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目录:一、案例分析:1、国内首起股票期权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2、华为与刘平股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3、中关村与前七名员工股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4、朱奇与渣打银行股票期权案相关法律问题及分析二、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选择股票来源方式时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三、站在公司的角度,实施股权激励对《劳动合同法》有什么现实意义?一、案例分析案例一 国内首起股票期权纠纷案【案情介绍】:某公司在上市前曾向全体员工发出电子邮件称:“公司的上市离不开全体员工的努力,公司的未来更需要每一个员工去参与、去贡献、去创造……经管理层讨论决定,公司在2000年2月将以公司首次股票公开发行初始价格授予全体员工公司股票选择期权除已按照或将按公司期权计划被授予期权的骨干和核心员工外,凡在公司上市前进入公司的员工都将有资格获得100股的股票选择期权,每提前一年进入,股票期权增加100股 然而在该公司上市后向员工发放最少100股的期权证书时,其软件部工程师陈先生却发现:期权证书没有自己的陈先生1997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按照公司最少100股,每提前进入公司一年股票期权增加100股的原则,陈先生最少应获得300股的期权。
另外他了解到软件部其他工程师拿到了2000股的期权,而自己连最基本的300股都没拿到陈先生感到不解,遂找到软件部主管询问此事主管称:公司没有给陈找到公司领导和法律部负责人,上面称:公司给了,压在部门此后一段时间,陈为其股票期权证书上上下下找了多位领导,最终得到的答复是:因为其业绩不好而不给其股票期权 陈先生在为其股票期权奔波于公司上下级领导和部门时,4月25日又接到公司软件产品部、人力资源部合发的通知:“……基于陈××的业务表现,你已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给你的基本任务现在公司决定终止与陈××的雇佣合同……公司支付3个月的辞退赔偿金 当陈先生准备为劳动争议和期权打官司时,5月9日该公司意识到不给其期权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不合适,于是撤回了原来的决定,提出了对陈先生新的处理意见:一、给予陈××2000年股票期权300股;二、撤销4月25日对陈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三、要求其按照公司发放给其的《工作质量改进计划》开展工作该处理意见附件中提到陈在去年下半年的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附件最后称:若继续再留用陈,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两项改进工作,如果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公司还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陈先生没有在这份“处理意见”和补给他的期权证书上签字他认为:让其完成的任务是软件部几个人干了一段时间都没有完成的工作,一个人根本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完成按照完不成改进工作计划还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300股期权也是一纸空文因为期权协议中明文规定:股票的认购期为4年,其间若持有人离开公司后将不得再认购公司的股票陈先生对其公司以“工作表现不好”为由不给他股票期权提出几点质疑:公司股票期权发放的原则是什么,职工有无知情权?按照公司最初的分配原则,到底有没有我的期权?发放股权证书时,高层领导说给了压在部门,部门说公司没给,最早的通知中说每人都有,究竟谁代表公司?谁有权做出给谁不给谁的决定?对陈先生的几点质疑,公司的说法是发放期权主要是根据员工在公司担负的责任和其在工作中的表现,绝不是说你在这个岗位上就会获得多少股期权,同一岗位上获得的期权会有很大差异为了庆祝公司上市,所以公司出台了一个很特殊的规定,就是给不同岗位上的员工按照来公司的年限最少100股的期权,这个方案是企业管理层制定通过的公司在运作期权的过程中基本是遵循每个员工最少100股的原则具体到陈先生的情况最后公司还是认为他应该享有每年100股的期权,所以公司做了修改决定,同意给他300股期权。
5月18日上午,陈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仲裁其劳动争议和期权纠纷的仲裁申请,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股票期权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仅针对劳动争议部分进行了处理,没有处理期权纠纷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陈先生曾经找过证监会,答复说海外上市公司证监会管不了陈先生的期权纠纷最后不了了之案例二: 焦强与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案提交日期: 2009-02-02 13:41:58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03277号原告焦强,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41号委托代理人李胜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何世红,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徐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保全,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焦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李胜凯、被告代理人徐阳、杨保全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约定:原告受聘担任中国金融网资本板块主编职务,年薪15万元,其中 14.4万元按月支付现金,剩余0.6万元用于分期购买被告的0.1%股权聘用合同生效之后,被告须在六个月内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每延期一天,须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按月发放原告月薪现金部分,同时按月扣取原告相应的购股款2007年11月初,原告经向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向被告核实后,原告于2007年11月8日以履行聘用合同的劳动争议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西城仲裁委请示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确认,本纠纷不在劳动合同争议的受案范围,为涉及股权的民事合同纠纷综上,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分期支付股权价款的义务,被告却未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已构成合同违约,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8月1日起至被告办理完毕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迟延违约金;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财讯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且在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15 日内没有向法庭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激励及股权回购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原告据此要求变更和违约金的请求也不成立;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购买内容属股权期权的性质,目前变更股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相应股价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原告主张的每迟延一天支付的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其损失,且在上市前原告不享有分红等权利,没有什么损失,因此被告不同意焦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约定:原告受聘担任中国金融网资本板块主编职务,年薪15万元,其中14.4万元按月支付现金,剩余6000元用于分期购买被告的0.1%股权,但原告支付的全部股权款以1.8万元为限聘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被告必须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如被告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的,每延期一天,须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按月发放原告月薪现金部分,同时按月扣取原告相应的购股款。
2007年11月,原告向北京市工商局查询了解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2007年12月,被告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人员聘用合同、扣发工资单、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支付必须遵循现金支付的原则,该原则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予以变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工作报酬”、“股权激励及股权回购”等内容的约定,系被告以原告购买被告股权的形式代替货币向原告支付工资,违法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述内容应确认为无效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股权登记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四十元,由原告焦强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缴纳上诉费用,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员 王 欣 代理审判员 谢江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影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超 书 记 员 马莎莎【问题】:1、 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工资薪酬?实施股权激励发生纠纷该由哪个部门管辖?2、 股票期权给谁给多少由谁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应经过哪些程序?【分析评介】:1、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工资薪酬?实施股权激励发生纠纷该由哪个部门管辖?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颁布,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四)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五)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记应付职工资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四)4001 实收资本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四)4002 资本公积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