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5088695机关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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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篇一:法院机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机关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国家、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根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院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责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中院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政治部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

2、管部门,负责机关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含非在编职工,以下简称干警职工)应当提倡晚婚晚育、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第六条 机关干警职工,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育龄夫妻,给予以下优待和奖励: 1、女方年龄满23周岁、男方年龄满25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另加晚婚假15天(包括法定节假日)。一方再婚或一方不够晚婚年龄,双方均不享受晚婚假。2、已婚育龄女干警职工24周岁以上初育的为晚育,除享受规定的90天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外,可增加奖励假15天。晚育并及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加奖励假45天,

3、男方可享受照顾假10天。一方再婚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不享受奖励假,也不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发放。 第七条 办理生育证明,必须出具结婚证复印件,并由所在处室领导签字认可。申请再生育的,还必须出具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政治部方能对外出具生育证明。 第八条 凡自愿采取上环、埋线等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凭医院计划生育证明给予一次性营养费100元。除享受医院规定的假期外,另加奖励假3天。 第九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特别扶助对象的,帮助申请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十

4、条 符合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夫妻,须办理再生育申请,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能怀孕。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再生育的还需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严禁未经审批再生育。 第十一条 年满45周岁,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给1000元奖励费。第十二条 机关各党支部应组织干警职工开展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优生优育等基本知识的学习,每年不少于二次。干警职工尤其是党员结婚、离婚、再婚均应向处室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机关各党支部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发现和上报计划外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问题,并积极做好工作,妥善处理。各党支部应设立

5、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协助支部书记做好计生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各党支部应加强对本处室离异、再婚、夫妻分居两地的育龄人员的管理,每半年了解排查一次计生情况,切实做到心中有数,确保不发生计划外生育等问题。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干警职工的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不得晋升职级。处室干警职工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问题的,将追究支部主要领导失察失职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有关事宜,按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篇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镇级) 计划生育例会制度 一、镇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 镇

6、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1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镇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镇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分管领导、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每月必须按

7、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计划生育协会制度 一、协会围绕计划生育开展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1次理事会换届选举大会。 二、协会活动每年不少于四次,活动的重点:引导和帮助育龄妇女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协会建设“会员联系户”开展正常互助活动,帮助节育对象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理事会、会员积级参加各项活动,模范地做到“四带头”即带头宣传、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带头做好服务、带头勤劳致富。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镇的实

8、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镇干部、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镇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担任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由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负责本镇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 三、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本镇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本镇所辖行政村通报情况。 四、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镇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五、按规定每年至少三次,组织本镇已婚育龄妇女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孕

9、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六、做好对本镇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二次与本镇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七、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

10、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本会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种优待和奖励。 九、按照有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用。 十、本镇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有效的手术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日;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日;输卵

11、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女干部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五天;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五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遇特殊情况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一、干部、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享受三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看护假只享受一次,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

12、二、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十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如夫妻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责。 十五、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

13、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六、对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根据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港口镇计生服务所管理制度 一、宣传制度 使每对育龄妇女均能接受一次较为系统的避孕节育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同时,还定期地对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有电教设备,专兼职教师,教材及宣传录像带,有宣传真实记录. 二、培训学习制度 服务所工作人员除加强平时的

14、自身业务学习外,每年还要接受市计生委1-2次短期培训,且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服务所对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有关业务和相关知识培训,没年4-6次。 三、技术管理制度1、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镇服务所工作人员,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规定各自的工作职责,从事节育手术的人员,必须以对育龄妇女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严格无菌操作,一丝不苟,认真负责做好没例手术,确保受术者的身心健康。 2、手术室管理制度:每日手术前做好清洁卫生及空气消毒工作,紫外线消毒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术后及时消除污物,每周大扫除一次,手术室内不得堆放与手术无关的物品,保持手术室内安静,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手术室.

15、3、消毒灭菌制度:没周更换器械消毒液,高压消毒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手术包应标明名称,是否消毒及消毒时间,消毒手术包应与未消毒包分开放置,超过消毒有效期的手术包应重新消毒后放可使用. 四、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咨询诊断室,超室,手术室,消毒室及避孕药具发放等应有专门登记册,一室一簿,不分种类及行政区划,按时间顺序连续逐人登记,上环,人流,等手术除在相应手术室外登记外,还应填写专门手术记录要将随访记录的内容及时分别记在相应的手术记录上各类技术报表应健全,填写准确即使服务所还应定期到港口卫生院里解补充本镇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即使掌握信息,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镇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

16、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各种登记,记录应按年及时度归,妥善管理。 五、随访制度 镇服务所人员要深入村组,服务群众,每年进村入户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时间的四分之一,要通过定时定点孕环检等方法为上环及使用避孕药具的育龄群众进行避孕效果的随访服务,对避孕失败者认真分篇三:镇直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指49周岁以内已婚育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和临时用工)、租住本单位房屋(包括住宅区、办公区)的已婚育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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