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职能演变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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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者按:峥嵘岁月三十余载,江苏司法行政从恢复重建, 迅猛发展,到再现辉煌,每一个司法行政人都伴随着她共同 成长, 一路风雨兼程。本栏目将陆续为你推出展现司法行 政历史变革与发展进程中曾经发生的那些事。本期由曾担任 法学天地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厅办公室主任,现已退休 的胡建业先生为你讲述司法行政的发展历程。司法行政职能演变概述司法行政可谓源远流长,在我国至今已有1400多年的 历史。中国审判和行政的分离,在中央始于魏晋,在地方始于 清末。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行政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阶段, 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194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人民政府设立司法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1955年,

2、设 立江苏省司法厅。建国初期,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如机构设 置、编制、干部任免、财务管理等;主管律师、公证等事务; 主管司法干部的教育培训;主管狱政工作;主管法制宣传工 作。1950年11月3日,根据政务院指示,狱政管理事项划 归公安机关。1959年,在极“左”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下, 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全部撤销,社会主义法制受到 严重削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民主,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79年司法部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构 相继恢复重建。江苏省司法厅恢复重建于1980年1月8日。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之

3、初,其主要职责,基本沿袭着 建国初期的规定。1980年12月,国务院在批转司法部的报 告中指出:“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担负着组 织、宣传、教育和后勤等重要任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 机关承担十项具体任务:(1)了解并掌握司法干部的思想情 况,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司法 机关认真按照法律办事,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2)管 理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资装备和司法统计;(3) 协同法院建立与健全各项审判制度;(4)按照规定管理司法 干部;(5)建立各种政法院校,大力培养法律专业人才;(6) 组织管理公证、律师工作;(7)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8) 研究整理

4、和编纂法规,协同科学研究单位开展法律科学研 究;(9)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政权司法助理员的工作; (10)开展司法外事活动,发展国际友好往来,交流法学知 识和司法经验。根据上述职责,中央领导同志曾形象地称司法行政部门 为司法机关的组织部、宣传部、教育部和后勤部。所谓“组 织部”,即承担着管理、调配司法干部的任务;“宣传部”即 统一组织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教育部”即 为法院、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干部,并通过正规化法学 学历教育,向政法部门和社会各界输送合格的法律专业人 才;“后勤部”即为司法部门开展业务、保持工作机制正常

5、运转提供后勤保障。1982年至1983年,司法行政的职权范围和任务有较大 的调整。1982年,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移交人民法院自己管理。1983年4月,根据中央的决定,监狱、劳教工作由公安机关 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增加了监狱、劳动教养 管理两项职责。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又有调 整。1992年,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共中央(1992) 7号文件规定,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由司 法行政机关主管。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1994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了仲裁登记管理 职责。九十年代末,根据中

6、央有关规定,相继增加了主管司 法考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跨入新世纪后,2003年 7月,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各级司法 行政机关又承担了管理和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演变可以看出,无论是在 1979 年后重建初期还是在目前,司法行政机关都是一个工作门类 较多、战线较长的部门。有的同志把它喻为“多军兵种合成 部队。”各项工作既有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把各项 工作贯穿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的是一根红线一一法律保障和法 律服务。1985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在讨论司法行政工作的会议 纪要中,对司法行政部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确的 规定,指出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

7、的工具之一,是政 府的重要执法部门,也是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的重要部门。会议纪要除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象其他政法 机关一样,具有“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四 化”的共同职责外,还第一次明确了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坚持 “四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即司法行政机关要更好地为社会 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方 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这是司法行政机关 恢复重建7年来的纲领性文件,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长期的 指导意义。坚持“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使司法行政法律服 务和法律保障职能日臻明确、清晰和具体。1993年6月,司 法部长肖扬在总结我国司法行政重建14年发展经验的基础 上,第一次直接提出了司法行政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双重 职能,使司法行政系统上下对此进一步形成共识,进一步推 动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责任编辑:张祥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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