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界定理论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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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探微 姓 名: 王伟建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42班 学 号: 2264231 指导教师: 杨钦 职称: 讲师 2008 年 5 月 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两种路径的抗衡 1二、第三条道路的选择 2三、公共利益相关学说及特征评析 3(一)公共利益的有关学说3 1.公共利益“否认说” 3 2.公共利益“正义说” 3 3.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说” 3(二)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4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4 2.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与社会共享性 4 3.公共

2、利益的层次性 4四、公共利益的考量标准 4(一)比例原则 4(二)利益衡量原则4(三)公平补偿原则5五、相应程序和制度的构建 5六、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建议 6七、结语 7致谢 7参考文献 7公共利益界定理论探微 法学专业学生 王伟建指导老师 杨 钦摘要:公共利益是现行法律中常见的法律范畴,也是目前行政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克减和限制的基本依据。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只做出了抽象的规定,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哪些事项和范围,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给行政管理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因此,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全面的透析,从学理上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加以科学的考量,进而设立界定公

3、共利益的正当法律程序,就成为目前法学研究与实践中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公共利益;内涵;标准;程序;立法建议On The Theory Of Defining The Public Interest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ANG Weijian Tutor YANG QinAbstract: Public interest in the existing common law legal areas, is currently the executive to the basic civil rights derogation and the fundame

4、ntal basis for restrictions. Chinas law on the public interest only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abstract. However, what is the public interest, including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scope of the issues that will be, there is no specific legal provisions. This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to bring a great deal o

5、f confusion, therefore, the meaning of public interest 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dialysis; from the doctrinal to the judgement of the public interest considerations of scientific standards, then set up to define the public interest due process of law, is now a legal study and practice of an urgent

6、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s.Key words: The public interest; Connotation; Standards; Procedures; Legislative proposals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城乡一体化政策的加快实施,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各地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的建设,形成“园区开发”、“旧城改造”的浪潮,并由此带来了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用、强制拆迁等问题。各种关于征地、毁田、强制拆迁的事件常常见诸报端 ,而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拆迁,损害公民的基本财产权,或者盗

7、用“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搭便车”寻租。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下去,将不仅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使政府的公共职能发生严重错位,最终将使政府陷入合法性危机。一、两种路径的抗衡2004年3月,经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至今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模糊的定义下,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土地、房屋等)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对公共利益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已引发了学界两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诸多法理学家、部门法学家出于对概念法学完美体系的顶礼膜拜,引经据典,殚精竭虑,孜孜以求

8、,试图抽象和概括出公共利益之共同特征,构建出公共利益的精确概念,进而营造出美轮美奂的概念法学体系。因而,厘清公共利益的基本概念似乎成了这些法学家共同面对的现代性命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厘清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在于,法的构成要素中除了法的规则、原则之外,法的概念是其必不可少的要素,否则法是决然组织不起来的。因为法的概念是人们认识法现象的理性精神成果和逻辑思维的主要工具,是连通法的规则与规则、规则与原则的主要前提。作为法的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不清晰、不确定进而影响法律本身的效能。1 与之相反,有的学者反对立法中将公共利益作明确界定,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公共利益本身是个高度抽象的概括性概念,具有不

9、确定性,难以作出界定,各国立法基本上没有对之作精确的定义;其二,公共利益是个开放发展的概念,其范围非常宽泛,具有不可穷尽性,难以在立法上逐一列举;其三,公共利益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会形成不同的认识。2而我国立法机关亦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的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规定。3 事实上,2004年修宪后,私人财产权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已成定论,但从目前全国各地因拆迁房屋、征收土地引起的诸多尖锐问题表明,法律对公共利益只作抽象的规定,必然会给行政管理实践带来极大混乱。对公共利益到底应该如何界定,至今也未成定论。

10、二、第三条道路的选择我们可以看出,双方争论的着力点,在于能否对公共利益进行精确概念定义的问题上。概念精确定义本身更侧重于学理的研究,尽管概念的精确会为立法的科学性增色不少,但那不是立法本身要解决的问题,立法本身应侧重于符合社会实际的需要,更多地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后作出政策选择4。因而,固然笔者对精确定义论者的执着精神深为钦佩,但公共利益终究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这是不容置否的事实。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新民所言,公共利益概念的最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表现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方面。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对利益形成和利益价值的认定受利益主体和当时社会客观事

11、实所左右,无法固定成型。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则是指享有公共利益者的范围难以确定,因为公共一词无法清晰定义。5这也正是否定论者反对立法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的利器。尽管公共利益概念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发展性,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对之作出相对合理的界定,也并不表明公共利益是不能被认知的。而且,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往往相互交织,若从宽解释,任何经济活动均有一定的公益性,这样就会使强势的公权力恣意侵犯私权成为可能。因此,在社会发展某一特定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基础上,将公共利益成文化和类型化,并借助法律理念和司法理念,是可以相对确定其内涵的。在综合分析精确定义论者和断然否定论者的对立观点后,我们认为应该考虑走

12、第三条道路:既要直面理论的困境,更要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基本特征出发,立足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标准、程序构建,对公共利益作出相对合理的界定。首先,对公共利益作相对合理界定,是在公权力与私权间设立“防火墙”之必需。为了保障私权领域的私权神圣、私法自治之原则,市民社会必须具备阻却公权随意扩张的手段。而立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明晰公权力的边界,是私权保护的利器。我国宪法规定了依法征收、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要依据法律并予以补偿,它限制公权力的任务就完成了。具体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不是宪法的任务,而是包括行政法在内的部门法的任务。6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对公共利益相对合理的界定是对宪法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贯彻和落实,也是依法对公权力作合理限制以体现法治之要义。因而,作为调整公权力的基本法,行政法不应再回避其肩负的历史责任,否则将留下制度黑洞,为公权对私权的肆意侵犯大开方便之门。 其次,对公共利益作相对合理的界定,是化解现实矛盾的需要。当前,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几乎都没有作明确的界定,其消极影响日益显现。一些地方政府为满足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是私人利益,乘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界限模糊之机,将政府利益、商业利益甚至特定利益集团利益都纳入公共利益范畴,滥用征收征用权,严重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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