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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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年月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 平、公正、髙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监事会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要 有二人以上职工代表监事。第五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 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

2、会,列席公司董事会 会议。(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一名。主席由监事 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产生。第七条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 件及业务活动经费。第三章会议类型第八条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 形式。第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会会议。第十条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 但公司

3、不予改正时;(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 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髙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 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第十一条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 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岀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选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

4、事担任 会议主持人。第四章会议议案第十三条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 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 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由后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 关人士。第十四条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四)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送达。第五章会议规则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

5、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统一方能通过。监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十六条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 不得参与表决。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祕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年。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

6、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第二十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一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 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 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

7、作出决议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 证券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第六章议事范围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 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 会决议的情况;(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 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髙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五)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收

8、购、购买、兼并、破产 的重大事项。(六)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 权益;(七)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七章会议通知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 象等由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 有关人员并做好会议准

9、备。第二十六条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十日送达到全体监事; 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至少提前三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 要求出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事由议题;发出通知日期。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第八章会议纪律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 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 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 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更换。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 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 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第三十四条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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