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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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2000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由市法制局正、副局长分别兼任正、副主任,具体履行行政复

2、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第三条 深圳市市长是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副市长或者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第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一)被申请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三)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上列复议案件,市长可视情况委托有关副市长与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共同处理。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市长委托市政府复议办处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第六条 市政府复议办

3、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三)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四)决定中止复议、延长复议期限、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市政府作出处理;(七)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复议案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八)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代表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九)对市政府所属

4、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十)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十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十三)其他行政复议事项;(十四)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十五)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

5、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以市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三)对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或者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审查和处理;由区人民政府审查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政府复议办。第八条 市政府复议办在复议审查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该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该依据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依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市政府复议办依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二)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政府复议办。第十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长决定的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将有关结案材料报送市长审查决定,市长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政府复议办处理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经市政府复议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第十二条 复议决定书和其他复议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统一印制,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等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其他复议文书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专用章”。第十四条 市政府复议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证。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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