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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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138号(5月 1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 资产的安全性,将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在贷款风险扩大之前,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贷款风险预警制度是指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之后,通过一系列的 贷款监测活动,对借款人及保证人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观察、记录、分析,及时 发现影响贷款偿还的风险信号,并迅速反馈到相关部门,尽快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减少贷款风险的机制。第三条 由于本行贷款客户的特殊性,本制度将贷款风险预警信号分为企 事业类贷款风险预警信号、自然人类贷款风险预警信号

2、、不良贷款风险预警信 号。第四条 对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的掌握,应该从突发性、异常性、被遗漏及 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原则来正确判断。第二章 企事业类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第五条 企事业类贷款风险预警主要从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务风险、行业 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及本行对贷款管理五方面进行预警。第六条 财务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 1按月或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的借款人或保证人不能及时报送报表; 2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应收账款账龄延长,坏账增大; 3借款人或保证人存货非储备性突然增加;4借款人或保证人长期债务大量增加;5借款人或保证人资产负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6借款人或保证人经营成本大幅上升或利润大幅下降;7借款人或保证人

3、过分依赖于短期借款来满足长期资金需要;8借款人或保证人存款余额不断下降;9借款人或保证人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下降;10借款人或保证人流动性负债不适当增加;11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对外进行大额投资;12借款人或保证人借入款项异常性增加或减少;13借款人或保证人经核查存货大量空账短少或大量虚列成本;14借款人或保证人购置或出售数额庞大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或主要 设备;15借款人或保证人大幅度减少非权益性的视同资本部分; 16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第七条 行业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 1该行业整体经济衰退,或虽属于新兴行业但产品未完全进入市场; 2该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水

4、平;3借款人或保证人所严重依赖或高度相关的其他行业出现衰退;4政府或银监部门对该行业贷款有严格的限制;5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6行业发生重大的技术变革及客户需求发生变化,使行业产品产生众多替 代品或行业产品功能萎缩和丧失;7国家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8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标准出现不利改变;9其他与行业有关的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第八条 经营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1借款人或保证人经营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 状态;2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业务性质、经营目标发生重大调整;3借款人或保证人兼营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 务、

5、新设机构分布不合理;4借款人或保证人持有大额定单,如不能较好地履行合约,可能引起巨额 损失;5借款人或保证人产品或销售客户向单一化方向发展,或产品销售波动很 大;6借款人或保证人主产品原材料的供应来源减少或不能获得来源,原材料 采购价格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7借款人或保证人停止固定资产正常维护,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 性固定资产;8借款人或保证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出现偏差,或计划执行出现重大调 整,如基建项目的工期延长、或处于停缓建状态;9借款人或保证人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 在生产过程中环保、消防等指标不合格;10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能源消耗、纳税申报额、工资支出等发生

6、大幅下 降,而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11借款人或保证人一些特许经营权、分销权等权利丧失;12借款人或保证人丧失销售网络或出现销售方式不利变化,销售定单明 显减少,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销售利润持续下降;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013借款人售后服务或产品功能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甚至出现退货或索赔 现象;14借款人出现非正常投资行为(如投资数额超过有关规定、投向证券、 期货等),投资可行性差;15借款人或保证人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等; 16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第九条 管理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 1借款人或保证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如进行租赁、分立、承包、联营

7、、 并购、重组等;2借款人或保证人高级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层出现严重的意见分 歧;3借款人或保证人管理层的核心人物突然死亡、罹患重病或辞职,没有相 应的继任者;4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 变化;5借款人或保证人遇到纠纷或法律问题,如受到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的 处理,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法律问题等;6借款人或保证人还款意愿出现明显问题,对贷款人持不合作态度;7借款人或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 8借款人或保证人突然变更财务主管或结算银行;9借款人或保证人以非正常途径或不合理的条件从其他贷款人处取得贷 款;10接到许多其他贷款人对该

8、借款人的资信咨询调查,或借款人和保证人 不能按照协议偿还其他债务;11借款人或保证人拖延支付贷款的本金、利息或费用; 12借款人或保证人不能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信息资料,如供销合同、项 目进展报告;13借款人提出重组贷款的要求; 14借款人或保证人未按时依法参加工商年检,或经营项目许可证未参加 年检;15借款人或保证人中经济实力强的股东,非正常将股份转让给经济实力 较弱的股东和他人;16借款人减少注册资本,由非股东人员或占小股的股东担任法定代表 人;17实践证明借款人或保证人管理层缺乏足够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18借款人或保证人内控制度薄弱,直接影响了产品质量; 19借款人缺乏必要的意外灾害与事故

9、处置措施,或原投保的保险到期后 不再续保;20其他与管理有关的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第十条 本行对贷款管理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 1发现贷款为违规、违法贷款; 2因贷前调查、审查失误,发现冒名、化名等欺诈行为的贷款; 3借款人未按借款用途使用贷款;4借款合同条款不完整或不合法、保证合同无效、借款法律性文件不完整 或遗失;5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互相保证现象,或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或 有负债过大;6借款期限不合理,出现短贷长用现象,或支行不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 一直保持原有贷款额度或持续增加贷款;7未按有关规定,对有缺陷贷款采取转贷、借新还旧、展期、降息;8对抵押物、质押物及保证人缺乏有效控制或控制

10、不力; 9近期其他贷款人拒绝该借款人追加贷款或贷款展期申请,并加大对原有 贷款的催收力度。第三章 自然人类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第十一条 自然人类贷款风险预警主要从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品行、家庭状 况、经营情况及本行对贷款管理等方面进行预警。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保证人品行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 1借款人或保证人有打架斗殴、嫖娼、赌博等违反社会治安行为; 2借款人或保证人与其他贷款人发生失信行为;3借款人或保证人还款意愿逐步弱化,对贷款人采取不配合态度;4借款人或保证人存在严重不良嗜好或生活作风有问题;5借款人或保证人或其家人涉及重大经济、刑事案件; 6借款人或保证人信用等级持续下降。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保证人

11、家庭状况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1借款人或保证人或其家人身患重病、死亡,可能对贷款的偿还产生影 响;2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家庭经济收入呈现下降趋势;3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主要合伙人发生重大变故;4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家庭状况发生重大变故,如离婚、车祸等,对贷款的 偿还可能会产生影响。第十四条 借款人或保证人经营情况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1借款人或保证人经营或投资的项目受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 等外部因素影响,产生对贷款偿还不利的因素;2借款人或保证人经营业务规模逐步萎缩,经营收入逐步下降;3借款人或保证人或有负债过多,超出其承受能力;4借款人或保证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补偿的;5借款人或保证人的经营

12、盈利能力出现较大幅度下降;6从事商品流通业的借款人或保证人的经营产品市场价格出现了不利于借 款人或保证人的异常变化;7从事商品流通业的借款人或保证人的经营产品出现滞销积压现象;8从事交通、工程机械服务的借款人或保证人,营运工具未按时办理保 险,或未按要求将本行列为第一保险受益人;9从事交通、工程机械等营运服务的借款人或保证人,营业工具市场价格 出现大幅度贬值。第十五条本行对贷款管理的具体风险预警信号参见企事业类贷款风险预第十六条第四章 不良贷款风险预警信号 不良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对已经进入不良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 在其风险增大时进行预警。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1贷款即将超过法定诉

13、讼时效、债权主张权利即将丧失或法院即将终止执 行;2借款人或保证人经营情况好转,但未落实本行贷款;3借款人或保证人收回应收款项,但并无归还本行贷款的计划;4借款人或保证人变卖其有效资产,但并无归还本行贷款的计划;5抵押人转移或变卖抵押给本行的资产;6借款人或保证人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第五章 风险预警管理模式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预警管理为:支行(含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 务部)工作人员(客户经理)T支行行长T总行风险管理部门T总行资产处置 委员会。第十九条 支行客户经理在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后,应及时口头或书面向支 行行长反馈,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对策,与支行行长一起采取应对措施,尽量减 少贷款风

14、险损失。若支行行长在接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不作出具体回复的,客 户经理应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反馈情况。第二十条 支行行长接客户经理的预警通知后,在自身的职责及能力范围 内能够及时规避风险的,则不再需要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反馈;若其自身不能 及时解决,则需形成书面的风险预警报告,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反馈,并提出 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未作出具体回复的,支行可直 接向总行分管行长反映情况。第二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在收到支行或客户经理的预警报告后,应 及时研究,作出准确的判断,并通知支行或与支行一起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 款资产少受损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在其权限之内不能解决的,应

15、及时向分管 行长报告,提交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应对措施。第二十二条 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明确的处置意见,风险管理 部门负责执行。第二十三条 支行客户经理作为贷款风险预警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四条 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的发出从第一责任人起,均统一使用规范 的书面形式提交给上级部门。第二十五条 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的发出应具有及时性,对预警信号发出是 否及时,由风险管理部门对照信贷管理中的“三查”制度及岗位职责进行甄别。 各级部门接到预警后,最长回复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但以不影响贷款风险进一 步扩大为前提。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贷款风险预警要求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的相关责任人, 按总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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