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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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学习内容第一节审计人员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美国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我国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重点与难点: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 审计失败的界定第一节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概述一、与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相关的两组概念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1. 审计责任的发展揭露欺诈和舞弊行为为主一以查错揭弊为主一以验证会计报表公允性为主一以验证会计报表公允性为主,又要揭露重大错误和舞弊(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2.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1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2)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是被

2、审计单位的责任。(3)注册会计师往往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提出书面声明,以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及其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2.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 的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者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 任。3.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明确 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揭露出来,应负审计责任。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 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 (二)经营失败

3、与审计失败经营失败,是指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导致的无法归还贷款,或无法满足投资者预期。一一弓 破产 。审计失败,是指审计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没有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形成或表达 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因此,只要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审计,没有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 见,或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未能发现并揭露企业的经营问题,这些都不属于审计失败。二、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一)社会成因 深口袋理论。 社会期望差距越来越大。(二)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约违 ,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过失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普通过失 重大过失 共同过失欺诈 作案具有

4、不良动机 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推定欺诈、涉嫌欺诈重要性、内部控制与过失行为的关系见图 4-3 pl35.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推断流程图 见图 4-4 pl36.第二节 美国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两大法系: 1.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亦称普通法(Common Law )系或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多采不成文法 ,尤其是判例法,强调“ 遵循先例” 原则。 范围包括英国(除苏格兰)、美国( 除路易斯安那州) 、加拿大(除魁北克省)、澳洲、广大 的英语国家和地区及很多前英国殖民地,香港也包括在内。习惯法,又叫“不成文法” ,

5、它以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规范和约束全社会的成员 。在我国各民族各地区,都曾有习惯法流行。如广西有些地区的瑶族实行一种“石牌制度”。一 个小石牌由数个村寨组成,数个小石牌联合成大石牌。石牌内根据习惯法,制定“石牌律”(公约), 刻于石牌和木牌上,由石牌头执行。村寨成员有违犯石牌律者,轻则罚款、罚酒肉,重到处死。 苗族议榔制度下产生的“榔规”,侗族“乡款制度” 下产生的“款约”等,都具有习惯法性质。2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 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 年法国 民法典 和 1896 年德国 民法典 为代表的法律制度。 又称

6、民法法系、罗马- 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 各国属于前者;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属于后者。成文法是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 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一、习惯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对委托人的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 被告的抗辩。 (二)对第三方的责任1. 合约方 习惯法下的传统观念认为,审计人员对 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不承担责任。 厄特马斯主义。2. 已预见的第三方3. 可合理预见第三方 审计师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的、很可能是

7、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任何使用者 ,都与具有合同关系 的财务报表使用者享有同等的权利 。 可合理预见第三方,可能包括所有债权人、股东(过去和现在的)和潜在的无限的投资者。 习惯法下,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明:1. 他本身受到了损失 ;2. 他依赖 了令人误解的审定会计报表 ;3. 这种依赖是他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 ;4.审计人员 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 。 审计人员的抗辩理由: 无过失行为; 没有义务。二、成文法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美国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 1933年的证券法;1934 年的 证券交易法 ;2002 年的 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案1. 1933 年的 证券法 当

8、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登记表中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时,发行人 和审计人员 应当对第三 方(投资者) 的损失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在审计人员。】 阅读图 4-13.p149.2.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法 将部分举证责任转嫁给了原告 ,原告 应当向法院证明 依赖已审财务报表 是其受损失的直接原因。 证券法要求审计人员证明其无过失,而 证券交易法只要求审计人员证明其行为“ 出 于善意” ,即无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 阅读表 4-4. 证券法 和 证券交易法 下的审计人员民事责任 p154.3.2002 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强化审计独立性 不能对同一客户同时进行审计与非审计服务。第三节 我国审

9、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我国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颁布时间:1993-10-31 实施时间:1994-0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颁布时间: 1998-12-29 实施时间:1999-7-1 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程序 出具报告,并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颁布时间:1993-12-29 实施时间:1994-07-01 二、我国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避讨论题问:如何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会计界与法学界对此有何分歧?讨论后讲_参考答案(教材 P168 第 1 题第 2 问)答:会计界与法学界在此

10、问题上有三种分歧,表现在: (一)归责原则看法不同:会计界认为只有在审计人员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主观上 故意出具与实际不符的审计报告,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学界则认为只要审计人员验证的 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就可以据此起诉审计人员 (二)是“保证”还是“合理保证”的认识不同:会计界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 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审计人员不可能保证所有的错误和舞弊都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保证”的程度.法学界则认为,审计人员是会计报表正确性的保险人或称担保人,即使在审计过程中尽管 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但其结果存在缺陷,报表使用者因此经济上受到决策损失,就理应承担法律 责任.(三)对”证明

11、文件的判定标准 ”有分岐.会计界认为:应以审计准则的遵循与否作为判 别”不实的证明文件”与”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标谁.对于前者,审计人员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审 计人员须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只是后者;而法律界认为:虚假证明文件就是 就是指证明文件的内容 或结论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明,也就是指审计人员对其验证的财务信息的 可靠性所发表的审计意见与财务信息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界与法学界 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问题上有何分歧 答:会计界与法学界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问题上主要有下列分歧:(一)归责原则看法不同:会计界认为只有在审计人员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主观上 故意出具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

12、,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学界则认为只要审计人员验证 的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就可以据此起诉审计人员。(二)是“保证”还是“合理保证”的认识不同:会计界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 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审计人员不可能保证所有的错误和舞弊都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 理保证”的程度。法学界则认为,审计人员是会计报表正确性的保险人或称担保人,即使在审 计过程中尽管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但其结果存在缺陷,报表使用者因此经济上受到决策损失, 就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三)对“证明文件的判断标准”有分歧。会计界认为:应以审计准则的遵循与否作为 判别“不实的证明文件”与“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标准。对于前者,审计人员无须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审计人员须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只是后者;而法律界认为:虚假证明文件就是指证 明文件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符的证明,也就是指审计人员对其验证的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所有 发表的审计意见与财务信息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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