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分析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33669856 上传时间:2023-06-12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0.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分析(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股东的抗争之路-公司挣钱,股东不挣钱情况下小股东对策以下为吴国平律师根据个人案例整理的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问题,如有意委托律师, 请在百度搜索中输入“昆泰律师事务所吴国平律师”即可查到联系方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1程序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2.可以查阅的对象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以下内容即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该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嫌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分界不清;二是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 凭证并不明确;三是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未作规定。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可以查阅原始凭证也是态度不

2、一,导致了各地法院(即使是同一地 区的不同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上的不同的判决结果,我个人认为会计账簿并 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鉴于小股东最想查实、控制股东或者高管最害怕查阅的对象就是原 始凭证,而且会计凭证造假的难度最大且最容易暴露问题所在,所以就现实中会计报告及账 簿造假频发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小股东查阅权而不允许其查阅原始凭证无异于剥夺了小 股东的查阅权。查阅的形式一般来讲,查阅的形式应该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明确,例如将公司会计账簿置于公司特 定场所,由原告或者原告委托人(一般为律师及会计师)在营业时间查阅、誊抄和复制。对 于电子版的会计账簿,可以请求公司予以拷贝、打印或者发送至

3、制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查阅的费用负担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费用是由股东自身承担地,但是实践中存在小股东兼任公司监事的 情形,此时小股东查阅权主体便与监事职权相重合在一人身上,此时建议以监事身份检查公 司财务,一则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没有抗辩权,二则聘请律师和会计师以及所有的诉讼费用便 由公司来承担了,(当然公司承担也即股东承担,但是还是有所区别)公司的对抗方式(1)利用公司法规定的“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可以拒绝, 立法者在防止查阅权滥用时明显带有矛盾的心理,在同一法条中同时运用了 “合理依据”和 “可能损害”两个逻辑上相互矛盾的词组,因而给公司留下了巨大的“做文章”的空间,因为公

4、司举证只要达到“可能损害”就可以拒绝了!(2)公司采取消极配合的方式,以守为攻,变相藏匿可能有问题的账簿,一般在执行过 程中会以各种理由“找不到”,尽管会计法和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依据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 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 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 计资料的。”所以在实践中有些公司会“懂法用法”,在股东行驶查阅权时设置重重障碍! 一种错误观念有些股东要求查账的目的是为了分红,认为如果发现公司在重要的财务数据

5、上弄虚作 假隐瞒公司利润,则可以要求其分红。实际上,即使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公司有隐瞒的未分配 利润,法院仍然不能强制分红,当然如果公司的章程中有关于分红的强制性规定而公司不执 行的例外。具体原因请参见不分红的理由因此在选择行使查账权时应当先与律师沟通。 常见隐瞒利润的财务做账手法:常见的有利用销售分割、存货调节、其他应付款等项隐瞒公司利润,例如在其他应付款 中,通过长期挂账、虚列等方式来调节成本、藏匿收入,更有甚者直接故意增大应付然后套 取现金私分。吴国平律师,内蒙古通辽人,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获交通运输工程学士学位,后攻 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硕士学位,曾执业于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北京

6、昆泰律师事 务所。自执业以来,吴律师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仲裁、诉讼等传统法律 事务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顾问单位挽回了大量的损失。主要业务 领域为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业务。010-51 27 11 33关于隐名股东是否享有査阅权的问题现有的判例中有些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但是我认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排除信托关 系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当然享有查阅权。持否定意见的人主要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推定 认为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不可以行驶股东权利,我认为这是错误的理解,首先,三 十三条并没有排斥隐名股东的权利,如果立法者选择了排斥隐名股东,应当采取例如“除记 载于股东名册外的股东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其次,持否定意见的人没有明确隐名股东与显 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适用于合同法之委托关系(排除信托的前提下),依 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委托人(隐名股东)可以行使受托人(显名股东)对第 三人(公司)的权利。因而,在隐名股东可以证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委托合同并且在公司 章程中没有明确条款排除隐名股东存在的,隐名股东要求介入由公司法调节的查阅权应 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