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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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责任问题:1、民事责任一一看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2、刑事责任负责人,案例显示包括法定代表人,看职责。(1)责任人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 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根据案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2)责任:拘役至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3、行政责任单位+负责人1)以上包括本 数,以下不包 括本数一般

2、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下3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30人以下30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下10人以上50人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10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 失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5000万 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 下200万元以上500万元 以下单位主要负责任人罚款上一年度收入30% 上一年度收入40%上一年度收入60%上一年度收入80%2 )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 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4、厂房设备出租方责任:46、100、101条过错、连带附:刑事/行政责任相关规定 刑事: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

4、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 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1、什么标准是重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

5、522号)135条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135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2、直接负责/直接责任(法释2

6、01522号)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 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 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法释201522号)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 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 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案例(2014)海刑初字第086号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被告人是否必须是亲临施 工现场的责任人员,即“现场性”。在被挂靠单位的责任人员从未直接参与现场

7、施工,亦 未直接对 施工过程进行管理指导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刑法条文中所要求的“在生产、作业 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不要求被告人当时一定在现场法官认为,“现场性”并非重大责任 事故罪的必要条件,是因为“现场性”很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底层劳动者与管理者之 间的责任倒置。在一般的生产、作业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劳动者虽然要付出直接的劳动, 但对于安全生产设备的配备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往往拥有较少的发言权,如果在重大 责任事故罪中要求“现场性”,则一旦出现伤亡事故,这些底层劳动者可能因为他们在现 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反,生产、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虽然不用直接参与现场施工, 但对

8、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措施往往具有决定权,倘若基于其不具备“现场性”,而免于追 究法律责任,这将十分不合理。当然,在大多数案件中,一般只有现场的施工者、操作者才有可能接触和使用安全生 产措施,或者直接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因此,也不能一概否认他们对于安全生产事故 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比如,在建筑工地开运渣土卡车的司机,他作为现场的一线工作人 员,对于卡车的具体操作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在安全设施和制度都十分完备的情况下,因 为司机自己的过失驾驶行为,在建筑工地将另一正常施工人员碾死,如果无法认定为过失 致人死亡,则可以考虑认定其对重大责任事故是否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看其是否构成重 大责任事故罪。应该根

9、据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来确定责任大小按照生产施工单位的通常内部治理方式,依据离现场由远及近的标准,可以将生产施 工单位的内部人员分为以下几个层级:第一阶层是很少在现场的企业高层领导者;第二阶 层是有时会在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的企业中层领导者;第三阶层是直接在现场的工 人和现场指挥者。(1)如果某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起因是由于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没有制定和实行诸如在 恶劣天气下的暂停施工或者防止疲劳施工的轮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虽有此类规章 制度,仍然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继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则主要责任人员应当是企业中负责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购买、维护生产设施设备的负责人或者对

10、施工具有监督、指导责 任的人员,他们通常是企业的中层或者高层领导者,而不应当是现场施工人员。(2)如 果企业制 定了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且也配备了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但是一线施工人员违 反规章制度,没有合理使用该类设施设备,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则应当由直接在现场的工 人、现场指挥者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11、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 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 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

12、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 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13、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 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 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

14、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 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 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15、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 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 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 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 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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