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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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标题】 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910116 【实施日期】 1991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物价 【文号】 【名称】 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题注】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金属矿企业的成本管理,明确成本开支范围,统一成本计算方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

2、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 第三条 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应实行全面的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工作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之下。 第四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发挥成本管理的功能,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挖掘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非金属矿采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章名】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下列各项开支可进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

3、动力、包装物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及按产量提取的维简费。 (三)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用于财会电算化的微机购置费,应先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单个系统在五万元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次摊入成本。 (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原料节约奖、合理化建议奖以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五)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六)生产过程中在巷道内的掘进工程和露天采矿的剥离开拓工程所发生的料、工、费。 采准巷道、运输

4、巷道、通风巷道、溜井、斜井、洞室的开托延伸,露天堑沟的开托,轨迹的延长,排土厂的扩大,沟井的延伸等工程的支出应计入专项工程,由“维简费”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七)废品损失、残次品削价损失、产品“三包”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八)财产和运输的保险费、契约和合同的公证费、鉴证费、专有技术的转让费、使用费、咨询费、生产过程中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九)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销售产品的广告费、包装费、运输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用。 (十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费、展览费、商标注册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等管理费用。 (十二)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福

5、利费及其它费用。 (十三)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十四)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进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下列各项开支不准进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和各种专项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奖金; (三)基建和专项借款的利息(则政部另有规定除外)、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以及各种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付任何机关和单位的各种摊派。 【章名】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九条 企业必须

6、在矿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定额管理、财产物资盘点、计量验收、厂内计划价格、原始记录等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 企业对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工具以及工时、设备利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等,都要根据近期已达到的水平,制定各项平均先进的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确定之后,年内一般不予变更。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定期检查定额完成情况,保证定额实现。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计量验收制度,设置完备的计量检测器具,对生产过程的各种消耗、物资收发领退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为成本核算提供正确的数据。 企业的计量验收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对各种计量器具、仪表加强维护,定期维修

7、校验,使之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企业的一切财产物资,都必须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为了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经济核算和成本计算,必须对材料、工具、配件、水电汽风、半成品、劳务等,制定厂内计划价格。 厂内计划价格的制定,要认真地调查研究、测算、力求合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年度内一般不予变更。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产量、质量、原材料、动力消耗、设备运转、工时利用、在产品转移、产成品入库等各个生产环节要认真填制原始记录,提供完整准确、责任清楚的资料。 原始记录的格式,应由企业计划统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力求简便易行。 【章名】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

8、在厂长领导下的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对成本管理应负的责任,按照实施细则第第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计划、供销、技术、质量检验、设备、劳动等各职能门对成本管理应负的责任按照实施细则第执行,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奖惩分明;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部门对成本管理的责任制是: (一)制定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 (二)参与制定各项定额、计划价格: (三)编制全厂的财务成本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四)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五)组织成本核算,指导车间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六)进行成本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 【章名】 第五章 成本计划和控制

9、 第十九条 企业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按照经济体制地所赋于的权限,在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成本计划,确立生产、财务及成本目标。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物价、科技发展以及品种、销售、质量等动态,据以分析本企业产品和成本的竞争能力。 第二十一条 成本计划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得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单位成本;(分列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五)文字说

10、明(包括技术组织措施和增产节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成本计划一经批准,企业的财会部门就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标分解,分级分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以至个人,确保成本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等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 企业对材料费用应从消耗和采购成本加以重点控制;对工资费用应从工时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控制;对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应按费用性质和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财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 成本管理与控制要发动广大群众参加,把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结合起来。 目标成本是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企业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章名】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二

11、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生产掘进剥离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六个成本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其内容规定如下: (一)材料:指生产用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二)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三)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工资性津贴、以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原材料节约奖; (四)生产掘进剥离费:指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掘进延伸费用,以及露天采矿的剥离费用; (五)车间经费:指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车间生产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企业管理费:指企业各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非金属矿采选

12、企业成本核算对象是指:石棉、石膏、滑石、石墨、云母、金刚石、蛭石、瓷土等直接从天然矿床采选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根据非金属矿企业大量、重复、连续生产的特点,企业可采取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有加工车间的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确定合适的方法计算产品成本。 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当月完工入库的产品数量和实际消耗,计算产品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八条 成本计算的程序是: (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照各成本对象的品种,设立成本计算单; (三)按各品种及成本项目归集、分配各项生产费用; (四)计算产品总成本; (五)计算单位成本。 第二十九条 材料的汇集与

13、分配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材料费用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企业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根据当月的领料凭证或材料出库汇总表的不同用途进行汇集。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主要材料、辅料和燃料,应分别计入“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由几个成本对象共同负担材料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分配;一般性消耗材料应根据领料部门和用途,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二)材料费用必须按实际成本计算,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自制材料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委托外

14、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和加工费用。 (三)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调整为实际成本。计划成本与实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及当月或上月的实际差异率每月进行分摊。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可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分批实际”等方法中选定一种。 第三十条 燃料和动力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的动力费用应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量进行分配。生产产品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应计入“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按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照明用电应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科目。 自制

15、动力的企业或外购动力经过本企业改变电压的,其费用应通过辅助生产核算。 第三十一条 工资和福利的归集和分配。 企业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等有关资料汇集工资,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及随矿区工作面工人上下班的绞车工、电工、安全工等工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直接计入“工资和福利费”成本项目内;车间、矿区、企业的管理干部及不直接参加生产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应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及理发室人员的工资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列支;离退休、长期病休人员、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工资增长费用在销售科目内反映。 第三十二条 生产掘进剥离费归集与分配 为保持成本计算的均衡,企业应按年度矿山开采设计的采剥比例,合理地确定各月应分摊(预提)的掘进剥离费。 企业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掘进剥离费的分摊(预提)数额,以此做为调节成本的手段。 第三十三条 其它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按产量提取的维简费应根据规定的标准,按月提取,按使用部门分别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按规定的提取率,每月提取计入“车间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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