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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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一、企业主体管理项目名称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名录登记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 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 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 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3外汇局通过监

2、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1. 属地管理 原则,即企 业受注册所 在地外汇局 监管,应当 到注册所在 地外汇局办 理相关业务(下同)。2. 相关材料 是否完整、 真实。1. 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 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3. 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 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 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4.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 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

3、管理。 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 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之日起第90天。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留存贸易外 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名录变更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 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 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 更手续。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3. 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 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

4、该企业业务数据。4. 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 局代码的变更操作。1. 属地管理 原则。2. 相关材料 是否完整、 真实。1. 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 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 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 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 变更操作。2. 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 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 汇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名录注销1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细 贝y第七、八条规

5、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1) 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 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2) 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属地管理原 则1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 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2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 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 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 关材料5年备查。二、错误数据处理项目名称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 错误数据

6、修正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 空或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 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 报关单数据。2. 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1) 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2) 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 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3. 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如需修改 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手续后,再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 统数据修正。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

7、单错误 数据进行手工修正:(1) 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 全相关数据;(2) 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 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 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 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1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 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 币种。2.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1)企业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 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为空;(6)成交总 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围。3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中的报关单错误数据。 对于企业代码为空的,外汇局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 企业名称等进行判断并处理。4.

8、可修改的报关单数据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 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 5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贸易收付 汇错误数 据修正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 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系统中与企业贸易 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 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 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 汇局。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 数据进行处理:(1) 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 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2) 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 监测系统中直接

9、删除。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主要包括企业代码、收付汇 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 实际业务情况不符。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项目名称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待核查账 户开立管 理1. 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 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 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2. 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1. 金融机构应按 规定为企业开立 待核查账户。2. 待核查账户按 活期存款计息。待核查账户纳入外

10、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 码为1101。待核查账 户收支管 理1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 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 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2.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 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 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 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 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

11、托方收取代理方外 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4. 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 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 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5. 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 账户。6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 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 待核查账户的 收支应当符合细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范围。2. 待核查账户之 间资金不得相互 划转。3. 待核查账户中 的外汇资金必须 先划入企业经常 项目外汇

12、账户后 方可用于对外支 付货款、还贷等 支出。4. 待核查账户资 金直接结汇的, 相应人民币可按1.由于企业错误说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 致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区分下列情况 处理:(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 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2 )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 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 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 或划出手续;(3) 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 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 划出手续;(4) 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 融机构应当凭

13、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 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为企 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7.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 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 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实际支付需要使 用。2. 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 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3. 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证 明文件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企业报告管理项目名称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贸易信贷 业务报告1.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

14、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 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 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 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 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 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 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 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

15、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 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1属地管理原则。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 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 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 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 将其列为B类企业;(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 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 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 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 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 企业;(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 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 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 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 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 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 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 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 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 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 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 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 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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