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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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五篇)(篇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浦单位: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_投资兴业,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我县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安全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开发强度、财税贡献等符合_县的有关规定。2对新引进入驻_工业园区各专业园的工业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以企业当年投产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权证供地面积为基数计算,下同),项目用地容积率大于

2、1。3对新引进入驻_县的农业项目,要求符合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方向,能够促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4对新引进入驻_县的第三产业(不包含房地产业),要求符合_县第三产业行业结构优化需求,满足_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及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引领的新兴生产性服务业。二、优惠政策(一)供地优惠1新引进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土地用地挂牌价为8.5万元/亩。2对利用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项目,优先供地,且在用地上先按照挂牌价8.5万元/亩执行,挂牌成功后,再按照自然资源部颁发的_县工业用地最低标准5.6万元/亩产生的差额部分,以每亩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3、的方式进行补偿。供地后两年内,外资资金未达到到资标准的,需归还上述土地出让金差价补偿金额。(二)设备补助新引进工业项目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购置生产设备款总额超出500万元(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减半执行),投产并入规后,按设备投资总额(扣除进项税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以上项目在申请补助当年,如有上级设备专项资金补助,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三)财税补助1新引进工业项目自取得项目用地第二年公历1月1日起6年内,当年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的,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亩均税收达

4、到15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万元,补助比例提高2%。在项目政策享受期内,有新增用地面积,亩均税收计算基数中的用地面积为原先用地面积与新增用地面积之和。出口企业以当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含企业增值税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实现的出口免抵调库资源数)和企业所得税计算亩均税收;兑现财政补助时以企业当年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实际到位的增值税出口免抵调库收入数计算享受政策。以上项目属对我县厂房闲置或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回归经济”、外商投资(利用外资达到3000万元)等情况之一的,按照以上补助标准,在50%的标准上增加2%,不重复叠加。2新引进入驻_县的第三产业类型项目(不包含房地产项目),从达到限上入

5、统第二年公历1月1日起3年内,当年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收达到20_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的20%、30%、40%、50%、60%给予补助。以上属“回归经济”、外商投资(利用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数字信息等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之一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增加2%。3当年财税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的70%。(四)设施农业补助新入驻_县的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花卉、中药材等设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并固投入统后,对达到省定标准的智能温室规模达10亩、温室大棚一规模达100亩、智能温控大棚一规模达20亩

6、、智能温控大棚二规模达30亩,在取得省、市标准补助后,我县再配套每亩一次性分别补助1万元、0.1万元、0.5万元、0.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五)总部经济政策对落户的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和措施执行。(六)“一事一议”政策对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有辐射带动的产业链项目和军民融合项目,投资强度满足一定条件的,在税收、产业基金、用地保障、人才支撑等方面予以“一事一议”。(七)补助办法1提交预审备案资料。新引进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备案(立项)后,及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引资协议书、备案表(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交项目责任单位预审备案。

7、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需提交相关认定资料。2申请设备补助。项目建成投产并入规入统后,即可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交补助申请报告、购买设备合同、设备清单、购买设备票据、入规入统等资料复印件和相关部门证明。3申请财税补助。项目取得用地第二年起每年的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补助年度,按照补助标准,每年兑现一次,直至期满。申请时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交财税补助申请报告、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和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次年的1月中旬即可提出申请。4申请设施农业补助。省级或市级补助申请成功后,即可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交原省或市补助相关申请资料和补助款到资凭据复印件。以上补助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收集

8、上述相关申报材料后,按时报送县商务局。三、招商奖励(一)奖励对象及标准引荐项目成功并做好服务的各类商会协会、中介组织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新引进并落户我县的项目,按备案(立项)投资总额(同个招商引资单位同期引进多个项目投资额可以叠加计算)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项目,在开工并固投入统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奖励。(二)奖励办法新引荐项目开工并固投入统后,引荐单位即可向县商务局提交奖励申请报告,新引进项目备案(立项)、引资协议、引资影像、引荐单位组织证照(涉及多个引荐单位需同时提供)、投资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涉及多个部分

9、协同招商的,需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奖励比例。四、保障服务1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入驻项目(企业)的备案(立项)、用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由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后,委托工业园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或引资责任单位统一代办,并安排项目责任单位为企业做好跟踪服务工作。2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参照_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七条措施(浦政综_65号)执行。3上述补助、奖励审核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完成,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要求积极做好申请补助的相关资料的收集、报送工作。五、说明事项1本优惠政策如与本县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则执行最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2本意见由

10、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确定招商引资项目入驻_以项目备案(立项)时间为准。3原_年9月1日印发的_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浦政综_128号)废止。(篇二)为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转型的推动作用,提高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加快打造州府经济和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芒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重点招商我市重点招商方向是:聚焦食品加工、旅游文化、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三大主导产业,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生物医药及大健康、航空和电子信息、装备和消费品制造等新兴产业,瞄准有市

11、场、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坚持“招大引强”。房地产项目(包括纯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中房地产投资超过50%的项目)不纳入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投资企业通过土地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相关规定开发建设。二、降低用地成本(一)工业用地。优先保障新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控制标准的工业类项目用地,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_56号)规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

12、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也可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以及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出让年限设定为5年或10年,土地价款可按使用年限分期缴纳,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申请不动产产权登记。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险、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类型使用土地,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与工业同价政策。(二)其他用地。新引进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原特

13、色农业、旅游产业及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三)大项目用地。符合芒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型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特殊优惠政策。三、减免建设收费(一)工业项目。对新引进的工业类(含配套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企业申报、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二)总部经济。给予除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及国家、省、州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免收市

14、级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的政策。(三)重大项目。对新引进的外商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分别达到100万美元、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的建设收费等相关手续,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采取专题研究方式予以支持办理。四、支持招大引强(一)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外来投资1亿元(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或生产型世界500强企业,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作为发展资金,后两年按其所缴纳“两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作为发展资金;对新引进的生产型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按其所

15、缴纳“两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连续五年给予给予企业作为发展资金。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还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多优惠扶持。(二)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所得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_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或当年在我市产生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来自市外控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上年度所缴纳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_万元(不含)、_万元及以上的

16、项目,分别按企业上年度实际上缴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85%、90%补助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地方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分别按企业上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100%补助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三)商会奖励。鼓励芒市异地商会、协会和异地芒市商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经认定对当年度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商会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四)引荐奖励。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引荐人进行资金补助。内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实际投资达到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投资额1千万美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1/3以上后,引荐人可申请引荐补助资金。对引荐并实质性促成重大产业招商项目落户我市的引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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