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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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约定管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权确定的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履行地也有可能就是原告住所地,所以这样的情况下,也是允许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的。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1、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什么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

2、解与适用一书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较以前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作出了较大的改变。二、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办换言之,接收货币一方是否仅指住所地,是否包括经常居住地?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

3、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因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贷合同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一是贷款人按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贷款的履行行为,二是借款人按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履行行为。而这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受货币一方”,支付贷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而偿还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贷款人。从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二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根据一般的管辖原则,无论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均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因为借款而产生纠纷的情况也是蛮多的,此时解决这类纠纷比较好的方式就是诉讼,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就要先了解清楚,自己应该去哪里起诉。毕竟不同的法院可能对借款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不同,如果起诉的法院并不具有管辖权,自然也就无法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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