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诊疗制度及双向转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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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级诊疗制度及双向转诊流程(总1页)分级诊疗制度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 运行,切实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 费用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和居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使职工和城乡居民医 保基金更加合理、安全、平稳运行,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 “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 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保职工和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 一项重要举措。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

2、要切实加强政策 宣传,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流向趋于合理,要严格执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 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 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 机构)T二级定点医疗机构T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无乡 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社区),由统筹地区或县(市、 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可 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 的

3、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二)转诊审批程序。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 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二级医 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 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 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 (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 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

4、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 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 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 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 办机构,并在7 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 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四)省外住院转诊审批程序。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 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 批后出省治疗。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 10%。(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 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 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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