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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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2015第39号公告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见附件)。二、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三、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2、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四)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四、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一)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四)近三年经审计

3、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五)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五、除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六、获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在每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当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三)已签署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

4、法律意见书;(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七、发行人可以选择招标发行或者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拟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应当在备案材料中增加簿记建档发行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簿记建档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等。八、发行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已发行过金融债券且后续监督管理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可以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九、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时限内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发行人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十、发

5、行人应当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到账、拨付及资金收回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在债券存续期内全部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十一、发行人应当按季度向市场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将上一年度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十二、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十三、发行人可以与具有做市商资格的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

6、绿色金融债券的做市安排。十四、绿色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十五、发行人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可以按照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十六、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十八、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债相关要求的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参照本公告执行。非金融企业发行支持绿色

7、产业项目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另行制定。十九、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二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doc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5日附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说明或界定条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称和代码备注1.节能1.1工业节能1.1.1装置/设施建设运营1.国家颁布单位产品/工序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行业,装置/设施(不含燃煤火力发电)产品能耗或工序能耗国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2.燃煤火力发电机组

8、限定为容量300MW超超临界或超临界热电(冷)联产机组和背压式供热机组(背压式供热机组无机组容量限制);3.特高压电网等采用特定高效低耗技术项目按特定技术直接认定;4.生物质、低热值燃料供热发电等项目,按项目消费生物质或低热值燃料原料属性认定;5.LED照明等高能效产品利用项目按产品技术直接认定。E-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产品(工序)能源消耗限额先进值参照相应行业产品(工序)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或全国工业能效指南(2014年版)第4节重点行业产品和工序能效附表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工序)能效表。1.1.2节能技术改造含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节能部分)节能技术的改造

9、项目,“上大压小、等量替换”集中供热改造项目,以及工业、交通、通讯等领域其他类型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被改造装置/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后满足如下标准之一:1.装置/设施产品能耗或工序能耗国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2.改造后装置/设施/设备节能率相应行业/领域节能应用推广技术平均节能率/节能能力。E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4840工矿工程建筑或-49建筑安装业。国家有相关具体项目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标准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节能效果及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执行。1.2可持续建筑1.2.1新建绿色建筑指新建符合以下标准的建筑:1.新建工业建筑:达到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10、2013)二星级及以上标准;2.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二星级及以上标准。E建筑业-47房屋建筑业。1.2.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节能改造。E建筑业-49建筑安装业;-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1.3能源管理中心1.3.1设施建设运营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生产、输配和消耗各环节(不限定包含所有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能源管理管控一体化系统。包括系统硬件设

11、施设备购置安装和配套软件系统开发运用。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10软件开发及-652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项目建设标准符合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要求国家标准。1.4 具有节能效益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1.4.1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2.按照城市内涝及热岛效应状况,调整完善地下管线布局、走向以及埋藏深度的建设及改造项目;3.根据气温变化调整城市分区供暖、供水调度方案,提高地下管线的隔热防潮标准的建设及改造项目。E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4819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485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参照文件:国务院办公

12、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2.污染防治2.1污染防治2.1.1设施建设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污水、污水处理副产污泥、大气污染物、城镇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垃圾等)处理、综合治理等污染处理、治理设施及最终处置设施等(含管网、收集中转储运等配套设施建设运营)。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7340海洋服务;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企业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如涉及废弃物转移,须符合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

13、巴塞尔公约相关要求。2.2环境修复工程2.2.1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环境修复项目: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项目、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项目、土壤污染治理及修复项目等。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如涉及废弃物转移,须符合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相关要求。2.3煤炭清洁利用2.3.1装置/设施建设运营 指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分质分级利用,以及采用便于污染物处理的煤气化等技术对传统煤炭消费利用方式进行替代的装置/设施建设运营项目。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E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4840工矿工程建筑;C制造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4、-2520炼焦;33金属制品业-3311金属结构制造。限定为符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范围的装置/设施建设运营项目。3.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3.1节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3.1.1设施建设运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农牧业节水灌溉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含海水淡化、苦咸水、微咸水、再生水和矿井水处理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以及海绵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运营项目。E-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90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N水利、环

15、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6 水利管理业-7620水资源管理;-7630 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作为水资源优化配置,本类目具有气候变化适应方面的效益。3.2尾矿、伴生矿再开发及综合利用3.2.1装置/设施建设运营指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目的的矿产资源尾矿、伴生矿再开发利用、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地热能开发、回灌及综合利用等装置/设施建设运营。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2其他采矿业。 不包括利用地热及水资源资源建立的热电厂及矿泉水生产厂。3.3工业固废、废气、废液回收和资源化利用3.3.1装置/设施建设运营指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气、废液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装置/设施建设运营。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C制造业-14食品制造业-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411火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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