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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协议书甲方 :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乙方 :xx 镇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村民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为实施阳鹿高速公路工程,甲、乙双方就有关征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位于的土地共计公顷 ( 折合 亩) 。其中水田亩,旱地亩,园地亩,林地亩,鱼塘亩,未利用地亩给甲方征收。二、征收土地的四至界线。甲方征收乙方土地的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上述土地由甲方按下列补偿标准支付给乙方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三费”。1、征收水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三费”按每亩 万元
2、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该集体水田 亩, “三费”补偿共计 万元。2、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三费”按每亩 万元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该集体水田亩,“三费”补偿共计万元。3、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每亩万元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该集体未利用地亩,补偿共计万元。四、以上甲方需支付给乙方征地款(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 共计人民币 万元。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甲方应在壹个月内付清各种征地款给乙方,款项付清后,乙方在15 日内,将上述1土地交付给甲方使用。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乙方在甲方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裁、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用时一律不予补偿。七、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建设需要用地,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阻挠。土地征收后涉及土地调整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以上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为凭,双方共同遵守。甲方 ( 盖章 ):xx县 xx 镇人民政府乙方 :法人 ( 签字):组长 ( 签字):经办人 :经济合作社意见 ( 盖章 ):村委会意见 ( 盖章 ):二一年十二月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