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民办公印发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能配置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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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34号【发布日期】2000-05-25【生效日期】2000-05-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

2、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是负责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2.将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北京市卫生局。 3.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监察职能,交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北京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除垄断性行业和政策性补贴的企业、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外,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改为放开工资总量直接调

3、控;其他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2.劳动合同鉴证、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及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的评估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取消审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簿和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建设征地农转工招工、开立工资预留户等职能。 4.取消核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职能。 5.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事项。 (四)下放的职能。 1.将审批招用未满16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和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及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工人对调进京等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2.将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4、计算工作制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3.将认定企业劳动者工伤、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认定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格、核准医疗保险待遇,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准集体合同等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4.将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的备案,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劳动规范和基本标准并组

5、织实施;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负责统筹规划本市城乡劳动力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拟订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监督其运行;制订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本市劳动力流动和外省市劳动力进京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订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和制订境外人员在京就业工作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四)制订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

6、立劳动关系;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管理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和劳动监察工作以及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本市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五)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对企业工资水平实施监控;拟订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 (六)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本市标准,拟订本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审批管理技工学校;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

7、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七)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的年度预算、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资格。 (八)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的

8、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并协调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业务工作;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干部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保障局设1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组织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外事、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承办社会保险方面的有关综合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劳

9、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综合性改革政策;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核管理;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就业处 拟订劳动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政策;负责社会劳动力资源管理,监控城镇登记失业率;拟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就业经费管理使用意见;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介

10、绍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对其进行资格认定;按分工负责管理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外省市劳动力进京务工工作;按分工负责管理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来京就业工作;拟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审批本市特种岗位未成年人就业事项;拟订防止就业歧视、促进妇女就业、促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政策;拟订破产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四)职业技能培训处 拟订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富余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及社会失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规划及政策;拟订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

11、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提出培训经费的使用意见;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认定。 (五)劳动工资处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综合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指导企业制订劳动奖惩办法;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修订工时、休息休假标准;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研究拟订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及内部分配;拟订

12、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分析和预测;综合编辑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资料。 (六)信访处(下乡青年工作处) 负责接待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并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方面需要完善的建议;调查群众反映的特殊困难,提出解决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知青安置遗留工作;审批办理北京知青或其子女回京;审核办理成建制工人调京,并审批办理工人跨省市调动工作;负责有关部门特需工种工人的选调和随军家属进京的审核工作;指导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工调配工作。 (七)劳动争议仲裁处 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订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综合管

13、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区、县劳动仲裁机构业务工作,参与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拟订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规划和考核标准;承办本市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有关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 贯彻国家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费率调整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拟订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方案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最低保障标准;拟订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及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企业职工探亲假制度和职工福利制度;拟订劳

14、动能力鉴定政策及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认定劳动鉴定机构资格;拟订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和政策、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则和基本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拟订企业职工的退休政策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政策(含基本养老待遇)。 (九)医疗保险处(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贯彻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本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政策,费用社会统筹及医疗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费用结算办法,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

15、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拟订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企业职工疾病治疗、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福利待遇政策。 (十)失业保险处 贯彻国家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本市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保险费率调整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办法;拟订失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给付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给付办法;拟订失业人员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服务政策,拟订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及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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