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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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 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 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煤矿。第三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 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 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 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 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

2、责任人,负 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 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组织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 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 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 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和新材料。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 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二章冲击地压防治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的负责人 及业务

3、主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业务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 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专职防冲队 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制定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目 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以及防冲技术管理制度等。第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 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 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管理 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 开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排查工作;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 面,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4、规定的B级及以上安全隐患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 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 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 严格执行冲击地压事故汇报制度。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凡造 成人员伤亡或破坏性冲击的,必须及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 汇报,按事故调查程序,组织现场调查,编制事故分析报告。第三章 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第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 测预报制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冲击危险程度预测预报结果由 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提出处理意见,逐一建档,以备分析。第十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

5、立微震监测系统,积极 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第十七条 有冲击危险的开采区域必须摸清以下地质参 数:(一)煤层性质:包括煤的冲击倾向、煤的强度、弹性 和脆性等力学性质;煤的厚度、埋藏深度以及煤的含水率、 孔隙度、煤层结构等物理性质。(二)煤层顶底板性质:赋存煤层的上覆坚硬岩层的厚 度、强度、冲击倾向、距煤层的距离等,底板岩层的厚度、 性质等。(三)地质构造:褶曲构造和断裂构造情况,局部地应 力异常,煤层厚度和倾角的突然变化等。第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评定冲击危 险级别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 发生冲击地压;(

6、二)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三)煤层老顶为厚5m以上,抗压强度大于70MPa的 坚硬岩层;(四)孤岛形、半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五)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停采线附近遗留煤柱;(六)煤层厚度和倾角有突然变化;(七)褶曲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八)煤炮剧烈、频繁;(九)巷道煤(岩)体位移量。第十九条 有冲击危险采掘工作面必须视危险程度定期 现场监测,重点区域必须每班监测。检测方法主要有钻屑法、 应力在线监测法、电磁辐射仪监测、微震监测、地音监测等。 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参照采场矿压监测数据预测 预报冲击危险。第二十条 钻屑法采用小直径钻头(一般为42mm),钻孔 深度不小于

7、7m,间距为35m(重点区域需加密)。记录每米 钻进时的煤粉量,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 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 击等现象,作为鉴别冲击危险的参考指标。第二十一条 钻屑法检测冲击危险的指标及判定方法:(一)检测指标由煤粉量、深度和动力效应组成。煤粉 量是每米钻孔长度所排出的煤粉的质量,单位为kg;深度是 从煤壁至所测煤粉量位置的钻孔长度,可折算成钻孔地点实 际采高的倍数,动力效应是钻孔产生的卡钻、孔内冲击、煤 粉粒度变化等现象。(二)用钻粉率指数方法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 的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实际钻粉 率达到相应的指标或出现

8、钻杆卡死现象,可判定所测工作地 点有冲击地压危险。表1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数钻孔深度/煤层厚度1.51.53 3钻粉率指数1.523 3注: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kg)/每米正常钻粉量(kg),正 常钻粉量是在支承压力影响带范围以外测得的煤粉量。测定煤层正常 钻粉量时,钻孔数不应少于5孔,并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第二十二条 采用便携式电磁辐射仪对冲击危险进行监 测时,每隔10m布置1个测点,每个测点监测时间为2分钟。记录煤(岩)破坏过程中电磁辐射强度的最大值及脉冲数,采 用静态临界值及动态趋势法预测冲击危险,接近或超过临界 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若电磁辐射指标升高

9、较快,或 指标较高时突然下降,也判定为有冲击危险。第四章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设计第二十三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必须编制专 门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 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内容。第二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参照以下原则:(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 应首先开采解放层。(二)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 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 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三)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区段应按合理顺序 开采,在褶曲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

10、从 盆底开始回采。(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 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尽量采用长壁开采方法。(五)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 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或小煤柱护巷布置巷道。(六)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 得留有锐角。(七)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 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 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第二十五条 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设计回采工作面时,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分析 评估。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除编制专项防冲设计外,在编制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

11、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二)同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必须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 形成孤岛工作面。由于村庄压煤等因素影响形成的孤岛工作 面,必须逐面进行冲击地压评估,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三)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应对齐,避免出现梯形、 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煤柱。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 采时,下层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层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线,开 采上层煤不应留下给开采下层煤带来困难的煤柱区。(四)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严禁相 向回采。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 岛煤柱。(五)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 (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煤工作面影响区内掘进。

12、(六)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第五章掘进和回采第二十六条 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 终在卸压保护带内进行,卸压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倍巷 道高度(或回采高度)。第二十七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必 要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两 条平行巷道垂直,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如相 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机掘50m )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 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 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第二十八条巷道应采用锚网支护,不具备锚网支护条 件的可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

13、架,严禁采用混凝 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通过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前 应进行冲击危险的监测和处理。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 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 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三十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回采,同一煤层同一采 区双翼开采的,两翼工作面不得对采;其他情况下相邻工作 面必须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应在采空区 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 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冒落法 管理顶板的,大面积悬顶时必须实施强制放顶措施。第三十三条 在冲击地压

14、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躲炮 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撤人半径不得小于150m。第六章冲击危险的治理第三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 解危后开采”的原则,按照“监测一落实防冲措施一效果检 验一再治理”的基本程序,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第三十五条实施解危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 工程师审批。解危后,必须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进 行效果检测,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三十六条解危主要采用钻孔卸压、爆破卸压,也可 视情况采用强制放顶、断顶(底)煤层注水等方法。第三十七条采用煤层钻孔卸压措施有关规定如下:(一)打卸压孔前应当用钻屑法查明压力带的范围和程 度。只允许在低应力区

15、开始施工卸压孔,且要由低应力区向 高应力区钻进,并同时记录每米钻孔的钻屑量、高压特征和 特殊情况。(二)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参照下表:表2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表采放厚度钻孔深度孔径与间距75mm90mm110mm10m3孔一组/3m3 5m15m2 3m3 5m5 8m20m8m需专门设计注:危险性高的区域可加密钻孔;要注意应力恢复后应二次卸压。(三)采用钻孔卸压时,必须有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 的专项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用煤层爆破处理措施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和诱发爆破方 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地压危险。第七章冲击危险区防护第三十九条 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 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 安全地点避灾。第四十条监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 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 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第四十一条 在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个 体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第四十二条 在有冲击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限制人员通 过的措施。具体限制范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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