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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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省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与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与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时间零时起实施。一、定义1) 本协会: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2)章程: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3)本保险条款: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4)董事会: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5)经理机构: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6)入会船: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7) 船舶:系指已加入

2、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8) 吨位: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9) 入会吨位: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与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10) 船东: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与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

3、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时间24时止的一年。在本保险条款的所有条款中,除另有明确说明者外,凡与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格林威治标准时间;凡与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时间。14)关账保险年

4、度:系指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而关账的保险年度。15)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 系指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成员协会实施的超额损失再保险保单。16) 国际保赔集团再:系指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任保限额何成员协会产生的最小索赔案的数额(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而该最小索赔案将达到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对任何类型的索赔案(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所承当的最大限额。17) 公约责任限额:就一条船舶而言,系指该船船东在巨灾索赔发生日对索赔案(不包括人身伤亡索赔案)的责任限额,即根据1976年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公约”)第6.1(b)条规定计算的,按经本协会最终确认

5、的在巨灾索赔发生日实行的兑换率,从特别提款权换算成美元的数额,但是,(1)如某船仅以其部分(“相关比例”)吨位入会保险时,公约限额应是以前述计算和换算的责任限额按相关比例计算的数额;且,(2)即使公约条款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每条船舶应被视为是适用公约的海船。18)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系指对船舶的船壳和机器实施保险所签发的保单,或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五条对入会船的船壳和机器实施保险所签发的证书。19)互助会费:系指会员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十八、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就入会船向本协会支付的款项,包括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巨灾会费和免责会费。20)互助会费入会保险:系指应向本协会支付互

6、助会费的会员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21)固定会费:系指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就入会船向本协会支付的固定会费。22)固定会费入会保险:系指应向本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船东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23)巨灾会费:系指本协会为提供资金以支付所有或部分巨灾索赔而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征收的会费。24)巨灾索赔:系指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的成员协会在船舶入会保险条款下所产生的索赔中(不包括油污索赔),超过或可能超过国际保赔集团再保限额的那个部分(若有的话)。25)巨灾索赔发生日:就任何巨灾会费而言,系指导致巨灾索赔并为之征收巨灾会费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日期,或,如果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

7、(三)款第1和2项规定发生该事件的保险年度已经关账,则指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宣布开账的那个保险年度的8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26)免责会费:系指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在终止保险、停止保险或撤销保险时征收的免责会费。27)事件:系指任何一件事件(由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一系列事件应作为一个事件来处理,即以第一时间发生的那个事件来处理)。28)船员:系指根据船员协议或有关在入会船上提供服务的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受雇为入会船定员的任一人员(包括船长和实习生),不论是否在该船舶上。29)货物:系指会员为之订立运输合同的各种货物,包括

8、被用于或拟被用于包装或固定货物的任何物件,但不包括会员拥有或租赁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30)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系指国际保赔集团某些成员协会在1992年11月17日订立的协议,与其任何附录、修改文或重订文,或任何具有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其他协议。二、导则1.本协会向会员提供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风险的保险。2.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的风险应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条款规定的但书、条件、除外、限制与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3.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的保险可通过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的书面特别条款予以排除、限定、变更或修改。4.会员可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特别协议,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六和七条向本协会投保第

9、三、四和五条未予规定的特别风险。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该特别风险的保险应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条款规定的但书、条件、除外、限制与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5.本协会仅承保会员由于下述原因所产生的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1)船舶在本协会入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2)有关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且3)与会员或代表会员对船舶的经营有关。6.将船舶加入本协会投保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任何风险的任何会 员(按下述第7款办理的除外)有义务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十八、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互助会费(“互助会费入会保险”)。7.船东可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交纳固定会费取得本协会的保险(“固定会费入会保险”),但

10、是,该船东应就此项固定会费入会保险的特别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8.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提供的保险,在第十、十一、十三和十五条规定允许的围,仅使相关会员、共同入会会员、集团会员、其他协会或保险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受益。9.尽管有第八条(一)款的规定,但是当会员不能解除其对船伤、病、亡赔偿的法定责任时,本协会应以会员的名义直接向船员或其被抚养人解决或支付该项索赔。 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船员或被抚养人向其他方的追偿权无法得以执行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也无法获得补偿。 2)在符合下述3)项规定的情况下,本协会对船员的赔偿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会员按照条款与入会证书的规定本可从协会获得补偿的数

11、额。 3)因会员未能向本协会支付所拖欠的款项而被撤销保险,协会按条款第二十六条(二)款2项中的1)与4)的规定而停止对会员承当赔偿责任时,本协会仍有义务解决或支付该项索赔,但补偿仅以撤销通知之前发生的事故为限并且该补偿仅以会员的名义做出,会员应全额向本协会补偿该项索赔。三、保赔险承保风险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以下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和第八条第(

12、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2规定的免赔额。(一)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与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与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但是: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二)人员伤、病或死

13、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与对旅客的责任1. 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一)款与本第(二)款下述第2和3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与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2.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

14、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围,但可根据本条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围,但可根据本条第(七)款第2项得到赔偿。3.对旅客的责任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与因此项伤、病或死亡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2)由于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而应支付该船上旅客的赔偿金或补偿费,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登船港的费用与旅客在岸基本生活费用;3)对旅客行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但是:1)本协会根据本款第3项规定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作为、疏忽或不

15、作为所引起的责任,开支和费用;2)客票或会员与旅客签订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取得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且会员与经理机构就本第3项规定责任的保险已按经 理机构要求的条款达成协议;3)会员对任何旅客因航空运送而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迟延或任何其他间接损失所产生的责任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但是在以下期间产生的责任不应除外:(1)受伤或生病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在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后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2)旅客在离开入会船的旅途期间,但应符合下述但书4)的规定。4) 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的旅途中死亡或受伤所承当的契约责任,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1)旅客已另行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合同,不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或(2)会员已放弃了其就有关旅客旅途风险向任何分包人或其他第三者的任何或全部追索权。5)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协议,对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宝石、贵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获得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6)就本第3项而言,“海难事故”是指以下事件:(1)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影响入会船的物理状态使其不能安全驶抵其预定目的港的任何其他事件;或(2)危与旅客生命、健康或安全的事件。(三)船员遣返与替换费用会员为留岸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所产生的或根据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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