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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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 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非法集资活动近年来越演越烈,是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还是处理方式有问题?研究发现,现有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制度不能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无法明确区分一般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同时,以非法吸收或者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非法集资行为,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目标,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本文建议将更多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监管领域,从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也符合金融实践的现实。为了实现这一建议,需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从而使其能够应对现实中花样翻新的各类集资活动。关键词非法集资证券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多年持续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充沛民间资金,也需要寻找更多的投资渠道。然而,处于转型之中的金融制度却无法为资金融通提供顺畅

3、的管道。从原有的国家垄断型金融制度转换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体制,也许需要漫长的路程。在此期间,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往往很难从现有的金融体制中获得所需资金,不得不自谋出路,走上了非法集资的不归路。2003年发生的孙大午案,将我国目前非法集资处理制度的弊端暴露在了公众面前,一时之间出现了过多情绪化的批评。但2004年11月和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文指出:非法集资活动“十分猖獗”,要求严厉打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势头”,说明非法集资现象在现实中仍然造成了严重危害,不得不重点打击。按照现有处理办法,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将一律被依法取缔,集资者往往会同时

4、被追究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罪甚至最高可被处以极刑。对于孙大午这样有正常融资需求的非法集资者,如此严苛的法律责任是否合适,一直受到质疑。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自从1995年刑法加入了此类罪名之后,非法集资活动却越演越烈,甚至呈现“高发势头”。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理手段,不免同时有打击面过宽和打击力度不足的双重感慨。由此,我们不免怀疑:现有的非法集资处理手段是否合适?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出初步探讨。需要说明的是,非法集资活动从性质来说,有两大类:一类是有着正常融资需求的集资安排,集资者由于从正规的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资金支持,或者觉得正规融资渠道的成本太高,才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另一类集资活动则并无融资需求,

5、集资者不过试图利用非法集资活动骗取他人财物,这在任何国家和体制下都是典型的诈骗行为。由于后者的诈骗性质比较明确(尽管在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难度),本文不予讨论。本文将只讨论对有着正常融资需求的非法集资活动如何处理的问题。一、非法集资活动的现状及其处理(一)非法集资活动的现状非法集资活动是指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之外的其他方式获得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经济发展,需要资金支持。在资金规模需求较大时,一般的私人借贷无法满足要求。此时,资金需求者就需要从更多的资金供给者手中募集资金。这种少数资金需求者从多数资金供给者手中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即为集资。集资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往往受到法律规制。一般而言,集资可以采取

6、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法律相应也有不同的监管要求。但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由于存在法律监管要求,都给集资者带来较高融资成本,当法律的规制过于严格时,许多集资需求可能无法得到满足。由此,引发了集资者从合法融资渠道之外募集资金的冲动。根据中国当下的金融制度,法律规定的融资渠道只有商业银行、信托、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等几类,利用上述渠道获得资金都要满足较高的条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经济体制,尽管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然而正规的融资渠道仍然更多地向国有企业倾斜,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民营

7、经济的融资需求。在这种制度背景下,中国非法集资活动频繁发生,表现形式也层出不穷。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一份通知中称:截至1998年底,“以各种名义的非法集资活动共7900多起,集资金额超过390亿元”。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承认:“由于非法集资活动手段花样翻新,形式比较隐蔽,近几年来,非法集资问题还是屡禁不止,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公开发布的通知中称:“近年来,一些地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大案要案接连发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更称: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06年

8、,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若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治理整顿,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从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上来看,由于需要规避合法的融资渠道,集资人往往采用合法的交易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这就给认定非法集资活动带来很多困难。实践中,直接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筹集资金的,比较容易认定。然而,更多非法集资活动采用貌似合法的商业交易形式来隐蔽其非法集资目的。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各

9、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至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十二种类型: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

10、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

11、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 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由此可见,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尽管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列入了刑事制裁范围,1998年国务院开展治理“金融三乱”活 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非法

12、集资活动规制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动(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非法集资被列为打击的重点对象。但现实说明,法律的规制并未遏制这一社会现象。或许,我们需要从规制本身来思考这一问题。(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认定和处理非法集资规避了法律对集资活动的监管,对监管秩序构成了一种挑战。然而,当非法集资成为一种屡禁不止的现象时,我们似乎更应检视的问题是:规制非法集资的法律为什么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失灵?1、非法集资活动的认定从目前案发的情况来看,非法

13、集资的手段花样翻新,大致可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其中,以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形式或者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的,都比较容易认定。但非法集资活动为了规避法律监管,往往采用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等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目的,认定起来则相当棘手。“2006年,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价值占全部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价值的60以上”。因此,关键问题是:如何区别非法集资活动和正常的商品交易与生产经营合作等活动。根据现行制度,认定非法集资,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

14、、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这种认定方式与1998年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取缔办法)一脉相承,主要从筹资对象的范围、投资目的、经济实质三个方面来界定非法集资活动。但从实践来看,适用这些标准认定非法集资活动,将导致

15、相当的混乱。2、非法集资者的法律责任在制度上,非法集资一律会被取缔,非法集资者亦须承担相当严重的法律责任。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主要遵循下列程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一经发现非法集资的线索,须立即调查取证,其间发现涉嫌犯罪的,则移交公安机关,并根据刑事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银监会在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没收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我国关于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相对较低,多数非法集资者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非法集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有三类:(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但从实践运用来看,本罪对于犯罪的载体要求较为严格,非法集资的工具必须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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