论、税权与纳税人权利)这一部分是学习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的基础 税收实体法是本课程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内容,主要是明确介绍、规范纳税人的各种纳税义务,主要包括教材的3、4、5、6、7一共五章的内容。

根据税法性质的不同,还可以把税收实体法分为流转税法(3、4章)、所得税法(5、6章)、其他税法(第7章) 税收程序法仅包括教材的第8章(税收征管法),主要是规范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考情分析 一、历年考试情况 根据以往的考卷内容试题类型及分值大体为: ? 单项选择题 30分 (30个题,每题1分) ? 多项选择题 10分(5个题,每题2分) ? 名词解释题 12分(4个题,每题3分) ? 简答题 16分(4个题,每题4分) ? 论述题 12分(1个题) ? 案例分析题 20分(2个题,每题10分) 其中,论述题大部分出现在“税法基础知识”部分(税收法定、纳税人权利保护等知识点曾多次命题),案例分析题大部分出在“税收实体法”部分,一般是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各一道题 在上述三个专题中,题量最大、最难的是“税收实体法”部分,除了论述题以外,其他题型都会涉及这部分内容而且这部分内容不仅需要记忆,还需要理解知识点和适当的计算和练习其中,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是考试的重点税法基础知识”和“税收程序法”主要是记忆性的知识点。

但要注意论述题,往往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发挥 二、题型分析 《税法》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客观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主观题)近几年的题型基本没有变化 对本次考试情况的预测 1. 全部考题的分值仍会在各章进行分配,会涉及每一章 2. 考试重点仍然突出,其中,实体税法仍会占较大分值,仍然是案例分析题的出题点,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仍是最重要的内容 3. 第1、2章仍是最有可能出论述题的章节,已经出过考题的知识点仍需要掌握 4. 其他章节在考试中仍会涉及,不可小觑 三、本课程复习方法 在最后的临考复习阶段,学员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 依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在前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要仔细阅读,对税法基础知识、税收实体法中的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等内容要着重多花时间复习 2. 参考历年考题 在对教材有一定的把握后,学员应当参阅以前年度的考试试题,透过历年的考题了解题型、了解不同类型的考题的相关知识点 3. 系统训练 解决应试教育的方法离不开习题的训练到目前这个阶段,学员应多做综合性的模拟题,考查自己对整体教材内容融会贯通的掌握程度。

回顾并复习以往的错题,弥补不足和弱点 内容串讲 专题一:税法基础知识 复习建议 税法基础知识涵盖的内容比较多,包含了与税收、税法相关的几乎全部理论和知识框架但是,总的来看,知识点也比较简单在历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也比较高尤其是论述题,几乎都出在这一部分这一部分内容需要考生记忆的知识点很多,在复习时,需要系统的梳理本部分的知识框架,尤其要抓住其中的重点内容,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记忆,同时适当练习 “第一章 税法基本理论”部分 1. 税收的概念 (1)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关键特征),这一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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