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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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问责制度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问责制是指对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以及辖区内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对其进行问责。第二条问责范围:有下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制度问责:(一)贯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部署或执行不力;(二)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四)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造成重大损

2、失的情况;(五)所管辖的卫生室出现严重违反卫生院各项制度、规定的;(八)对于在考核过程中不达标的卫生室未督促整改的;第三条问责的形式及种类(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留用察看;(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解聘;青城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检查制度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全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推动全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制定本督导检查方案。一、督导检查的目的逐步建立全乡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指导和督促相关科室、村卫生室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为,提

3、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同时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依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二、督导检查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有效。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了本辖区督导检查实施细则,有效地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二)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督导检查程序、内容、标准,督导检查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督导检查结果要客观反映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的真实情况。(三)坚持全面督导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机构的日常管理,通过全面督导检查促进相关科室、社县卫生室服务能力的不断提

4、高。三、督导检查内容和督导检查对象督导检查内容。一是任务完成情况,以镇卫生院下发的青城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二是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是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要求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日常督导检查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账册清晰,原始凭证真实,资料符合规定;三是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等。督导检查对象为辖区内所有依法注册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和相关科室。四、督导检查方法和时间要求督导检查方法。采用相关科室、村卫生室自查、督导检查评估的方法进行。督导检查小组

5、由乡卫生院相关人员组成,实行每月一检查,年度考评机制。五、督导检查结果及应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项标准分100分,督导检查得分80分、7079分、6069分、60分对应督导检查等级“优”、“良”、“中”、“差”。督导检查小组应及时将督导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督导检查结果将自动生效。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对村卫生室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及表彰的依据。督导检查小组对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督导检查对象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督导检查发现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六、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检查工作

6、,充分认识组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二)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成立由卫生院主要领导及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级成的督导检查组,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督导。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利用率,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督导。(四)加强督导,执行问责制度。卫生院成立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督导组。对项目责任领导,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执行问责。第二篇: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

7、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

8、责: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五)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_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

9、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4)采取不正

10、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八)问责程序1.问责反映渠道(1)乡党委、乡政府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3乡人大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4)其他各站所办等提出的意见建议;(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

11、告;(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7)新闻媒体的报道;(8)其他渠道反映的。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四)规定情形,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乡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3.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乡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

12、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6.调查终结后,由乡党委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7.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乡党委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8.乡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

13、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9.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0.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乡党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一)全乡机关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凡属我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要作出办理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二)服务承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臵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三)对外服务应履行8项工作承诺:

14、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四)全乡人员要坚持挂牌上岗,对来人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能办但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向其承诺办理时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属部门职责,但因政策、资金、计划等限制不能办理的,应认真解释,充分说明理由。(五)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

15、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三、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当事人或办事人到本单位咨询、办理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到本办各科室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二)首问责任制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四个一”、“四个声”,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三)各站所办要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本单位其他站所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并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关站所办;若相关站所办人员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相关业务站所办。(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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