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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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公布文号】财政部令81号【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公布单位】财政部【公布日期】-04-26【生效日期】-09-01【法规效力】有效【失效日期】N/A【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所属行业】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部财政部令81号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

2、扩大生产能力为重要目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有关工作。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省、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对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应关系。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重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如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备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精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应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财务控制和监督,实行绩效评价。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

3、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如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状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同意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

4、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工作。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题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获得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第九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照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同意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监督

5、管理。第十条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原因执行。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同意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贯彻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备风险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详细项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运行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原因核定。第十三条核定为经营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规定,筹集一定比例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

6、资本。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经营性项目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获得财政资金,辨别如下状况处理:经营性项目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属于国家直接投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属于投资补助,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属于有偿性资助,作为项目负债管理。经营性项目获得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收到,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非经营性

7、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项目收到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规定,按照协议或者规定处理;无协议和规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同意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同意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原则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波及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项目主管部门部门预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

8、、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此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状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提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状况确需调整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此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状况、项目预

9、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成果作为重要根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状况。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同意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同意建设内容发生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实际成本。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同意建设内

10、容发生多种设备实际成本。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同意建设内容发生,应当分摊计入有关资产价值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同意建设内容发生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喂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范围、原则和支出责任,如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一)超过同意建设内容发生支出;(二)不符合协议协议支出;(三)非法收费和摊派;(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负责人员签字支出;(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导致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

11、定报经同意损失;(六)项目符合规定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支出;(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承担支出。第二十三条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同意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同意或者同意后又被取消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所有缴回国库。第五章基建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矿山建设中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原油气收入,林业工程建设中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者伴生副产品、试验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供水、供电、供热

12、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行收入等。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毕或者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经营性收入等。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经营性项目所实现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所获得基建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发生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二十七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协议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活动。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

13、格按照协议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毕,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协议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三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献、工程量及各项费用计取、协议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对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应竣工项目建设成果文献,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根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

14、报表、竣工财务决算阐明书以及有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精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另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项目年度资金使用状况应当按照规定编入部门决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有关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有交付使用条件,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所有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第三十四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查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算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

15、偿、档案资料归集整顿等。第三十五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措施,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第三十八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同意项目概(预)算总投资5%。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行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具有竣工验收条件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和使用。第四十条项目从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重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清理交接。第八章资产交付管理第四十一条资产交付是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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