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变更提交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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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变更提交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份数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12债务承接的说明13全体设立人签名设立大会纪要14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1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说明16出资清单17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薄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18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9营业执照正副本1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申请书注册号: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成员出资总额元元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2、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宁海县 合作社全体成员于2008年 月 日在合作社会议室召开第一次设立大会,经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就下列事项决议如下:1、同意由 、 、 、 、 、 、 组成合作社成员大会,成员大会为合作社的权力机构;2、同意变更名称为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3、一致修改并通过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章程;4、选举 、 、 为合作社理事,任期三年;5、选举 为合作社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6、选举 为执行监事,任期三年;特此决议!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宁海县 合作社债务承接说明兹为促进

3、合作社发展,我社拟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变更登记为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前合作社的债务由变更后的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承担。特此说明!全体成员签名:宁海县 合作社(盖章)年 月 日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项目序号成员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成员类型12345678910成员总数: 名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姓名联系电话现住所邮政编码居

4、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项目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元)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1234567成员出资总额: 元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

5、章程(2008年 月 日第 次成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2007年4号令)、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等种植的生产经营者,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回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名称: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万元。本社住所:宁海县 。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 等种植,组织收购

6、、销售成员所生产的产品。(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社承担责任本社。 第六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为成员颁发成员证书,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第七条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第二章 成员出资第八条 本社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第九条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7、财产作价出资。第十条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动、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个成员须出资,单个成员(含团体成员)的出资额控制在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20%以内,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金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50%以上。成员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第十二条 成员部分

8、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第三章 成 员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为本社社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个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第十四条 成员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9、、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出资额和交易(量)额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享有本社盈余分配权;(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六)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七)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本社;(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和理事会的决定;(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农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并提供合格的产品;

10、(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六)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

11、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协议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三个月内(不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扣除其相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和债务,直到扣完为止。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第十八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

12、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担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三)决定单个成员出资最高金额和农民成员出资的最低金额标准;(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投资计划;(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决定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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