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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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银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卖双方在商 品、股权等交易过程中,委托托管人保管资金并根据约定条件办理资 金支付,促使交易成立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按照客户类型的不同, 分为单位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和个人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第三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当事人包括:付款委托人(买方)、 收款委托人(卖方)和托管人(X银行)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

2、所称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为各经办行在 x 银 行资金托管专用内部账户中对应的本机构账户,用于存放辖区内托管 的所有交易资金。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签约账户为付款委托人在经办行开立 的结算账户,用于向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转入托管资金、支取托管费、 收取利息收入、退回托管资金等。第六条 各经办行应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在本机构资金托管专 用账户下建立托管子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与托管子账户应一一对应, 并根据协议约定对签约账户计息,托管资金的转入、转出均须在签约 账户的开户行操作。第二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七条 申请受理。 由交易双方向经办行客户部门提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申请。 其中,单位客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3、码证、税务登记证(国、 地)、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交易合同(或相关业务文 件)等资料,个人客户提供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对 上述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委托 人授权代理人订立协议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第八条 协议签署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由有权签署协议的分支机构(单位客户为 二级分行及以上,个人客户为一级支行及以上)与相关当事人签署。 经办行应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协议示范文本。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区内 实际业务开展需要对协议示范文本的个别条款进行统一修改,但须经 同级法律事务部门审查通过,并报总行备案。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一式四份,付款委托人

4、、收款委托人、经办行客户部门和经办网点各 留存一份。经办行应对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柜面操作实行专人专柜, 对所涉及的单证、协议、通知书等文本文件专夹保管。第九条 账户开立及管理付款委托人应根据托管协议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交易资 金托管的签约账户。签约账户可以是付款委托人在经办行新开立的结 算账户,或经委托人双方协商指定的付款委托人在经办行已有的结算 账户。第十条 基本信息管理经办行客户部门在托管协议签署后,在本级机构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中建立托管子账户(附件1),托管子账户应与签约账户对应。 客户部门应建立托管子账户明细登记表,登记内容应包括:协议编号、托管子账户凭证号、交易类型、资金托管专用

5、户户名、 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账号、签约账户户名、签约账户账号、收款委托人 账户户名、收款委托人账号、托管金额、托管资金是否计息、计息利 率、利息归属、手续费收入以及协议附件文本名称等。经办行客户部 门应建立交易资金托管登记簿(附件2),逐笔汇总登记辖区内所有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登记簿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型、托管专用账户户 名、账号、托管子账户凭证号、签约账户户名、签约账户账号及托管 资金的存入、转出、利息计提、手续费收取等业务发生时间、金额等。第十一条 资金转入付款委托人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到经办行办理资金转入,经办网 点柜员根据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及付款委托人提供的支付结算凭证, 将托管资金从付款委托

6、人签约账户划转至经办行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同时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附件3)交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复 印留存后及时转交并通知收款委托人。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及时登记托 管子账户明细登记表及资金托管登记簿,实时反映各账户资金余额变 化及变化原因。第十二条 资金保管经办网点柜员应于每日日终前打印经办行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余 额交经办行客户部门,客户部门须核对本级行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余 额与托管子账户汇总余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查明原因,直至 核对一致为止。第十三条 资金转出委托付款通知书(附件4)是经办网点柜员将托管资金从资 金托管专用账户转至付款委托人签约账户,并即时完成资金划拨至收 款委托人账户操作

7、的主要依据。Is委托付款通知书的接收。在满足协议约定的资金划拨条件后,付款委托人或收款委托人应 以专人递送原件的方式向经办行客户部门发出经收、付款委托人共同 签署的委托付款通知书。2、委托付款通知书的审核。客户部门应根据托管协议审核委托付款通知书的相关要素, 审核内容应包括:(1) 要素的完整性。委托付款通知书应具备支付金额、支 付时间、付款委托人签章、收款委托人签章等要素。(2) 要素的合约性。支付金额不得超出付款委托人托管子账户 余额;委托付款通知书中收、付款委托人的签发人及印章应与托 管协议中约定的签发人和预留签章一致。客户部门经办人员对委托 付款通知书委托人填列的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负

8、责填列委托付 款通知书中由银行填列的部分,签章后交客户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 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经办柜员,客户部门应留存通知书复印件,专 夹保管。3、其他相关文件的审核。若委托人要求托管人对委托付款通知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文件 进行审核(如公证书、律师函等)的,经办行客户部门应事先与相关 当事人在托管协议中约定相关文件的类型、审核要素和审核职责。在 转出托管资金时,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相关文件 做形式上的审核。4、托管资金的划拨。(1) 经办行客户部门提交委托付款通知书至经办柜员,由 运营主管和经办柜员分别在委托付款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后,依照 通知书办理资金转出及划拨事宜。(2) 托管

9、资金需要分期支付时,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根据托管协 议严格审核分期支付的金额是否与协议约定一致,经办网点柜员应根 据委托付款通知书上的付款金额分期从托管专用账户中转出托管 资金,办理资金划拨。(3) 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及时登记托管子账户明细登记表及资金托管登记簿,实时反映各账户资金余额变化及变化原因。第十四条 业务终止1、协议的正常终止。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正常履行或托管资金划拨完毕的情况下,由经 办行客户部门出具协议终止通知书(附件5)经办网点柜员根据 该通知书协助办理托管子账户的结清和注销处理。2、违约处理。交易资金托管的违约是指资金托管过程中,由于付款委托人未向 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存入或足额存入托管

10、资金;付款委托人或收款委托 人未按托管协议约定向经办行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等情形,导致 经办行未能按托管协议约定正常完成资金转出及划拨,需要中止账户 资金托管协议的情况。(1) 当出现付款委托人未向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存入或足额存入 托管资金等协议中止的情况时,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及时向委托人双方 发出违约通知书(附件6)(2) 在协议约定的托管期限到期前,委托人双方达成共同意愿 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在托管期限到期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经办行 客户部门发出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履行通知书(附件7),接此通 知书后,经办行应继续履行资金托管义务。(3) 委托人双方达成共同意愿要求终止协议的,应由委托人双 方共同

11、向经办行客户部门发出协议终止通知书。经办行客户部门 对协议终止通知书进行审核后,加盖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和 部门公章,提交经办柜员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完成托管资金转出至签 约账户及托管子账户的注销工作。3、司法终止处理。交易资金托管期间,如付款委托人的签约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查 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经办行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 的,经办柜员应按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 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风险防控第十五条 业务管理经办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及时收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档案材 料,进行专人专夹保管。业务档案资料中包括客户基本资料、托管协 议、交易合同、各类业

12、务通知书及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资料等。经办行应根据交易资金托管登记簿信息,逐级上报该项业务统计 数据,以用于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业务经营分析,加强业务管 理,识别业务风险。第十六条 风险防控(一)为防范交易资金托管业务风险,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本规 程规定的流程办理业务,并在本规程基础上建立完善交易资金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及实施细则。(二)各经办行应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实行岗位分离、复 核监督制度,严格界定客户部门和经办网点的经办人、负责人在内的 人员业务权限,严禁越权操作和违反规定混岗操作。(三)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我行内部专用账户的相关管理办法存 放托管资金。(四)各经办行在办理交易资金托管

13、业务时,应对资金托管专用 账户和签约账户进行专人、专柜管理,确保托管资金安全。(五)经办行在划转托管账户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划转资金应分别由客户部门和经办网点等相关部门的经办人、负责人 两人以上审核。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X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交易资金托管业 务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交易资金托管子账户明细登记表2. 交易资金托管登记簿3. 资金到账通知书4. 委托付款通知书5. 协议终止通知书6. 违约通知书7. 协议履行通知书8. 交易资金托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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