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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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包方提示承包方,根据龙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港尾搬运社客运车辆车籍变更的通知(龙交【2014】279号)文件精神,港尾搬运社实施改制完毕,将原港尾搬运的客运车辆闽EY1518车划归龙海市公共交通公司经营管理,重新发包至乙、丙双方原合同约定责任承包经营使用期满,即2018年11月30日止。原合同注明责任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共五年。营运客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龙海市公共交通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洪银本 闽EY 1518 车经营者 (以下简称乙方)原发包方:龙海市港尾搬运社 (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

2、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营运客车责任承包经营事宜,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责任承包经营标的物1甲方将闽EY_1518_号_金南 牌_中 型_中_级_19座位营运客车及_白塘_至_漳州港_的道路客运车辆线路标志牌(含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以下同),交由乙方责任承包经营,本班线经营许可途经站点。该营运客车由甲方全额出资购买,其产权属甲方所有,相关证照标明的营运客车所有者为甲方;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3、权由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给甲方。2乙方应妥善保管好该车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道路客运车辆线路标志牌等相关证照,若车辆被盗以及车辆损坏达到报废程度,乙方应赔偿损失;若相关证照丢失,乙方须承担补办相关证照的费用。第二条 责任承包经营基数及其他费用1、合同期间,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及时足额向甲方交纳当月的各项费用:承包基数每月单车为 4037 元人民币(大写肆仟零佰叁拾柒圆整)。其中:如政府有油补,采用一定的比例补贴甲乙双方(即甲方12%,乙方88%)。税437元(以税务部门核定金额数为准,公司代为办理)。车辆本金9.9万元,每月收回2250元再加上承包款及利息共

4、计3600元。因丙方原购车向乙方暂借款40600元(不计息)尚未归还,三方约定甲方每月从承包基数中给予抵扣冲销900元,甲方每月实收乙方3137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叁拾柒圆整)。2、合同期间,如遇税费、劳务费用等的调整,承包基数及乙方自行承担的费用也将相应调整。3、强调该车参加全年保险:整车保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以上。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额死亡伤残不低于40万元(含司乘人员),车辆保险费乙方每年一次性付清。4、违章罚款保证金5000元。(期满退还)5、乙方未及时缴交承包款,甲方按拖欠金额每月(不足30天计一个月)加收2%利息。第三条 责任承包经营期限及车辆折旧年限1、责任承包经营期限为

5、_三_年八个月,自 2015年_4月_1_日起至 2018_年_11_月_30日止,共三年八个月。责任承包经营期限内,营运客车按 三_年八个月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合同期满至车辆按规定报废期间,乙方每个月按实利润2000元交甲方。2、如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短于合同期限,由甲方负责申办延续本客运经营期限。若申请未果或行业主管部门收回本客运经营权,则本合同自然终止。第四条 用工管理1、合同期间,乙方所使用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上“三员”简称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劳务派遣。乙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与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持证上岗。2、乙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

6、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履行。3、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和工伤赔偿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l、甲方可以根据客运班线实际运营情况发展相同或相似走向的客运线路或公交线路;2、对乙方的日常经营活动实行统一调度及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考核管理和监督,对旅客投诉乙方服务质量问题经查实的,有权按甲方规章制度给予处理;3、依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责任承包经营基数及相关费用;4、遇抢险救灾、交通战备和紧急运输等特殊任务时,甲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的决定调派乙方承包的营运客车;5、有权在合同期满(解除、终止)后收回营运客车及相关证照。(二

7、)甲方的义务1、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有关客运管理的规定。2、提供证照齐全,符合营运标准的营运客车;3、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完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乙方用工人员和车辆的档案,跟踪掌握营运动态;4、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客运票据,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等工作,并认真受理和处理旅客的咨询和投诉,办理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服务质量的转办事项,提高服务水平;5、班次时间调整或相同或相似走向的客运线路或公交线路增加时,甲方应通知乙方。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应以甲方的名义依法从事客运经营,依法使用甲方提供的营运客车及相关证照,享有责任承包经营的收益

8、权;2、依本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营运标准的营运客车、合法有效客运票据、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等工作;3、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可以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须经甲方同意);4、甲方拟增加相同或相似走向的客运线路前,乙方有要求甲方出具增加运力许可条件证明的权利。(二)乙方的义务:l、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的规定,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甲方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中跟乙方有关的条款,维护行业形象,文明服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缴纳责任承包经营基数及相关费用;2、乙方应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行,服从甲方因运输市场变化及生产经营制要所做出

9、的运行调整,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及装卸行包,在责任承包经营过程中使用甲方合法有效客运票据;3、应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容车貌整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和损坏营运客车的重要设施,包括车身颜色、发动机、车架号码、营运标志、GPS车载终端等;4、配合处理交通事故事宜,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及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承担责任承包经营中因管理和服务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损失;5、乙方应将营运班车及线路经营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如实告知甲方。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车及相关证照:(1)乙方欠款超过45天的;(2)乙方或其使用被派遣劳

10、动者参与聚众闹事、罢运、堵塞交通、扰乱公共秩序、妨碍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等违法活动;(3)车辆发生较大行车责任事故(事故等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界定),或年累计发生两起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一般行车事故的,或乙方对承包的营运客车严重损坏无能力或不及时修复,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的;(4)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乙方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部门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或在一个记分考核期内,乙方违章记分累计分值达到处罚分数的,乙方将本合同转包的,或将营运客车转让、转

11、租的,或作为抵押、担保物的。第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2)因甲方管理不善等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3)甲方提供的营运客车不符合营运标准的,或证照不齐全的。第九条 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取消该车运力及其他乙方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履约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向乙方退还借款余额和履约保证金,甲方将该车变更为乙方所有,作为包干返还借款余额和履约保证金。第十条 车辆维护、修理、检测管理1、为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必须按规定到相关车站或签约单位进行车辆安全例检;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及福建省

12、汽车维护工艺规范地方标准DB35T1642002的要求,到甲方所属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修理,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定、年检,并承担费用。2、合同期间,乙方未按规定进行营运客车维护修理、安全例检、检测、评定及年检的,由此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3、合同期间,乙方责任承包经营的营运客车,若需要更换发动机和车架号码的,应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及商务事故处理1、甲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对乙方责任承包经营的营运客车、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2、乙方必须做好车辆的爱

13、车例保工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审验。3、若车辆发生事故,乙方或肇事车辆驾、乘人员应及时报警、报告甲方和保险公司,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事故。4、承包的营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及乙方使用的人员的原因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5、若发生车辆烧毁事故,在未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之前,由乙方先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事后由乙方向责任方追偿。6乙方应遵守夜间(晚22时至次日早6时)避开3级(含3级)以下山区公路运行规定,对单程运距在400公里(高速600公里)以上的班车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质有效证件的两位(含)以上驾驶员。第十二条 责任承包经营履约保证金的使用与

14、处理原则1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责任承包经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即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待车辆报废后返还。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履约的不予返还。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1、合同期间,乙方申请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甲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同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经签订营运客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协议书、结清债权债务后,本合同终止履行。2承包的营运客车被盗不能追回(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由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本合同解除。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如因违约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还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2

15、因乙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相关的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车辆线路标志牌)被吊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因被许可机关收回该车客运经营权的,乙方应承担本条第1项的违约责任,同时按第九条执行。3若乙方违约,造成责任承包经营合同中止(自中止之日起至该营运客车重新发包且双方签订终止合同前),乙方应承担中止期间的经济损失(包括:保险费、营业税及附加、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辆折旧费等)。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1合同期满,乙方若完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车优先责任承包经营权。2乙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签订本合同的,在合同期间,其中任何一人与甲方签认相关帐单、凭据、往来文书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应给予认可并由乙方所有签约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合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或自身违法违规活动,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4合同期间,甲方通知乙方领取责任承包的帐单或相关文书等,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领取的,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自寄出之日起十日内视为送达。乙方若变更通讯地址或者联系电话,应以书面形式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视为告知甲方,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5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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