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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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 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 在生产

2、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 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 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 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 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3、内对生产经营单 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 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

4、任制。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 度。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 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 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 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 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

5、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 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的职责。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 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 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

6、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 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 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并

7、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 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 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 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 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 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

8、令全部或者 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 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 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

9、项制度。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 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 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 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 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

10、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 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 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 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 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 政处罚;

1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 以关闭。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 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

12、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

13、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 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吴登昌副省长强调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6月3日,在省安委会扩大会议上,听取了陕西煤监局等厅局的汇报后,吴登昌副 省长强调,安全生产时刻不能

14、疏忽大意,必须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仍然十分严峻,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绝不能掉以轻心。张德江副总理分析影响当前全 国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表现的“五个不到位”,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 战,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务必要全面分析和正确认识,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 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切实予以解决。这也要求我们必须抓好“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共同努 力,真抓实干,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 全保障。吴登昌副省长要求深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一是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

15、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作为工作的重点任务,重点解决煤矿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的 突出问题。要严格执法,严明处罚措施,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触犯 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 保取得实效。二是要在总结近两年隐患排查治理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 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坚决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严 防事故反弹。要继续深化煤矿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健全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对于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落实治理方案、责 任、措施、时间和资金,制定应急预案;特别是对排查出的重

16、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产 整顿,并要登记造册,明确整改责任,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确保限期整改,彻底消除隐 患。三是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要以“安全生 产月”为契机,以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安全生产技能为重点,增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要重点加强企业安全 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让安全 生产在企业蔚然成风;要加大安全培训投入,大力开展职工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岗前培 训、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技能,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吴登昌副省长要求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防范工 作。以防透水事故为重点,抓好煤矿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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