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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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西安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西安市夜间建筑施工环保备案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监理特制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平地机、空压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机、升降机、喷浆机、运输车辆、吊车、行车、切割机、风镐等施工机械所产生的噪声。第

2、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情况。第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按西安市夜间建筑施工环保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提前一天公告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夜间施工作业:(1)因混凝土浇筑不

3、宜留施工缝的作业;(2)较大型桩的冲孔、钻桩成型;(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第六条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制定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在施工现场应设置环境保护监督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环保监督员姓名、联系电话等。第七条 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相应限时作业;尽量避开居民休息时间,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打桩等强噪声作业施工。第八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作业,应当采取声屏障、隔声墙、消声、减震等防噪声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第九条 合理选择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尽可能放置于场地中间或远离居民区一侧。第十条 在城区进行施工作业,除受特

4、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柴油锤、冲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较近的打桩施工应选用低噪声液压打桩机。第十一条 应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维修、保养,使各种施工机械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第十二条 钢制模板在使用、拆卸、装卸等过程中,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轻拿轻放,减少人为碰撞产生的噪声。第十三条 尽量压缩施工区汽车数量、行车密度,控制车速,城区禁止鸣笛。第十四条 施工期应定期对施工场界噪声进行昼间、夜间监测,掌握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情况,采取有效噪声措施,防止场界噪声超标扰民。第十五条 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严格按市政府通告要求,严格控制噪声污染,禁止夜间施工,环境监理应加大施工现场夜间巡查的力度。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处理好与施工场界周围居民的关系,避免因噪声污染引发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西安新丰环保有限公司 201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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